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城建局和建設局給是一個單位
不一樣,城建局全稱是XX市城市建設管理局;而建設局全稱是XX市建設局。
·城建局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組織編制城市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對我區重點建設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和協調,對全區城市建設情況進行綜合與統計分析。
(三)負責城市建設資金的籌措與使用;收取城市基礎設施綜合配套費,監管與協調其他各項城建專項費用的征收工作。
(四)參與編制城市規劃、專項規劃、重大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工作。
(五)負責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房地產開發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配套建設工作;對全區房地產開發情況進行綜合與統計分析。
(六)統一管理工程建設市場,負責建設工程招投標、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七)統一管理工程建設工作;負責發放工程施工許可證;負責建設工程的工程監理、質量監督及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負責各類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負責全區工程建設情況的綜合與統計分析工作。
(八)負責對全區各建設(開發)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依法監督和管理;負責對全區各建筑施工、裝飾裝修、設備安裝和建筑構配件等施工生產企業實行資質初審,并對其安全生產活動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九)負責全區建筑業的管理工作;負責3000平方米以下建筑安裝工程的招投標及承發包的審定和監督工作;負責市政、公用、環境施工企業、建筑施工及安裝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機構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工作。
(十)管理全區建材產品應用、節能、住宅產業化工作;研究制定新材料發展、應用和建筑節能、住宅產業化計劃,推廣新型建筑材料、產品及節能技術。
(十一)完成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建設局設4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二)城建科
(三)綜合配套科
(四)建工科
建設局:
職責:(一)貫徹國家和云南省建設的法規和政策,研究擬定全州城市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抗震防震及震后恢復建設、建筑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住房制度改革、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和建筑市場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進行行業管理;編制、管理州級城鎮建設資金項目投資計劃。
(二)負責全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工作,組織貫徹國家、省的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定期收集制定全州建設定額信息及建筑材料地方基價并發布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對建筑產品質量的認證工作;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負責貫徹及制定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投資估算指標、概算定額、建設工程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建設預算定額等計價依據;綜合管理和指導全州建設工程造價工作;管理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及執(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負責限額內建筑工程初步設計概算、招標標底、承包合同價、工程結算價等的審查;對造價糾紛進行行政調解和技術鑒定。
(三)綜合管理和指導全州建筑活動;管理建筑市場和工程設計、施工、建設及裝飾裝修企業資質審查報批工作;規范建設市場,負責管理建筑市場和建筑裝修市場準入、建筑業企業的資質、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及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和施工安全;貫徹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法規和規章并監督指導;組織協調建設企業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
(四)管理全州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指導和規范工程勘察設計市場,負責管理全州工程勘察設計市場準入。組織全州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審查報批和推廣應用;參與州內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的管理和指導協調工程實施階段的有關工作;負責審批州管建設項目的場址,組織限額以上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的審查及施工圖設計審查;負責勘察設計行業注冊師等執業資格的管理;指導全州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五)指導全州城市和村鎮建設管理,指導管理全州城市供水、燃氣熱力、城市公共客運、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指導城鄉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指導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城建監察和城市垃圾、污水處理工作;指導全州城鎮規劃、建設,負責小城鎮建設的統籌協調工作以及試點鎮的報批。
(六)負責全州住宅和房地產行業管理;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指導和規范房地產市場;主管全州房屋產權產籍工作;指導全州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辦理審批駐楚中央、省、州屬機關、企、事業單位房改工作業務,指導各縣(市)房改工作。
(七)貫徹和制定行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攻關、新技術開發利用;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開拓省內外建筑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八)負責管理全州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及施工、審查報批建設場地抗震性能評價成果(或報告);組織編制和指導實施抗震防災規劃;負責對原有房屋抗震性能鑒定及抗震加固工作。參與震災經濟損失評估;指導和組織震后恢復重建工作,負責州抗震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九)負責貫徹實施國家、省、州有關建設工程招投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分級管理限額內的建設工程報建、具體指導、監督管理限額內的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負責州級評標專家資格審查和專家庫的管理;負責監督指導各縣(市)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
(十)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及省關于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負責全州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定地方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政策;負責全州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和制度建設;負責安全生產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的建設和建筑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監督管理全州施工企業認真遵守國家頒布實施的各種強制性標準及施工作業規范,保證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負責對全州建安施工企業申報《安全資格證書》的初步審查;負責全州建筑安全生產用品準用的審核發放;組織全州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技術培訓教育工作;組織全州建筑施工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治理活動;參與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十一)負責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執業資格管理和勞動標準工作;負責制定全州建設系統的人才培訓規劃并指導實施;指導行業黨風廉政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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