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鄉村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村污水治理,保護和改善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鄉村,促進鄉村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四川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南充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南充市行政區域內鄉村污水處理的規劃,鄉村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改造、運營、維護和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鄉村,是指南充市城市建成區以外的區域,包括鄉(鎮)、場鎮和村莊。鄉村污水,是指鄉村村(居)民在生活中產生的污水,以及在鄉村從事民宿、餐飲、畜禽水產養殖等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第三條 鄉村污水處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分類治理、綜合利用的原則,實現建設規范、設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質達標的目標。第四條 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是社會公益性基礎設施。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污水處理負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和配套建設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將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建設、改造、維護、管理以及污水處理運營成本差額補貼等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污水處理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制度。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污水處理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按照職能職責做好污水處理相關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廠(站)及其配套管網等設施設備的建設、改造和運營維護的管理、監督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農戶戶用衛生廁所無害化改造以及農戶糞便、畜禽養殖污水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鄉村振興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鄉村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鄉村污水處理的管理、監督工作,負責自行管理的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將污水治理工作納入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參與鄉村污水治理和保護污水處理設施。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需要,可以采取政府全額投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鄉村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適用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提高鄉村污水綜合處理能力。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普及污水處理相關知識,增強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鄉村污水處理設施的義務,有權對破壞鄉村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污水處理信息公開制度。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污水處理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編制鄉村污水處理規劃。第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鄉村污水處理的實際需要,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站)、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等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第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已建成的設計不合理、處理能力不符合實際需求、出水水質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管網不配套或者出現損壞、老化等情形的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制定更新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常住人口一千人以上的場鎮,應當建設污水處理廠(站),對污水進行集中處理,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污水管網應當全覆蓋。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區域,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制定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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