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公共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排水設施是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溝渠、水塘、排水泵站和閘門、各類排水檢查井及其他附屬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用排水設施兩部分。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排水設施。自用排水設施是指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建設的排水設施。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污水處理廠、雨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配套管網設施及其他附屬設施。第四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工作。 市建設主管部門可委托其下設的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規劃、公用、環保、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第五條 鼓勵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鼓勵、支持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實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六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環保、國土、水利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省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審批并備案。第七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地理、氣象、水文等情況,編制城市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并納入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第八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九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環保、國土、水利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并制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市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第十一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市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或者未按規定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第十二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市建設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托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 城市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自用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確定,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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