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村衛生室基本藥物制度采購制度、配送制度、儲存制度、結算制度?
河南省基本藥物采購配送監督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全省進一步做好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試點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認真做好基本藥物和增補非目錄藥品的采購配送工作,切實保障群眾用藥需求,根據省政府要求,依據國家和我省關于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相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分級監管工作機制 第一條 省級公開遴選招標基本藥物配送企業(包括具備相關資質的藥品生產企業)。省級中標基本藥物配送企業負責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地區基本藥物和增補非目錄藥品的統一配送工作。第二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從省級中標基本藥物配送企業中確定省直醫療衛生單位的配送企業;省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從省級中標基本藥物配送企業中確定市直醫療衛生機構的配送企業,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從省級中標基本藥物配送企業中確定縣(市、區)、鄉、村醫療衛生機構的配送企業,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配送企業范圍內按照實際需要自主選擇配送企業。第三條 基本藥物采購配送實行省、省轄市、縣(市、區)聯動、分級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省、省轄市、縣(市、區)分級負責對確定基本藥物配送企業和相關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內容主要包括:對簽訂藥品購銷合同及履行情況進行監管,嚴格藥品采購發票審核,防止標外采購、違價采購或從非規定渠道采購;組織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在河南省醫療機構藥品網上集中招標采購平臺上開展采購配送活動;接受有關單位或個人對醫療衛生機構、生產企業以及配送企業違規行為的舉報,并核查處理;對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及配送企業網上采購、貨款返還、藥品配送等情況進行實時監督,對未按照規定履行義務的藥品生產企業、配送企業和醫療衛生機構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第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認真做好基本藥物和增補非目錄藥品集中采購、統一配送和臨床使用全過程的監督,受理有關檢舉和投訴,并會同相關部門對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第二章 配送企業綜合評價體系 第五條 對開展基本藥物和增補非目錄藥品配送工作的省級中標配送企業,按照《河南省基本藥物統一配送企業綜合評價指標》(見附件)從藥品質量保障水平、藥物供應保障水平、服務能力和社會信譽等方面進行百分制考核評價。第六條 省級中標配送企業的考核評價工作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地區的省轄市、縣(市、區)共同參與。原則上考核評價工作每年一次。第七條省衛生行政部門對綜合評價前10名的配送企業進行通報表揚,對綜合評價后10名的配送企業進行通報批評;對連續2年位于綜合評價前5名的配送企業,在通報表揚的基礎上,各地要優先選擇,對連續2年位于綜合評價后5名的配送企業,取消配送資格,連續三年不得參加省級配送企業招標。第三章 違約違規行為處理 第八條 各地在基本藥物采購配送活動中,發現有下述不良行為的,應及時報省衛生行政部門,經相關部門調查核實后,報省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確定,納入省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良記錄的“黑名單”數據庫。各省轄市、縣(市、區)根據藥品采購配送分級監管工作機制要求,可參照制定相應管理處罰辦法。第九條 生產企業違約違規行為及處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列入“黑名單”,取消中標資格,連續二年不得參加省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對涉嫌違法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1、在采購活動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2、惡意和虛假投標; 3、不按規定和時間保證藥品供應; 4、提供不合格或不符合有效期規定的藥品; 5、不按規定給配送企業開具發票; 6、向采購人提供各種“回扣”以及向科室和個人提供“開單提成費”等違紀違規行為; 7、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違約違規行為。第十條 配送企業違約違規行為及處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列入“黑名單”,取消配送資格,連續二年不得參加省級配送企業招標;對涉嫌違法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1、在采購活動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2、不供貨、不足量供貨、不及時供貨; 3、以非中標(入圍)品種替代中標(入圍)品種配送,或提供不合格的藥品; 4、不按規定購貨、開具銷售發票; 5、不按規定進行網上采購配送活動(包括采購單響應、配送、退換貨等); 6、向采購人提供各種“回扣”以及向科室和個人提供“開單提成費”等違紀違規行為; 7、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違約違規行為。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違約違規行為及處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醫療衛生機構領導及相關人員責任;對涉嫌違法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1、不按規定程序選購藥品; 2、不按規定零差率銷售藥品 3、在中標(入圍)候選品種目錄范圍外采購藥品; 4、采購的基本藥物品種、數量未按規定通過藥品網上采購系統完成(包括發送采購單、到貨確認、退貨等); 5、惡意和虛假訂購; 6、收取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各種形式的“回扣”、“違反規定的贊助”等違紀違規行為; 7、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違約違規行為。第四章 長效督導工作機制 第十二條 建立省、市、縣各級長效督導工作機制,定期不定期對各地執行國家和我省基本藥物制度相關政策情況進行實地調研,對省級中標配送企業服務質量和服務行為進行督導檢查,及時掌握情況、發現問題,總結經驗、推廣典型,積極穩妥推進各項工作扎實開展。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