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排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排水管理,保障排水安全、暢通,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排水與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以及對上述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排水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建管并重、雨污分流、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工作的領導,將城鎮排水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城鎮排水設施建設與改造,保證排水設施的資金投入。
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人民政府的管理職責。第五條 市排水主管部門統籌全市城鎮排水工作,制定管理標準,監督、指導、協調區排水主管部門依法開展城鎮排水管理工作。
區排水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鎮排水管理工作,落實規劃建設,負責市政排水設施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
市、區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排水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 本市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開展排水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鼓勵節約用水和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推動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污泥的綜合利用。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系統,實現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信息及時更新和共享。第八條 市、區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與污水處理、雨水和污水分流、排水許可管理等相關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科學、安全、規范排水和環境保護的意識。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依法排水和保護排水設施的義務,對違法排水和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有舉報、投訴的權利。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十條 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部門編制全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區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編制各區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防洪規劃、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規劃要求,與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海綿城市以及內澇防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并落實到詳細規劃實施管理。第十一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執行情況開展階段性系統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提出后續規劃修編意見和建議。需要對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進行調整的,應當按照程序及時組織修訂。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
現有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用地、保護范圍及預留用地,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依據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安排建設時序;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有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城市更新改造前,應當對更新改造區域排水系統進行評估,按照區域排水與污水處理承載力提出排水系統建設要求。
鼓勵跨行政區域建設污水、污泥集中處理處置設施。第十四條 自建排水設施與市政排水管網接駁的連接管由建設單位建設。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方案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區域內現有地下排水設施的信息資料。
區排水主管部門在接到排水設施相關資料查詢申請后,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區排水主管部門或者排水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配合申請單位進行現場復查。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要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同步確定污泥處理處置方案;需要配套建設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應當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市政污水處理設施應當同步建設安裝污水處理實時監控設備。污水處理實時監控設備應當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監測數據與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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