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標準
法律分析:《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3/ 1752-2020)是2021年2月27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地方標準,歸口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3/ 1752-2020) 規定了湖南省淡水養殖尾水的控制要求、檢測方法、結果判定和實施與監督。該標準適用于湖南省池塘養殖、工廠化養殖等非天然水域投餌投肥養殖尾水的排放管理。
海南省東方市海水養殖廢水排放標準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海南省東方市海水養殖廢水排方法如下:
1、海水養殖污染主要來源于清塘排水。針對水產養殖尾水排放前的處理工作,《排放要求》提出,水產養殖尾水通過沉淀、過濾、凈化等方法處理后,達到該標準規定的排放限值后方可排放。
2、在養殖池和沉淀池的清淤方面,養殖池和沉淀池應定期排干、曝曬、消毒,曬干的底泥外運安全處置,禁止外排。此外,該標準對水產養殖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固體廢物,提出應妥善處置、嚴禁隨養殖尾水一起排放的要求。
養殖廢水排放還要執行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嗎
養殖廢水排放應達到《GB 18596-2001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若養殖廢水排放直接用于農田灌溉的,則應達到《GB 5084-2005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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