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儲糧大棚違法嗎?
在設施類農用地的前提下,農田建儲糧大棚違不違法就要看建設的大棚是否符合國家的土地用地標準和用地政策,有沒有進行相應的備案手續。如果儲糧大棚超出國家規定面積標準或當作如農業經營類型場所等改變了農用地性質的都是違法的。
題主所提到的農田儲糧大棚如作生產農作物糧食臨時存放用的屬于農業配套設施。這類設施及用地是否違法就要看它是否按照國家的相關用地標準和用地政策,是否辦理過相應的用地使用備案。
對于這類農用地設施國家也有明確的要求和標準:在設施農業項目區內,如規模化糧食生產南方種植面積五百畝之內,北方種植面積一千畝之內的,臨時儲糧大棚用地應控制在不超過三畝(含三畝)以內,超過上述面積的臨時儲糧大棚可適當擴大,但控制在十畝(含十畝)以內。
進行備案的手續不需要按照一般的建設項目辦理審批手續,而是需要在符合用地政策(是否屬于設施農業項目、是否符合其用地標準及要求、是否辦理用地使用手續)的前提下進行備案工作。
因此,符合政策規定的農田儲糧大棚,首先需要備案,其次要滿足政策要求的用地面積標準。在都滿足條件的情況下,農田儲糧大棚就是合法的。
沒有辦理設施農用地手續,但確是設施農業項目用地需求的,要根據國家政策要求在規定期限內盡快完成用地的備案手續工作;對于已經辦理過設施農用地備案手續,但是用地面積超過規定標準要求的,也要及時進行按要求整改。
對設施農用地使用備案手續不完善的以及整改后設施面積依舊超標的依舊屬于違法設施用地,設施依舊屬于違法設施,當然行為也依舊屬于違法行為。
這類設施的用地標準都是建立在農用地的前提下,要么直接用于生產,要么直接輔助于生產,要么是農業生產直接配套的,但是如果改變了這個“農用”的前提,用地性質改變了,那么即使是已經通過設施農用地使用手續備案,設施面積也符合政策要求,這也是違法的。如把臨時儲糧大棚變為經營類型的糧食存儲場所,如收糧點都是不允許的,這類行為已經改變了土地的使用性質。
那么國家政策對這類設施有哪些明確要求呢?對農用地設施內作為經營性質的糧食存儲加工場所、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以及農業休閑觀光、娛樂、餐飲、展銷、會議等場所的,只要未按要求辦理非農業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也都屬于違法用地,行為屬于違法行為。還有打著設施農業項目設施用地的名義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性質,從事非農占地的也屬于違法行為。
也許有人要問經濟作物種植配套設施用地屬于農用設施用地嗎?這類經濟作物生產種植所配套設施用地,如保鮮、分揀包裝等初加工設施用地雖未明確是否屬于設施農用地性質,但在管理過程中也是按照設施農用地進行管理的。如經濟作物煙葉的初加工場所煙炕也是符合設施農用地要求的。
與農業用地設施相關知識的延伸:對于弄清這類農用地設施的建設,國家有哪些標準和政策,怎么判斷是否違反國家政策和法律這些問題,我們還需要了解一下相關概念和政策。
耕地的劃分及其政策
題主提到的農田一般指的是基本農田,它是由國家政府部門劃定的不能被占用的耕地。它屬于耕地中高產優質的那部分,并且國家對其實行特殊保護。
其中,國家又對其中部分基本農田實行永久性保護,這類基本農田稱之為永久基本農田。這類農田不能隨意被占用和調整。
農業用地統稱為耕地,除了永久基本農田之外的耕地又稱之為一般耕地,它包括基本農田除去劃定為永久基本農田的那部分及一些后備耕地、山坡地、灘涂地等類形的劣質耕地。
設施農用地類型及政策
農田儲糧大棚等設施需要占用農用耕地,這類我們統稱為設施農用地,它包括畜禽、水產類養殖、作物栽培等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的用地,包括直接輔助農業生產,或晾曬、烘干、臨時存糧、農機具存放等農業生產所需配套設施的用地,即農業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
其中:
? 生產設施用地指的是在項目區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如建造農作物生產中的作物栽培大棚、溫室、育苗場、符合規定的農業生產看護房等用地。
? 附屬設施用地指的是項目區內直接輔助于農業生產的設施用地,如建造農作物生產當中的農業檢驗檢疫設施用地、存放肥料或道路等用地。
? 配套設施用地指的是在項目區內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的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如建設曬糧場、糧食烘干設施、糧食或農資的臨時存放場所及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
因此,農田儲糧大棚在用地和行為上如果確實是農用性質,并且經過農用地審批手續,建設面積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是不違法的,如果做經營類型的糧食收儲場所獲得非農業建設用地許可的也是不違法的。但是在農用性質前提下,沒有經過備案或備案不完善,或面積超過標準的設施是違法行為。另外,在沒有獲得非農用建設用地許可的前提下,任何經營性質的非農用設施的建設也都是違法的。感謝閱讀,我是三農參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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