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的最新排放標準是什么?
污水處理排放標準規定如下: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省級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法律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城市污水排放1級A標準
GB 18918-2002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標準共要求指標12項,其中化學需氧量(COD)與懸浮物(SS)以及氨氮和總磷是常規重點控制的污染物指標,具體詳見下表內容:
擴展資料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
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
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專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準實施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準。
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準。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8918-2002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標準共要求指標12項,其中化學需氧量(COD)與懸浮物(SS)以及氨氮和總磷是常規重點控制的污染物指標,具體詳見下表內容:
一級標準的 A 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 A 標準。
擴展資料
實施范圍: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國家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行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造紙工業執行《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92)》,船舶執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52-83)》,船舶工業執行《船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6-84)》。
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執行《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準(GB4914-85)》,紡織染整工業執行《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92)》,肉類加工工業執行《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7-92)》,合成氨工業執行《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8-92)》,鋼鐵工業執行《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2012)》,航天推進劑使用執行《航天推進劑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374-93)》。
兵器工業執行《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業執行《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5580-95)》,燒堿、聚氯乙烯工業執行《燒堿、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執行本標準。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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