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氣處理工藝如何選擇?
對于高濃度VOCs廢氣,應先采用冷凝(深冷)回收技術、變壓吸附回收技術等對廢氣中的有機化合物回收利用,然后輔助以其他廢氣處理技術實現達標排放。
對于中等濃度VOCs廢氣,應采用吸附技術回收有機溶劑或熱力焚燒技術凈化后達標排放。
對于低濃度VOCs廢氣,有回收價值時,應采用吸附技術;無回收價值時,宜采用吸附濃縮催化燃燒技術、蓄熱式熱力焚燒技術、生物凈化技術等。
惡臭氣體可采用微生物凈化技術、低溫等離子技術、吸附或吸收技術、熱力焚燒技術等凈化后達標排放。(除惡臭異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術。)
連續生產的化工企業原則上應對可燃性VOCs廢氣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燒方式處理;間歇生產的化工企業宜采用焚燒、吸附或組合廢氣處理工藝處理,如活性炭吸附脫附+rco催化燃燒、沸石轉輪吸附脫附+rco催化燃燒、沸石轉輪吸附脫附+rto高溫焚燒等。
粉塵類廢氣應采用布袋除塵、靜電除塵或以布袋除塵為核心的組合廢氣處理工藝。工業鍋爐和工業爐窯廢氣優先采取清潔能源和高效凈化工藝,并滿足主要污染物減排要求。
提高廢氣處理的自動化程度。噴淋廢氣處理設備可采用液位自控儀、pH 自控儀和ORP 自控儀等,加藥槽配備液位報警裝置,加藥方式宜采用自動加藥。
排氣筒高度應按規范要求設置。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米, 氰化氫、氯氣、光氣排氣筒高度不低于25米;末端治理的進出口要設置采樣口并配備便于采樣的設施
;嚴格控制企業排氣筒數量,同類廢氣排氣筒宜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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