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碳排放管理若干規定(2019修正)
深圳經濟特區碳排放管理若干規定(2019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優化環境資源配置,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推動碳排放強度的持續下降,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和國務院《“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堅持發展低碳經濟,完善體制機制,畢嘩皮發揮市場作用,實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以下簡稱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第三條 實行碳排放管控制度。對特區內的重點碳排放企業及其他重點碳排放單位(以下統稱碳排放管控單位)的碳排放量實施管控,碳排放管控單位應當履行碳排放控制責任。碳排放管控單位的范圍由市人民政府依據特區碳排放的總量控制目標和碳排放單位的碳排放量等情況另行規定。
鼓勵未納入碳排放管控范圍的碳排放單位自愿加入碳排放管控體系。第四條 建立碳排放配額管理制度。市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在碳排放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根據公開、公平、科學、合理的原則,結合產業政策、行業特點、碳排放管控單位的碳排放量等因素,確定碳排放管控單位的碳排放額度。碳排放管控單位應當在其碳排放額度范圍內進行碳排放。第五條 建立碳排放抵消制度。碳排放管控單位可以利用經市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核查認手差可的碳減排量(以下統稱核證減排量)抵消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量。
核證減排量的來源、范圍、類別以及抵消比例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六條 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碳排放權交易包括碳排放配額交易和核證減排量交易。碳排放管控單位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碳排放權交易平臺進行碳排放權交易。
鼓勵、支持其他單位和個人參與深圳碳排放權交易。第七條 碳排放管控單位應當向市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提交經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的年度碳排放報告。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健全對第三方核查機構的監督管理機制。第三方核查機構的核查活動應當客觀、公正。第八條 碳排放管控單位違反本規定,超出排放額度進行碳排放的,由市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按照違規碳排放量市場均價三倍的標準處以罰款。
碳排放管控單位嚴格執行本規定,并在碳排放控制方面成效顯著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碳排放管控工作的領導,并給予政策、蘆指資金、技術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并參照國際慣例,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另行制定碳排放管理的具體辦法。第十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碳排放指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碳排放量是指在生產、運輸、使用及回收激廳備該產品時所產生伏慎的平均溫室氣體排放量。而動態的碳排放量,則是指每單位貨品累積排放的溫室氣體量,同一產品的各個批次之間會有不同的動態碳排放量。
法律依據:《明毀深圳經濟特區碳排放管理若干規定》 第二條 堅持發展低碳經濟,完善體制機制,發揮市場作用,實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以下簡稱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