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按照國家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行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造紙工業執行《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92)》。
船舶執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52-83)》,船舶工業執行《船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GB4286-84)》。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執行《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準(GB4914-85)》。
紡織染整工業執行《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92)》,肉類加工工業執行《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7-92)》。合成氨工業執行《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8-92)》。
鋼鐵工業執行《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2012)》,航天推進劑使用執行《航天推進劑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374-93)》,兵器工業執行《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
磷肥工業執行《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5580-95)》,燒堿、聚氯乙烯工業執行《燒堿、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執行本標準。
擴展資料:
污水排放標準:
1.國家排放標準國家排放標準是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在全國范圍內或特定區域內適用的標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適用于全國范圍。
2.地方排放標準地方排放標準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頒布的,在特定行政區適用。如《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31/199-1997),適用于上海市范圍。
3.行業標準目前我國允許造紙工業、船舶工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鋼鐵工業、合成氨工業、航天推進劑、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堿、聚氯乙烯工業等12個工業門類,不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可執行相應的行業標準。
4.國家標準與地方標準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0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沒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已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5.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與水污染物排放的行業標準的關系污水排放標準按適用范圍不同,可以分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和水污染物行業排放標準。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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