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違章首違免罰的條件?
一、河北省交通違章首違免罰的條件?
1.對貨運源頭單位違反《河北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規定》的行政處罰
不罰情形:貨運源頭單位為擅自改裝的貨運車輛或者為未出示相關證件的人員駕駛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且未超限超載的。
2.對取得經營許可的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貨運車輛參加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
不罰情形: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道路運輸時間在行駛證記載的登記時間1年以內的,承諾限期補辦道路運輸證的。
3.對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不罰情形:貨運車輛違法超限未超過規定限值10%,且指使、強令人承諾及時改正的
4.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行政處罰
不罰情形:采取了防止物料遺撒、滴漏或者揚散措施,但造成的揚塵污染輕微,并能夠及時改正的
二、河北省噪聲管理條例?
《河北省環境保護條例》規定,禁止在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產生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使用產生噪聲和振動的機械設備、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噪聲源,應當采取消聲防振措施,產生的噪聲、振動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
處罰:對于違反該條款之規定的,將責令其改正,并可處3百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罰款。
■夜間作業不得擾民
《條例》規定,晚22時至晨6時期間,禁止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各種活動(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應當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證明并予以公告。
處罰:對于違反該條款之規定的,將責令其停止作業,并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污染防治設施不能亂動
《條例》規定,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應當征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處罰:對于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設施的,將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重新安裝使用,并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次污染”被叫停
《條例》規定,禁止將產生嚴重污染的技術和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使用。
處罰:對于違反該條款之規定的,將責令停止使用,并對轉出方處以3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高考考生受“優待”
《條例》規定,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時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產生噪聲污染的活動。
■禁銷含磷洗滌用品
《條例》規定,禁止在經營活動中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
此外,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淘汰氟利昂等消耗大氣臭氧層的物質。
■“排毒”不得超標
《條例》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向大氣排放工業粉塵、煙塵和工業廢氣、二氧化硫、機動車尾氣、惡臭等有害氣體,不得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應當采取防燃、防塵措施,防止污染大氣。
■環境污染問責政府負責人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對轄區內環境質量繼續惡化或者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環境影響報告考慮公眾意見
《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前,召開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將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報送審批機關。
■不得拒絕環保檢查
《條例》規定,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接受檢查。
處罰:對于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將給予警告,并處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罰款。
■定期公布“黑名單”
《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在主要媒體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標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限額的污染嚴重企業名單。
列入污染嚴重企業名單的企業,應當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配套防污設施不可少
《條例》規定,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建成后,應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產使用。
處罰:對于違反該條款之規定的,將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排污須得先申報
《條例》規定,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依法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強度和排放方式、去向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在改變前15日內向原申報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處罰擅挪“專款”
《條例》規定,擅自挪用排污費和生態環境補償費的,將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罰政府“不作為”
《條例》規定,對造成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不制止、不提出限期治理意見的;對應當受理的舉報不受理,對已受理的舉報不調查、不處理的;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應當制止和查處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同樣將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河北大氣污染防治取消了嗎?
沒有。河北省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仍在繼續進行。河北省是中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重點地區之一,政府一直以來都非常重視該問題,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來減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氣質量。
四、2021年河北省生態環境新法規?
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49號)
《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已經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0年3月27日通過,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現予公告。
2020年3月27日
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六章 生態環境協同保護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生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生態優先、綠色發展,貫徹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質量負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機構,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人員,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要求。
鼓勵和引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通過村規民約等方式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水行政、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場監督管理、林業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審批、氣象、海洋、郵政管理、海事管理機構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踐行綠色消費理念,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推進綠色金融發展,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態環境保護投資融資機制,推行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綠色技術創新,支持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和支持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生態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生態環境保護志愿者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生態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知識作為干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提高國家工作人員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褒揚生態環境保護先進典型,并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因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確需修改或者調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修改或者調整的內容不得降低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本省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編制土地利用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建設和開發利用規劃以及有關專項規劃,新建、改建、擴建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并按照國家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或者備案。建設項目發生法定變動情形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依法重新報批或者審核。
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環境影響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價和考核工作,及時將生態環境質量現狀及變化趨勢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并會同有關部門建設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和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庫,建立健全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完善生態環境監測預警機制。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縣域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能力建設,建立完善的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加強生態環境監測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執法監測、突發環境事件監測等生態環境監測工作。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加強監測人員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遵守監測規范,建立質量管理體系,按照規定保存監測原始記錄和監測報告,接受生態環境等部門的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出具的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違規操作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不得出具虛假監測報告。
第十五條本省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領域行政執法源頭治理,推進行政執法標準化,完善執法程序、嚴格執法責任,逐步形成可量化的綜合行政執法履職評估機制,提高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聯動和協調配合,創新環境監管模式,推行檢查事項合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規范監督檢查行為,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第十六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通過現場檢查、自動監測、遙感監測、無人機巡查、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檢查。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被檢查者違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可以對排放污染物的設施、設備依法實施查封、扣押。
第十七條本省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企業信用建設,完善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制度,依據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建立排污企業黑名單制度。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環境服務機構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信用檔案,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機制,對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省屬企業進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督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被督察單位應當配合督察工作,對督察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整改。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并將約談情況向社會公開:
(一)未完成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
(二)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三)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四)存在公眾反映強烈、防治污染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約談的情形。
第二十條對公眾反映強烈、造成重大污染或者威脅公眾健康等環境違法案件,由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掛牌督辦,限期查處、整改。掛牌督辦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制定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明確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體系,將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實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生態環境狀況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未達到國家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并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制定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構建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生態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對資源消耗和環境容量接近或者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實行預警提醒和差異化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五條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并予以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修復制度,因地制宜建設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工程,依法依規實施退耕還林、退耕還草、退耕還河(湖)、退耕還濕、輪作休耕、輪牧休牧,開展國土綠化和水土保持,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構建生物多樣性保護制度。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全面禁止獵捕、殺害、交易、運輸、加工和食用陸生野生動物。保護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壞其生長環境。
加強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境外有害生物物種進入,并對入侵的有害生物物種采取措施,嚴防擴散。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第二十六條根據國家規定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于生態保護補償。
省人民政府應當以共建共享、受益者補償和損害者賠償為原則,建立健全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鼓勵、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流域下游與上游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采取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方式建立橫向補償關系,改善重要生態功能區、重要水源地、重要濕地和自然保護地等重點區域的生態環境質量。
第二十七條本省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專業技術人才培養,組織開展重大生態環境保護項目科技攻關,搭建科技成果轉化平臺,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進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和循環利用,推動循環低碳綠色產業發展。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對產品設計、原材料采購、制造、包裝、銷售、物流、
五、河北省建筑施工揚塵防治管理辦法?
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遵循源頭治理、規劃先行,突出重點、防治結合,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財政投入保障機制。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水行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發現揚塵污染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并報告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本部門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完成時限等,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揚塵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并對污染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研發、推廣和應用揚塵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鼓勵、支持行業協會制定、實施揚塵污染防治專業規范,加強自律管理。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推動公眾參與揚塵污染防治。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并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揚塵污染,保證施工場地揚塵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省揚塵污染物排放標準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在施工現場出入口明顯位置設置公示牌,公示施工現場負責人、環保監督員、防塵措施、揚塵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投訴電話等信息;
(二)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硬質封閉圍擋或者圍墻,位于主要路段的,高度不低于2.5米,位于一般路段的,高度不低于1.8米,并在圍擋底端設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三)對施工現場出入口、場內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區、辦公區、生活區進行硬化處理,并保持地面整潔;
(四)在施工現場出口處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并配套設置排水、泥漿沉淀設施,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
(五)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建筑材料,只能現場攪拌的,應當采取防塵措施;
(六)在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產生揚塵的粉狀、粒狀建筑材料的,應當采取密閉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裝卸、搬運時應當采取防塵措施;
(七)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集中堆放并采取密閉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
(八)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和揚塵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分別與建設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系統正常運行,發生故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修復;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參照上述規定積極推動農村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減輕揚塵污染。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在土方施工作業過程中,合理控制土方開挖和存留時間,作業面應當采取灑水、噴霧等防塵措施,對已完成的作業面和未進行作業的裸露地面應當采取表面壓實、遮蓋等防塵措施,堆放超過八小時不擾動的裸土應當進行遮蓋;
(二)工程主體作業層應當使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并保持整潔、牢固、無破損;
(三)建筑物內保持干凈整潔,清掃時應當灑水防塵;
(四)高空作業施工中,施工層建筑垃圾應當采用封閉式管道運送或者裝袋用垂直升降機械運送,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五)裝飾裝修施工中,在施工現場進行機械剔鑿、清理作業時應當采取封閉、遮蓋、噴淋等防塵措施。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構)筑物拆除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采取灑水、噴淋、噴霧等防塵措施,及時清理廢棄物。采取爆破方式拆除的,爆破前應當采取內外灑水、噴淋等方式淋濕建(構)筑物,爆破后應當立即采取防塵措施。
建(構)筑物拆除工程完成后,應當對裸露場地進行覆蓋,裸置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采取綠化、鋪裝等防塵措施。
未完全拆除的建(構)筑物或者停工期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清除現場建筑垃圾,并采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第十四條 市政設施與城市道路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外,涉及土方施工作業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同時還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實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噴霧等防塵措施;
(二)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
(三)對已回填的溝槽,應當采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四)道路或者綠地內各類管線敷設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恢復路面或者實施綠化。
第十五條 園林綠化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施工過程產生的種植土、棄土、余土等,工程位于主要路段的應當立即清運,位于一般路段的應當在當天清運;
(二)種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種植土和樹穴采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種植完成后的樹坑應當覆蓋卵石、木屑、擋板等;
(四)對道路兩邊、中心隔離帶、分車帶進行綠化時,回填土邊緣應當低于路沿石五厘米以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公園、廣場等大規模園林綠化工程施工,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外公路建設施工,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結合季節特點、不同施工階段,制定并實施相應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方案,并進行動態調整;
(二)向線性工程主體作業區運輸土方、材料的道路應當硬化并采取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現場進行破碎或者截樁等易產生揚塵的施工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等防塵措施;
(四)灰土、砂漿、瀝青混凝土等采取廠拌,現場堆放的路基填料和施工材料,應當采取灑水、遮蓋等防塵措施;
(五)公路建設附屬場(站)參照本辦法關于物料堆場防塵要求實施;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水利工程施工應當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堆放易產生揚塵物料的場所,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劃分物料區域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整潔;
(二)場地進行硬化處理,并及時清掃、清洗;
(三)物料堆場周邊設置高于堆存物料的圍擋、防風網等設施,并采取遮蓋、噴淋等防塵措施;
(四)露天裝卸作業的,應當采取灑水等防塵措施,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保持防塵設施正常使用;
(五)出口應當硬化地面并設置車輛清洗保潔設施,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
(六)同步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和揚塵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系統正常運行,發生故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修復;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和公共場地堆放易產生揚塵的物料。
第十八條 工業企業物料堆場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工業物料堆場揚塵污染控制的技術規范要求和安全生產及職業衛生相關規定。儲存煤粉、粉煤灰、鐵精粉、生石灰、水泥、水泥熟料、礦渣、硅石、爐渣等易產生揚塵的粉狀或者粒狀物料的,應當采取入棚、入倉的方式封閉儲存。鼓勵采用入棚、入倉方式封閉儲存塊狀物料。
第十九條 碼頭堆放、裝卸和運輸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主干道及輔助道路應當鋪裝或者硬化,采用濕式機械化清掃方式及時清除散落物料,并采取灑水等防塵措施;
(二)露天堆場設置高于堆存物料的圍擋、防風網等設施,并采取遮蓋、噴淋等防塵措施;
(三)堆料、取料和卸船(車)、裝船(車)作業,應當降低落料高度,采取濕式作業,保證噴淋噴霧設施有效覆蓋起塵范圍;
(四)物料傳送皮帶應當采取密閉、吸塵等防塵措施;
(五)翻車機房、卸車坑道、碼頭面、轉運站應當設置水力沖洗設備或者真空清掃設施,保持地面整潔;
(六)在出口設置運輸車輛清洗設施,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條 礦產資源開采、加工,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勘探、采礦及選礦作業中所用設備應當配備粉塵收集等降塵設施;
(二)開采區域內的道路以及開采區到加工區、廢料堆場、公路路網的運輸通道,應當進行硬化,并采取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排巖優先采取外圍排巖作業方式,作業時采取濕法噴淋等防塵措施;
(四)尾礦庫、排土場、排巖場應當采取噴灑覆蓋劑、覆蓋防塵網、綠化、復墾等防塵措施;
(五)對停用的采礦、采砂、采石和其他礦產、取土用地,應當制定落實生態修復計劃,及時恢復生態植被;
(六)礦產資源加工應當采用防塵、除塵措施;
(七)礦產資源開采、加工作業區應當同步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和揚塵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系統正常運行,發生故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修復;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條 城鎮裸露地面應當采取綠化、透水鋪裝、地面硬化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遮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采取綠化、鋪裝等防塵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裸露地面管控清單,明確裸露地面的斑塊區域、地理坐標、數量、面積,落實防塵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建立健全綠化責任制,防治揚塵污染。
鼓勵、引導農業生產者采用留茬免耕等措施,減少裸露農田。
第二十二條 城市道路應當按規定及時清掃養護,保持路面整潔干凈,達到本地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質量標準。在容易產生揚塵的路段和不利氣象條件下,應當加大保潔力度,增加灑水頻次。
城市道路應當采用低塵機械化濕式清掃作業方式,進行降塵或者沖洗,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作業規范,進行低塵作業。清掃產生的垃圾、下水道疏浚作業產生的污泥應當當日清運,不得在道路上堆積。
第二十三條 城市周邊重要干線公路路段應當采用機械化清掃方式,配合人工清掃,做到清掃作業無揚塵,公路路面基本無浮土。路面嚴重破損的,應當采取限制載重車輛通行或者限制機動車輛通行速度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并及時進行修復。
國道、省道、縣道道路兩側從事餐飲、住宿、修理等行業的經營者,應當在其衛生承包范圍內采取灑水、清掃等防塵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二十四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依法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衛星定位系統、行駛記錄儀,并保持號牌清晰;
(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車輛應當持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核發的核準文件;
(三)通行限行區域或者路段時,應當隨車攜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通行證件,并按規定的時間、區域、路線、車速通行;
(四)裝載物不得超過車廂擋板高度,并采取完全密閉措施,防止物料遺撒、滴漏或者揚散;
(五)車輛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并保持車體整潔;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途經、停靠我省的貨運列車,應當采取有效防塵措施,防止物料遺撒、揚散。
第二十五條 按照本辦法需要使用防塵網遮蓋的,防塵網的密度應當符合要求,并采取有效防風加固措施。遮蓋塊狀物料的防塵網,網目密度不得少于800目/100平方厘米;遮蓋粒狀、粉狀物料和裸露地面等的防塵網,網目密度不得少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
防塵網應當保持完整無損,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在鐵路兩側200米范圍內施工或者堆放物料的,應當采用入棚、入倉、硬化、綠化、噴灑抑塵劑等防塵措施,必須使用防塵網的,應當按照規范設置,并及時清理閑置、廢棄的防塵網。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設置降塵監測點位,加強揚塵污染監控,并將揚塵污染相關信息納入大氣污染源監測網,定期發布揚塵污染信息。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的信息共享和聯合防控機制,提高監管效能。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應急響應措施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在霧霾、大風等特殊氣象條件下,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級別,采取相應揚塵污染防治應急措施。
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或者出現四級以上大風天氣狀況時,除應急搶險外,施工單位應當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作業。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采取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
第二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結合其污染防治水平、排放強度、企業管理水平、交通運輸方式等進行評價和績效分級,實施應急減排差異化管控。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結合行業生產特點和對空氣質量的影響,采取季節性生產調控措施。
第二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揚塵來源進行調查,建立相應的污染源數據庫,確定并及時調整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揚塵污染源,每月向社會公布。
確定重點揚塵污染源的標準和程序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重點揚塵污染源實行重點監管。
重點揚塵污染源責任單位應當安裝、使用揚塵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及其配套設施,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依法向社會如實公開揚塵污染物排放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在線監測設備應當正常運行,不得破壞、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閑置,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第三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通過現場檢查、自動監測、遙感監測、無人機巡查、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產生揚塵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及時提供與檢查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或者回避檢查。
第三十二條 對揚塵污染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投訴和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依法受理、調查、處理投訴和舉報事項,及時反饋處理結果,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維護投訴人、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聘請揚塵污染防治監督員,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的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揚塵污染防治成績突出的,列入守信名單,在日常監管中優化檢查方式,減少抽查頻次;對揚塵污染嚴重的,列入失信名單,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核查。
第三十四條 建立綠色信貸制度。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統一向人民銀行提供省內產生揚塵污染企業的環境違法信息;人民銀行應當將企業的環境違法信息錄入企業征信系統,作為審批貸款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開展不力、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揚塵污染情況嚴重的地區,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約談當地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并向社會公開約談情況。
第三十六條 對公眾反映強烈、造成重大揚塵污染等違法案件,由上級政府及其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下級政府及其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掛牌督辦,限期查處、整改,并向社會公開掛牌督辦情況。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考評,將考評結果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并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履行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主體責任,揚塵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工整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施工、物料堆放、碼頭作業、礦產資源開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工停產整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拒不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應急措施,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作業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被確定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揚塵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二)破壞、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揚塵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的;
(三)未依法公開監測數據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到罰款處罰的,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建設施工未依法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物料堆放未依法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
(三)礦產資源開采、加工未依法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超過揚塵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筑物拆除、裝飾裝修、物料運輸、物料堆放、園林綠化、道路養護保潔、礦產資源開采和加工、碼頭作業等活動以及土地裸露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六、2021河北省新法規?
答: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北省技術市場條例》等十四部法規的決定
(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對下列十四部法規作出修改:
一、河北省技術市場條例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適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技術交易活動以及技術交易服務活動。”
(二)刪除第七條第二款。
(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職務技術成果應當依法進行交易,經成果所有權單位允許,方可轉讓、許可職務技術成果。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所在單位技術權益及經濟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轉讓、許可非職務技術成果,可以利用自己的技術和相關知識在業余時間進行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活動。”
(四)將第三十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二、河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
(一)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征用中小企業合法使用的土地或者經營場所、生產、生活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二)將第三十三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三、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一)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開采地下水必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在城市規劃范圍內確定井位,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
(二)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供水的用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以及雙方約定的方式、期限等支付水費。”
(三)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六條。
(四)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四、河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條例
(一)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國家建設項目,可以由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單位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二)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竣工決算審計的,由審計機關予以警告、通報批評;付出的工程價款超過審計結果部分,合同約定以審計機關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責令建設單位予以追回;合同未約定的,移送主管部門處理,同時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將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五、河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一)刪除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四十七條。
(二)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從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培訓活動的機構,應當具備與其培訓活動相適應的場地、設備、人員等條件,并接受農業機械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三)將第四十六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六、河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一)刪除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和第五十條第二款。
(二)將第五十一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七、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一)將第七條中的“民法通則”,修改為“民法典”。
(二)將第十七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八、河北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將第五條中的“民法通則”修改為“民法典”。
九、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將第九十一條中的“侵權責任法”,修改為“民法典”。
十、河北省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
(一)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收繳罰款必須使用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二)將第二十七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十一、河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
(一)將第五十三條修改為:“沒收的違法所得和收繳的罰款,必須出具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國庫,任何部門、個人不得截留、私分。”
(二)將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二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十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一)將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于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當事人,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對于依法應當繳納罰款的當事人,應當告知違法行為的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繳納罰款的期限、地點和其他有關事項。罰款應當開具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二)將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十三、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
(一)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其所屬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對受委托的組織應當加強管理,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將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十四、河北省志愿服務條例
(一)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堅持黨對志愿服務工作的領導,健全志愿服務體系,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工作者廣泛開展志愿服務活動,促進本省社會治理創新,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社會服務需求。”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愿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活動指導,建立志愿服務工作協調機制。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愿服務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志愿服務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文聯、殘聯、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志愿服務活動。”
(三)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志愿服務組織可以采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志愿服務組織的登記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尚未具備登記條件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向依法登記的志愿服務組織申請成為其分支機構。
“志愿服務組織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交流,促進志愿服務事業發展。
“志愿服務組織可以依托城鄉社區、公共服務機構、公共場所等設立志愿服務站點。”
(四)第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在志愿服務組織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志愿服務組織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河北放鞭炮規定?
2023年的新年,河北省規定允許放炮四天,其他時間不允許放炮。可能是因為疫情期間太壓抑了,放炮舒緩一下沉悶的心情,也借機用鞭炮殺殺空氣中的細菌。
八、河北省禁放條例?
是指河北省對煙花爆竹的禁放規定。根據該條例,河北省禁止在城區、居民區、公園、文物保護單位周圍、交通要道等人口密集區域以及易燃易爆場所、河流湖泊等區域放放煙花爆竹。這是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環境衛生,防止火災和人員傷亡的發生。禁放煙花爆竹可以減少空氣污染和噪音污染,保護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活質量。同時,禁放煙花爆竹也有利于減少資源浪費和環境破壞,促進可持續發展。因此,的實施對于維護社會秩序和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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