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業企業標準?
北京市工業產品企業標準備案規定
市技術監督局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結合本市具體情況,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工業企業和生產工業產品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企業生產的產品, 應當按照國家規定, 實現標準化。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 由生產企業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企業標準應在產品批量生產之前30日內, 按企業隸屬關系報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市屬各局( 總公司) 所屬企業、中央在京企業的產品企業標準, 須向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技術監督局備案。
二、區、縣所屬企業和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的產品企業標準, 須向區、縣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技術監督局備案。
第四條 產品企業標準代號編號方法:
一、產品企業標準代號的排列順序, 執行國家技術監督局《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二、由區、縣技術監督局受理備案的產品企業標準, 在其企業標準代號(Q) 的右下角增加本區、縣漢字字頭, 企業標準代號的其余部分按前款規定辦理。
三、產品企業標準號中的企業代號, 推薦使用漢語拼音字母, 市屬和中央在京企業的企業代號管理辦法, 由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并報市技術監督局備案。
區、縣所屬企業和鄉鎮企業、私營企業, 產品企業標準的企業代號管理辦法, 由區、縣技術監督局規定, 報市技術監督局備案。
第五條 產品企業標準正式文本, 應采用鉛印、描曬等印刷方式, 不得手書。其封面、首頁、續頁、格式, 按市技術監督局制定的統一格式辦理。
第六條 產品企業標準備案時, 須報送備案表、正式文本、編制說明、審查紀要和審查人員名單。
產品企業標準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時, 須同時報送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原文及其中文譯本, 或所剖析的國外樣品、樣機的說明書以及測試數據報告。
上述文件一式三份, 一份附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一份附送企業行政主管部門, 一份企業自留。
第七條 產品企業標準經備案審查符合本規定的, 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登記編號, 并在產品企業標準備案表及標準正式文本上加蓋備案標志。
第八條 產品企業標準需作修改和補充的, 由企業填寫《產品企業標準修改報告單》, 報原受理備案部門備案。已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企業標準, 修改時不得降低其技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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