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防治專用設備制造(環境污染防治專用設備制造企業)
一、環境污染防治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障人們有良好的生活環境,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影響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條例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排放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妨礙人們工作、學習、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動的現象。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采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對策和措施。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鎮建設規劃時,應當合理地劃分功能區和布局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等,防止環境噪聲污染,保障生產環境的安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是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
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 ,根據各自的職責 ,對機動車輛、火車、船舶、航空器產生的環境噪聲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部門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不受噪聲污染的義務,有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的權利。
直接受到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減輕、排除噪聲污染的危害。
第八條 國家鼓勵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噪聲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九條 對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 環境噪聲標準和環境噪聲監測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國家環境噪聲質量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環境噪聲質量標準中規定的各類適用區域,具體劃定本行政區域中的各類生活環境區域。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國家環境噪聲質量標準和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需要,對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對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因特殊需要,又具有經濟、技術條件的,可以制定嚴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地方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地方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生活區域排放環境噪聲的,應當執行地方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十二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建立環境噪聲監測制度,組織監測網絡,制定統一的監測方法。
第十三條 凡超過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征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于環境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有義務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章 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部門審查批準。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部門檢驗合格。
第十六條 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排放噪聲設施、噪聲污染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噪聲的噪聲源種類 、數量和噪聲強度 ,并提供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有關資料。
噪聲源的種類、數量的排放的噪聲強度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拆除或者閑置噪聲污染處理設施的,應當征得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同意。
第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廠界排放標準。
第十八條 對排放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廠界排放標準,造成嚴重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限期治理。
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九條 生產國民經濟建設急需產品的企業,確因經濟、技術條件所限,不能通過治理噪聲源消除環境噪聲污染的,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把噪聲污染危害減少到最小程度,并與受其污染的居民組織和有關單位協商,達成協議,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采取其他保護受害人權益的措施。
第二十條 進行產生強烈偶發性噪聲活動的單位,應當事先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進行產生強烈偶發性噪聲活動前,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應當聯合向社會公告周知。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條 建筑施工單位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施工場界排放標準。
第二十二條 凡在建筑施工中使用機械、設備,其排放噪聲可能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施工場界排放標準的,應當在工程開工十五日前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提出申報,說明工程項目名稱、建筑者名稱、建筑施工場所及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場界的環境噪聲強度和所采用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三條 排放建筑施工噪聲超過國家的環境噪聲施工場界排放標準、危害周圍生活環境時,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在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限制其作業時間。
第二十四條 禁止夜間在居民區、文教區、療養區進行產生噪聲污染、影響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除外。生產工藝上必須連續作業的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 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施工場界排放標準的,確因經濟、技術條件所限,不能治理噪聲源消除環境噪聲污染的,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把噪聲污染減少到最小程度,并與受其污染的居民組織和有關單位協商,達成協議,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采取其他保護受害人權益的措施。
第五章 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條 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裝有消聲器和符合規定的喇叭,并保持技術性能良好,整車噪聲不得超過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標準的,不得發給行車執照。
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備車等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的時候或者在禁止車輛使用警報器的地段,不得使用警報器。
第二十七條 各類機動船舶,包括氣墊船,必須按規定使用聲響信號。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為防治交通噪聲污染,達到環境噪聲質量標準,根據各自職責可以規定禁止機動車輛、船舶行駛的地段和時間。
第二十九條 火車駛經或者進入城市市區、療養區、風景名勝區,只準使用風笛。
第三十條 航空器在起飛、降落時產生的噪聲,應當符合航空器噪聲排放標準。
禁止航空器在城市市區上空作超低空訓練飛行。
第三十一條 車站、車輛編組站、港口、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使用廣播喇叭,應當控制音量,減少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第六章 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條 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區域以及療養區、風景名勝區,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禁止使用大功率的廣播喇叭和廣播宣傳車。
第三十三條 禁止在商業活動中采用發出高大聲響的方法招徠顧客。
第三十四條 文娛、體育場所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第三十五條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和在室內開展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不得干擾他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除責令其糾正外,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排放噪聲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排放噪聲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
(三)拒絕環境保護部門、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四)不執行人民政府作出的限制作業時間的規定,或者未經批準,夜間在居民區、文教區、療養區進行妨礙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業的;
(五)使用車輛排放噪聲超過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標準的;
(六)火車駛經或者進入城市市區、療養區、風景名勝區使用汽笛的。
第三十七條 不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的,除追繳排污費或者超標準排污費及滯納金外,可以并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一)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區域以及療養區、風景名勝區,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大功率的廣播喇叭或者廣播宣傳車的;
(二)采用發出高大聲響的方法招徠顧客的;
(三)從室內或者公共區域發出嚴重干擾他人噪聲的;
(四)未按規定安裝或者使用特種車輛警報器的;
(五)在禁止機動車、船行駛的地段和時間行駛機動車、船的。
第三十九條 建設項目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第四十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心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罰款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但責令國務院有關部門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該部門批準。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損害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遭受損害的組織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四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據本條例,結合本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軍事活動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由軍隊另行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二、環境污染防治法?
1. 對于工廠的污水、廢氣、廢煙、廢渣等有毒氣體進行過濾后排放2.外出盡量不用私家車,減少汽車尾氣的排放造成的環境污染3.不使用一次性的餐具,節約紙張4.多種植花草樹木、不亂砍濫伐每一個環境污染的實例,可以說都是大自然對人類敲響的一聲警鐘。為了保護生態環境,為了維護人類自身和子孫后代的健康,必須積極防治環境污染。 如果不保護環境,人類將面臨著滅亡。而肉眼不可見的環境污染還有很多,像是噪聲電磁波等污染,只要我們還在生活,我們的科技沒達成大的飛躍,環境污染就是不可避免的,沒法杜絕但可以防治。對我們個人而言可以多種花木節約生活。
三、專用設備制造屬于哪個行業?
專屬設備制造屬于,主營業務屬于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環保、郵政、社會公共服務及其他專用設備制造—環境保護專用設備制造(行業代碼3591)。指用于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體廢棄物處理、土壤修復和抽樣、噪聲與振動控制、環境...
輔助業務屬于批發和零售—批發業—機械設備、五金產品及電子產品批發—其他機械設備及電子產品批發(行業代碼5179)。
四、專用設備制造業特點?
專用設備制造業的特點是:
第一,專用設備制造業對專業制造技術要求高。包括技術工人、制造機器和設備等;
第二,專用設備制造業的產品使用客戶基本屬于特定對象。比如:消防車輛供消防隊使用;煤礦專用設備(采掘機)就是挖煤作業使用;
第三,專用設備制造業基本依據《產品購銷合同》為依據安排生產。
五、制造用專用設備使用年限?
十年。嚴格的說是折舊年限是十年。固定資產中機器設備的折舊年限是十年,制造用專用設備就屬于固定資產類別中的機器設備,雖然折舊年限是十年,但不代表著到十年設備就不能用了,只是說不用再提取折舊費了。但設備還能使用就繼續使用,直到報廢為止。
六、專用設備制造包含防爆電氣嗎?
非防爆電器都歸為一類。防爆電氣設備是分類的,類型有:
1. 防爆安全型 (標志A)。在正常運行時不產生火花、 電弧或危險溫度,可提高安全程度的電氣設備。
2. 隔爆型 (標志B)。其結構為全封閉式。即使在電氣 設備內部爆炸,也不會傳爆引燃外部爆炸性氣體,從而排除 了著火爆炸的危險性。隔爆電動機就是這種結構。
3. 防爆充油型 (標志C)。將可能產主火花、電弧或危 險溫度可能成為引火源的帶電部件浸入油中,使外部可燃氣 體不產生著火爆炸的電氣設備。
4. 防爆通風充氣型 (標志F)。在內部充入空氣或惰性 氣體,并使其保持正壓,以阻止外部可燃性氣體進入內部的 電氣設備。
5. 防爆安全火花型。在電路系統中,正常情況產生的電 火花,不致引燃爆炸性氣體的電氣設備。該設備按最小引爆 電流分為Ⅰ 、Ⅱ、Ⅲ級。這種防爆電氣設備電流限制很小, 用于儀表和通訊。
6. 防爆特殊型 (標志T)。這種結構不屬于上述各類 型,而是采用其他防爆措施的電氣設備。
七、煤礦環境污染防治管理條例?
? ? ? ?煤礦環境污染防治管理條例是:為了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
該條例的主方針是預防為主、超前預防、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化害為利。其主要任務是合理開發利用資源,防止污染,促進生態建設,實現可持續發展即經濟與環保雙贏。
八、水環境污染防治服務包括哪些?
包括定期進行水體污染源調查。根據 水源污染的類型進行定期調查,要實地觀察,收集排污資料,并且將 污水排放口的水樣委托當地衛生防疫或環保部門進行分析,并將調查 結果整理成文字材料,預測污染發展的趨勢。
加強水源上游水質監測。 監測項目主要選擇對水源有影響項目,可以選擇反映水的感官性狀的 如濁度、色度、臭味、肉眼可見物等;反映有機物污染;反映細菌污染 的微生物指標等;富營養化的加上藻類與浮游生物的監測。
依法治理污染源。水源污染防治是一項關系人民身體健康的民心 工程,對已影響水源水質的污染源一定要依法治理,要依據國家頒布 的法律法規,緊密依靠當地政府、環保、衛生等部門有效地對污染源 進行處理。
減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廢水量。首先可采用改革工藝, 減少甚至不排廢水,或者降低有毒廢水的毒性。其次重復利用廢水。 盡量采用重復用水及循環用水系統,使廢水排放減至最少或將生產廢 水經適當處理后循環利用。水環境是反映水體可利用的各種水資源及防御水災害的能力狀 況,包括自然形成和人工改造形成的能力狀況,即自然水環境和社會 水環境。水環境治理也就是對圍繞人群空間即可直接或間接影響人類 生活和發展的水體進行治理,主要包括污染物減排和環境修復,而污 染物減排是關鍵,因此水環境治理應該以污水處理為主,以環境修復為 輔。
九、江西省環境污染防治條例?
搜詞條江西省環境污染防治條例是一部江西省為防治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而出臺的條例
1條例內容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防治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建設綠色生態江西,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大氣、固體廢物污染和其他污染的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環境污染防治應當堅持全面規劃、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質量負責,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
十、什么是環境污染防防治設施?
環境保護設施是指用于防治污染的設施。火力發電和輸供電企業環境保護設施包括煙囪、除塵器、煙氣脫硫(硝)裝置、廢水處理設施、灰場和煤場、六氟化硫回收再生設施、集油池、防止或減少噪聲設施、防止或減少揚塵設施、工頻電場和磁場屏蔽設施、實驗室、在線監測裝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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