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制定地表水監測方案
5.3.1
場地環境調查監測、污染場地治理修復監測、工程驗收監測及回顧性評估監測的介質主要是土壤,同時也應包括必要的地下水、地表水和環境空氣等環境介質。
5.3.1.1
土壤包括地表至地下0.2m的表層土壤、0.2~0.6m的淺層土壤及0.6m至地下水的深層土壤。場地中存在的回填土按同層土壤進行采樣監測。
5.3.1.2
地下水主要為場地邊界內的地下水或經場地地下徑流到下游匯集區的淺層地下水。如有必要也可對深層地下水進行監測。
5.3.1.3
地表水主要為場地邊界內流經或匯集的地表水。若場地內沒有地表水,則應對匯水區下游的地表水進行監測。對于有地下排水設施的場地,無須進行地表水監測。
5.3.1.4
環境空氣是指場地中心的空氣和場地下風向主要環境敏感點的空氣。對于有機污染場地、惡臭污染場地和汞等揮發性重金屬污染場地,還應對一定面積污染較重區域的表層土壤剝離后的地表空氣進行監測。
5.3.2
場地環境調查的監測介質中還應考慮場地殘余廢棄污染物,主要包括場地內遺留的生產原料、工業廢渣,廢棄化學品及其污染物,殘留在廢棄設施、容器及管道內的固態、半固態及液態物質,其他與當地土壤特征有明顯區別的固態物質。
5.3.3
場地治理修復監測的介質還應包括治理修復工藝排放的污染物,如廢氣、廢水及廢渣等。
5.4
監測項目
5.4.1
場地環境調查監測項目
5.4.1.1
場地環境調查初步采樣監測的項目應根據場地初步環境調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及人員訪談等)的階段性結論確定。同時,還應包括gb
15618、gb/t
14848、gb
3838、gb
3095、gb
16297、gb
14554中規定的各項物質。場地環境調查中可能涉及的危險廢物監測項目為gb
5085中規定的各項指標(還應包括石棉)。
5.4.1.2
場地環境調查階段可明確排除的污染因子,可在場地環境調查初步采樣監測階段不進行監測。
5.4.1.3
場地環境調查詳細采樣監測的項目應包括土壤理化特征及關注污染物。土壤理化特征的監測項目包括土壤ph、粒徑分布、土壤容重、孔隙度、有機碳含量、滲透系數等。關注污染物監測項目包括危險廢物、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環境空氣中的關注污染物。
5.4.2
污染場地治理修復、工程驗收及回顧性評估監測項目
5.4.2.1
土壤的監測項目為污染場地環境風險評估所確定的需治理修復的各項指標。地下水、地表水及環境空氣的監測項目為關注污染物識別階段所監測出的接近或超過風險啟動值及相應質量標準的各項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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