億利公益基金會的億利公益基金會章程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億利公益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于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以構建富強、文明、和諧社會為宗旨,堅持“綠色循環(huán)”的發(fā)展理念,致力于環(huán)境保護及荒漠化防治事業(yè),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促進社會公益事業(yè)發(fā)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shù)額為2000萬元人民幣,來源于王文彪先生及億利資源集團有限公司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yè)務主管單位是中共中央統(tǒng)戰(zhàn)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yè)務中旦范圍:
(一)資助沙漠化治理和生態(tài)綠化工程;
(二)資助環(huán)境保護和節(jié)能減排項目; (三)為貧困地區(qū)農民提供支持和幫助; (四)捐資辦學; (五)賑災救災; (六)救助社會弱勢群體;國科協(xié)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會員會費。
(七)符合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公益事業(yè)。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缺老,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于公益事業(yè)的社會各界人士; (三)在沙漠治理、環(huán)境保護和基金會發(fā)展等方面做出過突出貢獻;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方的意愿和基金會公益目的,保障基金財產安全和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會由業(yè)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fā)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xié)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yè)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應注明: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shù)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shù)的1/3;其他基金會應注明: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公募基金會應注明: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shù)不得超過總人數(shù)的1/3。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遵守章程,執(zhí)行理事賣扮擾會決議; (五)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yè)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理事長提名的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jiān)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shù)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guī)定的重大投資、資助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章程規(guī)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jiān)事3名。監(jiān)事任期為5年,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jiān)事。 第十八條
監(jiān)事的產生和罷免: 監(jiān)事由主要捐贈人、業(yè)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監(jiān)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jiān)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jiān)事依照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jiān)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jiān)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jiān)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shù)的1/3。監(jiān)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lián)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jiān)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各一名,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xiàn)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zhí)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fā)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fā)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二)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協(xié)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王文彪先生及億利資源集團有限公司的原始基金投入; 億利資源集團有限公司股東、下屬企業(yè)以及員工捐贈收入;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基金會資產經營收益和處置收益;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符合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xié)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xié)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慈善捐贈; (二)所設獎項的獎金; (三)對出于公益目的的調查研究項目給予資助; (四)開展其他公益慈善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年度投資計劃; 一次性投資在8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其他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資助是指: 年度資助計劃; 一次性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資助活動; 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其他資助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xiàn)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guī)定的公益事業(y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xié)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xi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xi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xié)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shù)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受助人未按協(xié)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xié)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xié)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jiān)督和會計監(jiān)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yè)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yè)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yè)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guī)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審核及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jiān)督。 第四十六條
經理事會同意,聘請國內知名審計機構為本基金會提供年度無償公益審計,以提高本基金會的公信力。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完成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的; (二)理事會終止基金會活動開展的; (三)無法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繼續(xù)從事公益活動的; (四)基金會發(fā)生分立、合并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理事會決議用于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理事會決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一條
發(fā)起人可提議更改本基金會的名稱,須提交理事會表決。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2年2月23日第一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基金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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