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
《辦法》較《土壤污染防治法》提出了更為嚴格的管理規定。一是增大了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范圍;二是對建設用地污染土壤治理修復過程進行了規范;三是明確了不得組織土地供應的范圍;四是加強對從業單位的管理。
《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的地塊,應當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辦法》根據我市多年來的實踐,除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的三種情形外,還規定“用于生產、經營、使用、貯存危險化學品,堆放、處理、處置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以及其他工業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地塊,用途變更為商服用地、特殊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工建筑用地、空閑地的”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延續了我市工業用地、事實從事有污染物排放生產經營活動的用地轉變用途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規定,做到“應調查盡調查”。
《辦法》根據我市建設用地污染土壤異位修復占比較大的特點,規定“禁止將未按規定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或者未取得相關評審意見的建設用地污染土壤擅自轉移傾倒”;對處置污染土壤的終端設施,要求應當具備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或者與處置污染土壤類型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按照相關規定做好污染土壤貯存、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和日常監測等工作,不得對土壤和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此外,《辦法》對治理修復過程中文明施工、信息公開、二次污染防治等,也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并制定了嚴格的處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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