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賃式融資租賃業務流程?
轉租賃(Sub lease),是一種特殊的租賃模式,它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將所租入的資產再轉租給第三方的業務行為。在轉租賃業務模式中,前一環節的承租人同時也是后一環節的出租人,通常稱之為轉租人。
轉租人是個雙重角色,它將從別的出租人那里租來的設備轉租給第三方,其目的有兩個:一是利用第一出租人的資金賺取租金差價(必然目的),二是利用第一出租人對某些特殊設備的購買資質來采購其原本不能直接購買的設備(可能目的)。
在這一租賃模式中,租賃物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人。
從租賃交易的實質來看,轉租賃業務既可以是直租式的,也可以是售后回租式的。
若是直租式的轉租賃業務,則往往會涉及四方當事人: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第一承租人或轉租人),第二承租人(或稱“最終承租人”)以及設備供應商。至少涉及三份主合同:設備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及轉租賃合同。
若是售后回租式的,則通常會涉及三方當事人: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第一承租人或轉租人)、第二承租人(或稱“最終承租人”)。也會涉及三份主合同:設備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及轉租賃合同。
從某種意義上來看,我們可以將轉租賃業務理解為兩個直租業務或者兩后回租業務的疊加。
在實務中,轉租賃業務多為直租式的,售后回租式的業務相對較為少見。因此,主要以直租式轉租賃業務為例,來講解轉租賃業務模式的操作原理。
如前所述,轉租人之所以要發起直租式的轉租賃業務,要么是因為轉租人資金實力有限,無法承擔設備的價款;要么是對于最終承租人所需要的某些特種設備,轉租人不具備相應的購買資質,于是就通過具有相關資質的第出租人購買,租入后再將其轉租給最終承租人。
直租式轉租賃合同中通常會規定,第一承租人(轉租人)將租賃設備轉租后,仍有按期向第一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而不論其能否按期從第二承租人那里收到租金。
此外,第一承租人有權將租賃設備進行轉租賃這一情況,必須在租賃合同中有明確約定。而且,即使在合同中已明確約定第一承租人有權開展轉租賃業務,在其將設備轉租賃給第三方之前,也必須先行取得第一出租人的書面同意。這是因為,租賃設備的所有權屬于第一出租人。
直租式的轉租賃業務,在設備交付環節可能會有兩種情況:一是供貨商將設備交付給第一承租人,并與第一承租人簽訂售后服務協議,然后第一承租人再將設備轉交給第二承租人,這種情況較為少見;二是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付給第二承租人,并與第二承租人簽訂售后服務協議,這種情況較為多見,是直租式轉租賃業務的主流形式。
直租式的轉租賃業務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一)甲租賃公司與乙租賃公司分別以第一出租人和第一承租人的身份,
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同時,甲租賃公司按照乙租賃公司或最終承租人對設備的相關要求,與設備供貨商簽訂《設備買賣合同》;
(二)第一承租人乙租賃公司再以第二出租人的身份將設備出租給最終承租人(第二承租人)使用,并與最終承租人簽訂《轉租賃合同》;
(三)最終承租人向第一承租人支付期初款項,同時,第一承租向第一出租人支付期初款項;
(四)第一出租人向設備供貨商支付設備款;
(五)供貨商在收到第一承租人支付的貨款后,按照約定向第一承租人或最終承租人交付設備,并按照行業通用做法提供相應的售后服務;
(六)最終承租人向第一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第一承租人向第一出租人按期支付租金(且不論第一承租人能否按期收到最終承租人支付的租金);
(七)租賃期滿后,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設備。
轉租賃業務的操作步驟盡管用文字描述起來比較繁瑣,但其實在實務操作中,里面的很多環節都是同時完成的,并沒有嚴格的時點上的區分。例如,支付租金環節,第一承租人完全可以在收到最終承租人支付租金之前,就向第一出租人支付租金。而事實上,即使最終承租人沒有按時向第一承租人支付租金,第一承租人也必須按時向第一出租人支付租金。因為從法律層面上來說,這是兩個互相獨立的債權債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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