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診所醫療污水污物糞便如何處理?
一、個體診所醫療污水污物糞便如何處理?
按照《醫療衛生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高度致病的微生物培養液、病毒等需要當場滅活,不得排入污水中,一般醫療廢水需要采取消毒措施,非傳染病機構產生的生活廢水可以作為一般生活廢水處理。
但是呢,一般個體診所顯然是很難做到的,所以,直接排吧,除非環保局來找麻煩,到時候再補一個環評,看要怎么處理。
二、如何處理污水?
1、物理法:主要利用物理作用分離污水中的非溶解性物質,在處理過程中不改變化學性質。常用的有重力分離、離心分離、反滲透、氣浮等。物理法處理構筑物較簡單、經濟,用于村鎮水體容量大、自凈能力強、污水處理程度要求不高的情況。
2、生物法:利用微生物的新陳代謝功能,將污水中呈溶解或膠體狀態的有機物分解氧化為穩定的無機物質,使污水得到凈化。常用的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生物法處理程度比物理法要高。
3、化學法:是利用化學反應作用來處理或回收污水的溶解物質或膠體物質的方法,多用于工業廢水。常用的有混凝法、中和法、氧化還原法、離子交換法等。化學處理法處理效果好、費用高,多用作生化處理后的出水,作進一步的處理,提高出水水質。
三、污水如何處理?
物理法
污水物理處理法就是利用物理作用,分離污水中主要呈懸浮狀態的污染物,在處理過程中改變水的化學性質,屬于物理法的處理技術有以下幾種:
1、重力分離法:流入池內污水由于流速降低,污水中地固體物質在重力作用下進行沉淀,而使固體物質與水分離,這種工藝分離效果好,簡單易行,應用廣泛,如污水處理廠的沉砂池和沉淀池。沉砂池主要去除污水中密度較大的固體顆粒,沉淀池則主要用于去除污水中大量的呈顆粒狀的懸固體。
2、篩選(截流)法:利用篩濾介質截流污水中地懸浮物。屬于篩濾處理的設備有格柵、微濾機、砂濾池、真空濾機、壓濾機(后兩種多用于污泥脫水)等,一些相對密度接近于水的細微顆粒,因其自重難于在水中下沉或上浮,可采用氣浮裝置。
氣浮工藝是將空氣打入污水中,并使其以微小氣泡地形式由水中析出,污水中密度接近于水的微小顆粒狀的污染物質粘附到氣泡上,并隨氣泡升至水面,形成泡沫浮渣而去除。根據空氣打入方式的不同,氣浮處理設備有加壓葉輪氣浮法和射流氣浮法等。為提高氣浮效果,有時需向污水中投加混凝劑。
3、離心與旋流分離法:使含有懸浮固體或乳化油的污水在設備中進行高速旋轉,由于懸浮固體和廢水的質量不同受到的離心力也不同,質量大的懸浮固體被拋甩到污水外側,這樣就可使懸浮固體和污水別通過各自出囗排出設備之外,而使污水得以凈化。
化學法
水的化學處理法就是向污水中投加化學物質,利用化學反應來分離回收污水中的污染物或使其轉化為無害的物質。屬于化學處理法的有以下幾種:
1、混凝法:混凝法是向污水中投加一定量的藥劑,經過脫穩、架橋等反應過程,使水中的污染物凝聚沉降。水中呈膠體狀態的污染物質通常帶有負電荷,膠體顆粒之間互相排斥形成穩定的混合液,若水中帶有相反電荷的電介質(即混凝劑)可使污水中的膠體顆粒改變為電中性,并在分子引力作用下凝聚成大顆粒下沉。
這種方法用于處理含油廢水、染色廢水、洗毛廢水等,該法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和其他方法配合使用,一般作為預處理、中間處理和深度處理等,常用的混凝劑則有硫酸鋁、堿式氯化鋁、硫酸亞鐵、三氯化鐵等。
2、中和法:用化學方法消除污水中過量的酸和堿,使其pH值達到中性左右的過程稱為中和法。處理酸污水以堿為中和劑,處理含堿污水以酸作中和劑,也可以吹入含CO2的煙道氣進行中和,酸或堿均指無機酸和無機堿,一般應依照“以廢治廢”的原則,亦可采用藥劑中和處理,可連續進行,也可間歇進行。
3、氧化還原法:污水中呈溶解狀態的有機和無機污染物,在投加氧化劑和還原劑后,由于電子的遷移而發生氧化和還原作用形成無害的物質。常用的氧化劑有空氣中的氧、漂白粉、臭氧、二氧化氯、氯氣等,氧化法多用于處理含酚、含氰廢水。常用的還原劑則有鐵屑、硫酸亞鐵、亞硫酸氫鈉等,還原法多用于處理含鉻、含汞廢水。
4、電解法:在廢水中插入電極并通過電流,則在陰極板上接受電子,在陽極板上放出電子。在水的電解過程中,陽極產生氧氣,陰極產生氫氣。上述綜合過程使陽極發生氧化作用,在陰極上發生還原作用。目前電解法主要用于處理含鉻及含氰廢水。
5、吸附法:吸附處理主要是利用固體物質表面對污水中污染物質的吸附,吸附可分為物理吸附、化學吸附和生物吸附等。
物理吸附是吸附劑和吸附質之間在分子力作用下產生的,不產生化學反應,而化學吸附則是吸附劑和吸附質在化學鍵力作用下起吸附作用的,因此化學吸附選擇性較強。在污水處理中常用的吸附劑有活性炭、磺化煤、焦炭等。
6、化學沉淀法:向污水中投加某種化學藥劑,使它和其中某些溶解物質產生反應,生成難溶鹽沉淀下來。多用于處理含重金屬離子的工業廢水。
7、離子交換法:在給水處理中應用較廣,使用的離子交換劑分為無機離子交換法、有機離子交換樹脂。
采用離子交換法處理污水時,必須考慮樹脂的選擇性。樹脂對各種粒子的交換能力是不同的,這主要取決于各種離子對該種樹脂親和力的大小,又稱選擇性的大小,另外還要考慮到熟知的再生方法等。
8、膜分離法:滲析、電滲洗、超濾、反滲透等,通過一種特殊的半滲透膜分離水中的離子和分子的技術,統稱為膜分離法。
電滲析法主要用于水的脫鹽,回收某些金屬離子等。反滲透與超濾均屬于膜分離法,但其本質又有不同。反滲透作用主要是膜表面化學本性所起的作用,它分離的溶質粒徑小,除鹽率高,所需工作壓力大;超濾所用材質和反滲透可以相同,但超濾是篩濾作用離溶質粒徑大,透水率高,除鹽率低,工作壓力小。
生物法
水的生物處理法就是利用微生物的新陳代謝功能,使污水中呈溶解和膠體狀態的有機污染物被降解并轉化為無害物質,使污水得以凈化。生物處理法可分為好氧處理法和厭氧處理法兩類。前者處理效率髙,效果好,使用廣泛,是生物處理的主要方法。屬于生物處理法的工藝有以下幾種:
1、活性污泥法:是當前應用最為廣泛的一種生物處理技術。將空氣連續鼓入大量溶解有機污染物的污水中一段時間,水中形成大量好氧性微生物的絮凝體,稱為活性污泥,活性污泥能夠吸附水中的有機物,生活在活性污泥上的微生物以有機物為食料,獲得能量,并不斷生長增殖,有機物被分解、去除,使污水得以凈化。
2、自然生物處理法
利用自然條件下生長繁殖的微生物來處理污水,形成水體-微生物-植物組成的生態系統,對污染物進行一系列的物理-化學和生物凈化,可對污水中的營養物質充分利用,有利于綠色植物生長,實現污水的資源化、無害化和穩定化。該法工藝簡單,建設與運行費用都較低,效率高,是一種符合生態原理的污水處理方式,但容易 受自然條件影響,占地較大。主要有水生植物塘、水生動物塘、土地處理系統以及上述工藝組合系統。穩定塘是利用塘水中自然生長的微生物處理污水,而在塘中生長的藻類的光合作用和大氣氧作用向塘中供氧。在穩定塘內污水停留時間長,其生化過程和自然水體凈化過程相似。穩定塘按其微生物反應類型 分為好氧塘、兼性塘、厭氧塘和曝氣塘等。
3、生物膜法
使污水連續流經固體填料,在填料上就能夠形成污泥垢狀的生物膜,生物膜上繁殖大量的微生物,吸附和降解水中的有機污染物,能起到與活性污泥同樣的凈化污水作用。從填料上脫落下來死亡的生物膜隨污水流入沉淀池,經沉淀池澄清凈化。生物膜有多種處理構筑物,如生物濾料、生物轉盤、生物接觸氧化和生物流化床等。
4、厭氧生物處理法
利用兼性厭氧菌在無氧條件下降解有機污染物,主要用于處理高濃度難降解的有機工業廢水及有機污泥。主要構筑物是消化池,近年來在這個領域有很大的發展,開創了一系列的新型高效厭氧處理構筑物,如厭氧濾池、厭氧轉盤、上流式厭氧污泥床、厭氧流化床等高效反應裝置,該法能耗低且能產生能量,污泥量少。
處理等級
1、一級處理
主要去除廢水中懸浮固體和漂浮物質,同時還通過中和或均衡的預處理對廢水進行調節以便進入受納水體或二級處理裝置,主要包括篩濾、沉淀的物理處理方法,經過一級處理后,廢水的BOD一般只去除30%,達不到排放標準,仍需進行二級處理。
城市污水一級處理主要構筑物有格柵、沉砂池和初沉池。
2、二級處理
主要去除廢水中呈膠體和溶解狀態的有機污染物質,主要采用各種生物處理方法,BOD去除率達90%以上,處理水達標排放。
二級處理的方法主要有活性污泥法,是利用活性污泥去除廢水中有機物的處理工藝過程。系統中包括水系統、泥系統和氣系統。主要設備為曝氣池和二次沉淀池。
3、三級處理
是一級、二級處理的基礎上,對難以降解的有機物、磷、氮的營養性物質進行進一步處理,采用的方法有混凝、過濾、離子交換、反滲透、超濾消毒。
如果隨意排放,污水中的污染物進入空氣、土壤、水體等環境,會對各大生產和市民生活造成相當不利的影響。
四、醫療污水處理情況登記表如何登記?
設備開機運轉是否正常,
機器故障及處理結果,
排放口含余氯測定結果,上午一個數值,下午一個數值,
原料,
責任人簽名,
備注。
五、廁所污水,廚房污水如何處理?
廁所污水和廚房污水是分開處理的。
廁所污水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排入化糞池,經過化糞池初級處理后進入城市下水道排入地表水體。另一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網,進入污水處理廠綜合處理。
廚房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進入地表水體,或者排入城市污水管網,進入污水處理廠綜合處理
六、醫療污水處理設備及工藝?
系統抗沖擊性強,適應范圍廣:防止各種微生物菌群的流失,有利于生產速度緩慢的細菌(硝化細菌等)的生長,使一些大分子難降解有機物的停留時間變長,有利于它們的分解,從而系統中各種代謝過程順利進行。
七、小型診所醫療污水處理方案?
一般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
1.化學藥劑處理法:該方法適用于醫療污水中含有較高重金屬和有機物質,需采用化學藥劑進行處理。首先將化學藥劑以一定質量比例加入污水中進行混合,并加入還原劑和氧化劑反應分解,經過沉淀、過濾等工藝將污水中雜質、沉淀物等排出后,再投入到生化池中進行后續的處理。
2.生化池處理法:該方法主要采用微生物菌種,對有機物質進行降解分解的方法。首先進入預處理池中進行初步處理后,采用曝氣池加強氧化反應,促進微生物的生長繁殖,進一步降解和分解污水中的有機物質,再通過沉淀和過濾等工藝進行二次處理,使得污水達到排放標準。
3.纖維濾池處理法:該方法適用于醫療污水中的懸浮固體,氨氮、磷化物等的處理。污水先通過篩網,篩除大顆粒的雜質,再進入到纖維濾池中。纖維濾池就是用一層纖維過濾材料過濾污水,殺菌、消毒,再進行集中處理。
4.膜生物反應器處理法:該方法采用超濾膜進行過濾,把微生物和廢水等區分出來,通過微生物深度處理,達到無害化排放的目的。此方法技術較好,排放水質較高,但費用較高。
八、醫療污水處理站污泥屬于醫療廢物嗎?
按照現在的標準規定,醫療污水處理站污泥確實是危險廢物,醫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和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29—2013)里面也明確說了這個是危險廢物,但沒有說是醫療廢物。
九、醫療廢物處置和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四條國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有關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給予適當的支持。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2]
第二章 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
有陸路通道的,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后,方可通過水路運輸。
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2]
第三章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
第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并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第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運送工具使用后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
第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后集中填埋。[2]
第四章 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
第二十二條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三)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干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并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并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第二十六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后,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應當確保安全,不得丟棄、遺撒醫療廢物。
第二十八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并確保監控裝置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九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
第三十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檔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第三十一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可以納入醫療成本。
第三十二條各地區應當利用和改造現有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和其他設施,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并達到基本的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第三十三條尚無集中處置設施或者處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應當在1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級市應當在2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旗)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在尚未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確定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處置方式和處置單位。[2]
第五章 監 督 管 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八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及時核實,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檢查,了解情況,現場監測,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資料,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條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控制現場,并根據需要責令暫停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四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2]
第六章 法 律 責 任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并可以對政府主要領導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時未及時采取減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經營許可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收回違法發給的證書;并可以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五)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六)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七)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
第四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三)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四)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六)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郵寄人、托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明知托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醫療廢物,仍予以運輸的,或者承運人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載運的,按照前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
十、污水廠停產期間污水如何處理?
短期停產(3~5天)運行控制要點:
了解短期停產的情況,停產前集水池、調節池提前貯滿水,PH必須控制在6~8.5之間.
在停產前,把調節池廢水COD調高,保證停產期間,套氧池在低流量進水情況下,使厭氧菌能夠獲得一定的營養。或者,在停產期間,有閉幕地向汗水處理排放廢酵母稀液(廢酵母沉淀后的上清液),糖化刷洗水或次酒等COD高的廢液。
間歇進水,每天厭氧池間歇小流量進水。按正常程序處理。好氧池間歇曝氣,每處理周期停止進水或加藥品后至少日報2小時,第處理周期可停止曝氣1次,每次時間不超過2小時。
停產5~15天的運行控制要點:
厭氧池在前進水,然后停止進水讓厭氧牌休眠狀態。
好氧池在停產前加大 污泥回流量,進行保泥。停產期間第5天曝氣一次,曝氣時間根據污泥顏色而定,污泥變黃以后停止曝氣(大約10個小時左右)。
長期停產(15天以上)運行控制要點:
厭氧池在停產前進水,然后停止進水,讓厭氧進入休眠狀態。
好氧池前15天全部靜止,第15天開啟全部充氧泵曝氣,直到好氧活性污泥顏色由黑色變為黃色(大約10個小時左右)。如用顯微鏡觀察生物相時,沒有輪蟲、鐘蟲,只有簡單原生物。說明活性污泥的活性下降,需要間歇進水逐步培養活性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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