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防治專用設備有哪些(環境污染防治專用設備有哪些種類)
一、環境污染的防治措施有哪些?
1、合理安排工業布局和城鎮功能分區。應結合城鎮規劃,全面考慮工業的合理布局。工業區一般應配置在城市的邊緣或郊區,位置應當在當地最大頻率風向的下風側,使得廢氣吹響居住區的次數最少。居住區不得修建有害工業企業。
2、加強綠化。植物除美化環境外,還具有調節氣候、阻擋、濾除和吸附灰塵,吸收大氣中的有害氣體等功能。
3、加強對居住區內局部污染源的管理。如飯館、公共浴室等的煙囪、廢品堆放處、垃圾箱等均可散發有害氣體污染大氣,并影響室內空氣,衛生部門應與有關部門配合、加強管理。
4、控制燃煤污染。
(1)采用原煤脫硫技術,可以除去燃煤中大約40%一60%的無機硫。優先使用低硫燃料,如含硫較低的低硫煤和天然氣等。
(2)改進燃煤技術,減少燃煤過程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例如,液態化燃煤技術是受到各國歡迎的新技術之一。它主要是利用加進石灰石和白云石,與二氧化硫發生反應,生成硫酸鈣隨灰渣排出。對煤燃燒后形成的煙氣在排放到大氣中之前進行煙氣脫硫。
(3)開發新能源,如太陽能,風能,核能,可燃冰等,但是目前技術不夠成熟,如果使用會造成新污染,且消耗費用十分高.
5、加強工藝措施。
(1)加強工藝過程。采取以無毒或低毒原料代替毒性大的原料。采取閉路循環以減少污染物的排除等。
(2)加強生產管理。防止一切可能排放廢氣污染大氣的情況發生。(3)綜合利用變廢為寶。例如電廠排出的大量煤灰可制成水泥、磚等建筑材料。又可回收氮,制造氮肥等。
6、區域集中供暖供熱設立大的電熱廠和供熱站,實行區域集中供暖供熱,尤其是將熱電廠、供熱站設在郊外,對于矮煙囪密集、冬天供暖的北方城市來說,是消除煙塵的十分有效的措施。
7、交通運輸工具廢氣的治理。減少汽車廢氣排放。主要是改時發動機的燃燒設計和提高油的燃燒質量,加強交通管理。解決汽車尾氣問題一般常采用安裝汽車催化轉化器,使燃料充分燃燒,減少有害物質的排放。
另外,也可以開發新型燃料,如甲醇、乙醇等含氧有機物、植物油和氣體燃料,降低汽車尾氣污染排放量。采用有效控制私人轎車的發展、擴大地鐵的運輸范圍和能力、使用綠色公共汽車(采用液化石油氣和壓縮燃氣)等環保車輛,也是解決環境污染的有效途徑。
8、煙囪除塵。煙氣中二氧化硫控制技術分干法(以固體粉末或顆粒為吸收劑)和濕法(以液體為吸收劑)兩大類。高煙囪排煙煙囪越高越有利于煙氣的擴散和稀釋,一般煙囪高度超過100m效果就已十分明顯,過高造價急劇上升是不經濟的。應當指出這是一種以擴大污染范圍為代價減少局部地面污染的辦法。
二、水環境污染防治服務包括哪些?
包括定期進行水體污染源調查。根據 水源污染的類型進行定期調查,要實地觀察,收集排污資料,并且將 污水排放口的水樣委托當地衛生防疫或環保部門進行分析,并將調查 結果整理成文字材料,預測污染發展的趨勢。
加強水源上游水質監測。 監測項目主要選擇對水源有影響項目,可以選擇反映水的感官性狀的 如濁度、色度、臭味、肉眼可見物等;反映有機物污染;反映細菌污染 的微生物指標等;富營養化的加上藻類與浮游生物的監測。
依法治理污染源。水源污染防治是一項關系人民身體健康的民心 工程,對已影響水源水質的污染源一定要依法治理,要依據國家頒布 的法律法規,緊密依靠當地政府、環保、衛生等部門有效地對污染源 進行處理。
減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廢水量。首先可采用改革工藝, 減少甚至不排廢水,或者降低有毒廢水的毒性。其次重復利用廢水。 盡量采用重復用水及循環用水系統,使廢水排放減至最少或將生產廢 水經適當處理后循環利用。水環境是反映水體可利用的各種水資源及防御水災害的能力狀 況,包括自然形成和人工改造形成的能力狀況,即自然水環境和社會 水環境。水環境治理也就是對圍繞人群空間即可直接或間接影響人類 生活和發展的水體進行治理,主要包括污染物減排和環境修復,而污 染物減排是關鍵,因此水環境治理應該以污水處理為主,以環境修復為 輔。
三、列舉我國防治環境污染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我國的環境保護政策已經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體系,它具體包括三大政策八項制度,即“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誰污染,誰治理”,“強化環境管理”這三項政策和“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排污收費”,“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排污申請登記與許可證”,“限期治理”,“集中控制”等八項制度。
四、環境污染防治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障人們有良好的生活環境,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影響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條例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排放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妨礙人們工作、學習、生活和其他正?;顒拥默F象。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采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對策和措施。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鎮建設規劃時,應當合理地劃分功能區和布局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等,防止環境噪聲污染,保障生產環境的安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是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
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 ,根據各自的職責 ,對機動車輛、火車、船舶、航空器產生的環境噪聲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部門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不受噪聲污染的義務,有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的權利。
直接受到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減輕、排除噪聲污染的危害。
第八條 國家鼓勵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噪聲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九條 對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 環境噪聲標準和環境噪聲監測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國家環境噪聲質量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環境噪聲質量標準中規定的各類適用區域,具體劃定本行政區域中的各類生活環境區域。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國家環境噪聲質量標準和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需要,對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對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因特殊需要,又具有經濟、技術條件的,可以制定嚴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地方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地方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生活區域排放環境噪聲的,應當執行地方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十二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建立環境噪聲監測制度,組織監測網絡,制定統一的監測方法。
第十三條 凡超過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征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于環境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有義務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章 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部門審查批準。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部門檢驗合格。
第十六條 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排放噪聲設施、噪聲污染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噪聲的噪聲源種類 、數量和噪聲強度 ,并提供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有關資料。
噪聲源的種類、數量的排放的噪聲強度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拆除或者閑置噪聲污染處理設施的,應當征得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同意。
第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廠界排放標準。
第十八條 對排放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廠界排放標準,造成嚴重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限期治理。
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九條 生產國民經濟建設急需產品的企業,確因經濟、技術條件所限,不能通過治理噪聲源消除環境噪聲污染的,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把噪聲污染危害減少到最小程度,并與受其污染的居民組織和有關單位協商,達成協議,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采取其他保護受害人權益的措施。
第二十條 進行產生強烈偶發性噪聲活動的單位,應當事先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進行產生強烈偶發性噪聲活動前,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應當聯合向社會公告周知。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條 建筑施工單位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施工場界排放標準。
第二十二條 凡在建筑施工中使用機械、設備,其排放噪聲可能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施工場界排放標準的,應當在工程開工十五日前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提出申報,說明工程項目名稱、建筑者名稱、建筑施工場所及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場界的環境噪聲強度和所采用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三條 排放建筑施工噪聲超過國家的環境噪聲施工場界排放標準、危害周圍生活環境時,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在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限制其作業時間。
第二十四條 禁止夜間在居民區、文教區、療養區進行產生噪聲污染、影響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除外。生產工藝上必須連續作業的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 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施工場界排放標準的,確因經濟、技術條件所限,不能治理噪聲源消除環境噪聲污染的,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把噪聲污染減少到最小程度,并與受其污染的居民組織和有關單位協商,達成協議,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采取其他保護受害人權益的措施。
第五章 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條 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裝有消聲器和符合規定的喇叭,并保持技術性能良好,整車噪聲不得超過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標準的,不得發給行車執照。
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備車等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的時候或者在禁止車輛使用警報器的地段,不得使用警報器。
第二十七條 各類機動船舶,包括氣墊船,必須按規定使用聲響信號。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為防治交通噪聲污染,達到環境噪聲質量標準,根據各自職責可以規定禁止機動車輛、船舶行駛的地段和時間。
第二十九條 火車駛經或者進入城市市區、療養區、風景名勝區,只準使用風笛。
第三十條 航空器在起飛、降落時產生的噪聲,應當符合航空器噪聲排放標準。
禁止航空器在城市市區上空作超低空訓練飛行。
第三十一條 車站、車輛編組站、港口、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使用廣播喇叭,應當控制音量,減少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第六章 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條 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區域以及療養區、風景名勝區,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禁止使用大功率的廣播喇叭和廣播宣傳車。
第三十三條 禁止在商業活動中采用發出高大聲響的方法招徠顧客。
第三十四條 文娛、體育場所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第三十五條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和在室內開展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不得干擾他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除責令其糾正外,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排放噪聲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排放噪聲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
(三)拒絕環境保護部門、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四)不執行人民政府作出的限制作業時間的規定,或者未經批準,夜間在居民區、文教區、療養區進行妨礙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業的;
(五)使用車輛排放噪聲超過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標準的;
(六)火車駛經或者進入城市市區、療養區、風景名勝區使用汽笛的。
第三十七條 不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的,除追繳排污費或者超標準排污費及滯納金外,可以并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一)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區域以及療養區、風景名勝區,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大功率的廣播喇叭或者廣播宣傳車的;
(二)采用發出高大聲響的方法招徠顧客的;
(三)從室內或者公共區域發出嚴重干擾他人噪聲的;
(四)未按規定安裝或者使用特種車輛警報器的;
(五)在禁止機動車、船行駛的地段和時間行駛機動車、船的。
第三十九條 建設項目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第四十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心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罰款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但責令國務院有關部門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該部門批準。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損害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遭受損害的組織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四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據本條例,結合本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軍事活動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由軍隊另行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五、環境污染防治法?
1. 對于工廠的污水、廢氣、廢煙、廢渣等有毒氣體進行過濾后排放2.外出盡量不用私家車,減少汽車尾氣的排放造成的環境污染3.不使用一次性的餐具,節約紙張4.多種植花草樹木、不亂砍濫伐每一個環境污染的實例,可以說都是大自然對人類敲響的一聲警鐘。為了保護生態環境,為了維護人類自身和子孫后代的健康,必須積極防治環境污染。 如果不保護環境,人類將面臨著滅亡。而肉眼不可見的環境污染還有很多,像是噪聲電磁波等污染,只要我們還在生活,我們的科技沒達成大的飛躍,環境污染就是不可避免的,沒法杜絕但可以防治。對我們個人而言可以多種花木節約生活。
六、煤礦環境污染防治管理條例?
? ? ? ?煤礦環境污染防治管理條例是:為了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
該條例的主方針是預防為主、超前預防、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化害為利。其主要任務是合理開發利用資源,防止污染,促進生態建設,實現可持續發展即經濟與環保雙贏。
七、江西省環境污染防治條例?
搜詞條江西省環境污染防治條例是一部江西省為防治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而出臺的條例
1條例內容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防治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建設綠色生態江西,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大氣、固體廢物污染和其他污染的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環境污染防治應當堅持全面規劃、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質量負責,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
八、什么是環境污染防防治設施?
環境保護設施是指用于防治污染的設施?;鹆Πl電和輸供電企業環境保護設施包括煙囪、除塵器、煙氣脫硫(硝)裝置、廢水處理設施、灰場和煤場、六氟化硫回收再生設施、集油池、防止或減少噪聲設施、防止或減少揚塵設施、工頻電場和磁場屏蔽設施、實驗室、在線監測裝置等。
九、環境污染防治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本法。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推行綠色發展方式,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導公眾積極參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
第四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五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污染擔責的原則。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第六條 國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
生活垃圾分類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負責。
國家實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可以協商建立跨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聯防聯控機制,統籌規劃制定、設施建設、固體廢物轉移等工作。
第九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海關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先進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科技支撐。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意識。
學校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知識普及和教育。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體廢物填埋量。
第十四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鑒別程序和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制定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標準。
綜合利用固體廢物應當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符合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使用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用途、標準。
第十六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全國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推進固體廢物收集、轉移、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十七條 建設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內容納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落實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措施以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投資概算。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相關設施、設備和場所的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第二十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地點傾倒、堆放、貯存固體廢物。
第二十一條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二十二條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在規定期限內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的,應當報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信息通報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第二十四條 國家逐步實現固體廢物零進口,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發展改革、海關等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海關發現進口貨物疑似固體廢物的,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屬性鑒別,并根據鑒別結論依法管理。
第二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有權對從事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等活動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
實施現場檢查,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對現場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固體廢物及設施、設備、場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證據滅失、被隱匿或者非法轉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第二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信用記錄制度,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發布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能力、利用處置狀況等信息。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向公眾開放設施、場所,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和參與程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舉報方式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并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三章 工業固體廢物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對工業固體廢物對公眾健康、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等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技術政策,組織推廣先進的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工業固體廢物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公布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的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應當在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名錄中的工藝。
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定期發布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導向目錄,組織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推動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組織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處置等設施,推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六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并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投放工業固體廢物。
第三十七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將運輸、利用、處置情況告知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受托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九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以及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促進綜合利用的具體措施,并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四十一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終止的,應當在終止前對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作出妥善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對。
十、環境污染現象有哪些?
環境污染,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物污染、噪聲污染。其污染現象主要有:1、大氣污染的現象:出現霧霾、空氣有異味(臭味、辣味、腥味、酸味等)、煙塵, ... ...2、水污染:水體有顏色(變黑、變綠、變灰等)、水體有臭味、水體有熱氣、水體冒泡;3、廢渣污染:白色污染、垃圾堆放滲漏廢水臭味、垃圾焚燒冒黑煙、垃圾違法排放占地污染;危險廢物以及放射性廢污染事故性污染危害;4、噪聲污染: 工業農業等機械運作轟鳴聲、鞭炮燃放聲、建筑施工聲、陸??战煌ㄔ肼暋⒈票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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