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評要依據的法律法規內容是什么呢?
??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內容很多,主要有大氣、水、噪聲、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環境影響評價法,以及有關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區、漁業保護區、森林和野生動物保護區、珍稀瀕危動植物保護等環境敏感區,海域、礦產資源、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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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環評應結合工程所涉及的相關環境要素、建設項目排污特征、擬建廠址及周圍環境功能等狀況,分析建設項目要執行的國家法律法規,將此列為評價依據;并在評價報告書編寫工作中,要注意和重視其符合性,不得違反。
對與建設項目無關的法律法規,可不作為評價依據。
??下面對案例分析中經常使用的法律法規進行講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要內容
掌握環境的含義(第二條)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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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熟悉新建和技術改造的企業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采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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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的“三同時”規定。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征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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