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海洋公約》賦予沿海各國的權益主要表現在那里?
《聯合國海洋公約》賦予沿海各國的權益主要表現在那里?
《聯合國海洋公約》賦予了沿海國在管轄海域、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科學研究等諸方面的多項權利,主要表現在:
1.《公約》明確規定沿海國有權建立12公里的領海,對其領海、領海的上空、海床及底土享有等同陸地領土的主權;沿海國可在領海以外建立毗連其領海的、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里的毗連區,并有行使“必要”的管制的權利。
2.根據《公約》,沿海國可建立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和作為其陸地領土自然延伸的大陸架,對這兩個區域內的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對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與保全等事項享有管轄權,并享有為此而采取一定措施的權利。
3.在公海享有六項自由: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的自由、建立人工設施的自由、捕魚自由、海洋科學研究的自由。此外,《公約》還確立了“國際海底”及其資源是人類共同繼承的遺產的原則,賦予沿海國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的自由。
江門市出臺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近日,江門市出臺《江門市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2018-2020年)》。《規劃》提出,到2020 年,江門全市海洋生態安全格局逐步完善,海洋生態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基本實現海洋經濟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同時,海洋生態環境管理保障能力逐步完善,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取得階段性成效。
為了實現上述目標,未來三年江門將怎么做?
1. 源頭防控
逐步淘汰沿海高污染企業
為保持近岸海域海水水質穩中趨好,完成省下達的海水水質考核任務。《規劃》提出,江門將全面落實主體功能區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即依據沿海不同區域主體功能定位,制定差異化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目標、治理措施和考核評價要求,重點落實銀湖灣和廣海灣主體功能區劃。
同時,嚴格涉海事項審批、加強海洋環境監測、強化執法巡查等措施落實海洋生態保護紅線制度,保證海洋保護區面積、大陸自然岸線保有率、海島自然岸線保有率和近岸海域水質等各項考核指標符合要求。
海洋產業將逐步升級,朝綠色、生態化發展。提高涉海企業的準入的門檻,推動海洋漁業、海洋船舶工業等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推行清潔生產,并逐步淘汰高污染企業。
2. 近海治污
嚴格控制近岸海域污染物總量
江門將按照“只能更好,不能變壞”的原則,對近岸海域陸源污染調查,重點對入海排污口開展全面排查,健全入海污染源監督監測制度,加強對入海直排口污染物的監督評估。
排查中發現的非法或設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將被協調清理,同時加強海漂垃圾專項治理,加強違法傾倒垃圾的巡查監管,組織海上聯合執法,依法查處違法傾廢案件。全面落實河長制,改善入海河流水質。
同時,江門實施海灣綜合治理進行生態修復。例如,推進鎮海灣美麗海灣建設,實施水質環境治理、岸線保護、濱海景觀及生態廊道建設,加大近岸灘涂水域和紅樹林保護,恢復濱海濕地功能,重點在川山群島周邊海域開展海草種植修復等。
值得一提的是,海上違法傾倒垃圾將被嚴厲打擊。未來三年,江門市將組織開展整治海灘垃圾污染行動,加強海灘監視監測,打擊海上違法垃圾傾倒,推進受損海灘生態修復。并全面加強岸線保護,目標到2020年,全市完成25公里海岸線整治修復。
3. 海洋保護
對海洋瀕危野生水生生物實施救護
為加強海洋生態系統的保護,江門將建立保護區基礎信息平臺,加強保護區基礎設施建設。其中,重點建設江門中華白海豚省級自然保護區基礎信息管理平臺,實現保護區管理網絡化、動態化、數字化和信息共享化,提升保護區管理水平。
4. 海洋監管
實現海洋功能區水質監測全覆蓋
為提高海洋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化水平,江門將優化檢測體系,打造監測數據平臺。優化近岸海域水質常規監測、重要河口斷面監測和入海排污口點源監測頻次及項目,強化重要河口區、江門中華白海豚省級自然保護區等區域的生態環境監管。同時,整合現有監測監視分系統,集成對接廣東省海洋生態環境監測數據信息資源管理平臺,“三位一體”的海洋環境大數據管理平臺。
另一方面,加強監測基礎設施建設。具體做法為,加大各市(區)級海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基礎設施建設投入,重點加強臺山、新會海洋與漁業環境監測站建設。推進海上浮標自動監測系統建設,在重要敏感海域布設水質、水文在線監測浮標系統,配套建設市及縣級市(區)級數字化監控平臺和岸基視頻監控系統。值得一提的是,江門將健全海洋、環保和其他涉海部門共同參與的海洋環境聯合執法機制,開展海洋生態環保聯合執法檢查、風險排查和整治,以打擊違法排污、治理海漂垃圾為重點,推進聯合執法。
據了解,為保證規劃的順利實施,江門市將推進近岸海域水質考核制度與強化海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不僅包括了確定和細化沿海市(區)近岸海域水質控制指標和考核目標,還計劃將沿海市(區)人民政府應將海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生態文明建設考核指標和考核內容。
同時,江門把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納入各級財政保障范圍,用于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并積極爭取各級財政特別是中央和省級資金支持,保障項目實施。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社會資本合作,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制定和完善投融資、進出口等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優惠政策,落實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引導資金投向環保項目。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