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國犯了什么罪
文書正文
?正鏈晌?????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瀏陽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瀏陽市,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地瀏陽市,現住瀏陽市。因本案,于2021年1月15日被傳喚,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現押瀏陽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文國,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瀏陽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瀏陽市。因本案,于2021年1月15日被傳喚,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現押瀏陽市看守所。
??????被告人鄒祖輝,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瀏陽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瀏陽市,現住瀏陽市。因本案,于2021年1月15日被傳喚,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現押瀏陽市看守所。
??????被告人田仁意,女,****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漢族,高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吉首市,現住瀏陽市。因本案,于2021年1月15日傳喚,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現押瀏陽市看守所。
??????被告人秦燕,女,****年**月**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現住瀏陽市。因本案,于2021年1月15日被傳喚,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現押瀏陽市看守所。
??????被告人晏資明,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瀏陽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瀏陽市。因本案,于2021年1月15日被傳喚,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現押瀏陽市看守所。
??????審理經過
??????瀏陽市人民檢察院以瀏檢一部刑訴[2021]1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文國、鄒祖輝、田仁意、秦燕、晏資明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瀏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夢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文國、鄒祖輝、田仁意、秦燕、晏資明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1月份以來,被告人*****、朱文國、鄒祖輝、田仁意、秦燕、晏資明先后應“小根”(在逃)邀集,入伙“小根”在本市XX村熊某的麻將館內開設賭場,輪流負責抽水、邀人參賭、望風等工作,參與所抽取水錢的分紅,其中被告人晏資明參與時間較其他被告人短。六被告人參與期間,賭場抽取水錢不少于5000元。
??????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鄒祖輝、*****、秦燕、田仁意、朱文國、晏資明被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被告人*****、朱文國、鄒祖輝、田仁意、秦燕、晏資明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指控的罪名、事實及對被告人*****、朱文國、鄒祖輝、田仁意、秦燕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對被告人晏資明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有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現實表現證明、到案經過、現場照片、微信截圖、行政處罰決定書、在逃情況說明等書證;證人張某、陳某、吳某1、黃XX、吳某2、羅某、鄧某、何某、徐某、毛某、吳某3、熊某的證言;被告人*****、朱文國、鄒祖輝、田仁意、秦燕、晏資明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搜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文國、鄒祖輝、田仁意、秦燕、晏資明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從中抽頭漁利,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六被告人系與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參與賭場分紅,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六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且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合法、恰當,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案件結果
??????被告人*****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喚中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
??????被告人舉鋒朱文國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
??????被告人鄒祖輝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
??????被告人田仁意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
??????被告人秦燕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
??????被告人晏資明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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