配套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 怎么寫
山東省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法魯財建[2004]13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費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污染防治,改善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69號令,以下簡稱《條例》)、《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法》(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第17號令,以下簡稱《法》)和我省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法。第二條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主要來源包括:(一)全省各級每年繳入省級國庫的排污費資金;(二)省財政每年預算安排的環境保護財政專項資金。第三條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作為政府引導性資金,通過財政補助、貸款貼息的方式,吸引地方、企業、金融機構、社會資金等渠道資金的投入。第四條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申報、安排和使用,按照預算資金管理法,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量入為出、專款專用、確保實效的原則。第二章申請條件和支持的重點項目第五條申請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財政補助和貸款貼息的項目,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一)符合《條例》、《法》和我省有關環境保護法規、規章中關于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支出范圍的規定。(二)項目已經納入國家和我省環境保護有關規劃、計劃或者省、市長環保目標責任書。(三)項目實施后有利于減少流域或區域污染負荷,改善和提高生態環境質量,保護區域生態安全,具有較好的環境效益。(四)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項目申報單位,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排污申報登記,按時、足額繳納排污費,并無重大環境違法行為。(五)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政策。點源污染防治項目前期工作基礎較好,已按有關規定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具備開工條件或正在建設,項目計劃建設周期一般不超過2年;綜合性污染防治項目已完成項目規劃,具備實施條件或正在實施,規劃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六)項目已落實不少于項目總投資30%的資本金,或項目已經獲得地方財政資金的配套支持或資金保證。第六條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下列項目:(一)重點生態保護項目。包括列入《山東生態省建設規劃》范圍的全省生態功能區劃分,省級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生態示范區和有關省級自然保護區建設,具有典型生態示范意義的生態保護和恢復項目,國家級和省級環境優美鄉鎮建設及綠色社區建設等項目。(二)區域流域性污染防治項目。包括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沿線、小清河流域、“兩控區”等重點控制區域的綜合治理項目、小流域綜合治理項目、結構性污染治理項目。(三)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包括重點工業行業的水污染防治項目、大氣污染防治項目、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或處置項目以及清潔生產項目等。(四)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推廣應用項目。包括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重大課題研究項目;具有一定的先進性、良好的示范作用和推廣應用價值,經國家和省環保部門、科技管理部門認定或審定的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發、推廣應用及示范項目;以及資源綜合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的推廣應用。(五)環境監督能力建設項目。包括水質、空氣、固廢、噪聲和輻射監測等環境污染監控和事故預警系統建設項目。(六)其他需要省級支持的項目。包括有利于解決省界或其他跨行政區域污染糾紛,具有流域上下游補償性質,對流域區域環境質量影響大、社會反映強烈的污染防治項目;各類生態(工業)示范區、高新技術園區等循環經濟項目等。(七)省政府規定的需要重點支持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第七條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不支持下列項目:(一)屬于新建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項目);(二)環境影響評價認定對社會或自然環境有明顯不良影響的項目;(三)環境衛生以及與污染防治無關的其他項目;(四)國家產業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禁止的項目等。第三章項目申報第八條根據項目特點,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分別以財政補助、貸款貼息的方式支持污染防治項目。第九條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以項目形式申報,通過其所在地的市級財政局和環保局聯合向省財政廳和省環保局提出申請。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電力企業的脫硫項目,由該電力企業直接向省財政廳和省環保局提出申請。第十條申請材料分正文、申請表和附件三部分。正文為申請經費的正式文件。申請表和附件分為兩類:區域流域性污染防治項目申請資金按附件二要求上報;其他項目申請資金按附件一要求上報。第十一條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申報時間截止到每年3月15日。項目單位單方面上報(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電力企業除外)、越級上報或不按規定條件、時間上報的不予受理。第四章項目審查和下達第十二條省環保局、省財政廳對項目的申報條件、材料完整性、真實性以及項目的環境效益等進行初審,對符合要求的項目統一納入項目庫管理,并按項目的輕重緩急擬定資金安排的初步方案。省環保局、省財政廳共同對列入初步方案的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根據財力狀況,擬定資金安排年度計劃。第十三條省負責下達財政資金補助和貸款貼息。第五章資金的管理和監督第十四條項目實施或承擔單位收到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后,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盡快組織項目的實施。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財務規章制度、招投標管理規定,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資金,于年度終了提交績效報告。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要與其他資金來源統籌安排,并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第十五條財政主管部門應將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納入年度預算,按項目進度和資金使用計劃及時撥付資金,并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專款專用及其他配套資金的到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項目按時完成。第十六條省財政廳和省環保局對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實行跟蹤管理,對項目執行情況實行監督檢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根據項目進度檢查治理技術方案的實施以及污染物總量削減措施的執行情況。各市財政、環保部門應當在年度終了后的20日內,將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以及各支持項目實施情況報省財政廳和省環保局。第十七條項目完成后,省財政廳、省環保局將對重點項目組織人員進行驗收。第十八條項目單位不按規定使用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經查實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自資金到位之日起3個月無故不開工建設的;(二)無故不按計劃建設的;(三)因自籌資金不落實或無故停止項目建設的;(四)無故延期竣工的;(五)驗收不合格的。按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財政部門停止撥付資金,省財政廳和省環保局可以視情況予以通報,并取消該項目申報單位申報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資格。第六章附則第十九條財政部門收到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屬省級財政專項補助的,納入一般預算收入科目中“一般預算調撥收入―一般預算補助收入―專項補助收入”核算,納入預算支出時,納入“其他支出―其他支出”一般預算支出科目核算;屬排污費資金安排的,納入一般預算收入科目“專項收入―排污費收入”核算,納入預算支出時,納入一般預算支出科目中“專項支出―排污費支出”核算。項目承擔單位對申請取得的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財務、會計處理。第二十條本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與本法抵觸的規定一律以本法為準。第二十一條本法由省財政廳、省環保局負責解釋。附件:1、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申報項目申請表及申請材料2、區域流域性污染防治申報項目申請表及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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