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測網絡系統是什么? 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
一、監測網絡系統是什么?
網絡監測系統,全稱為網絡信息檢測系統。通過互聯網開展工作,如何安全管理與互連網相連的計算機及網絡,避免計算機的用戶通過訪問非法站點、傳遞和發布非法信息行為,使濫用網絡資源、泄露敏感信息等事件的違規行為防患于未然,對計算機用戶的網絡行為、內容檢測是必要的手段。
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
《辦法》較《土壤污染防治法》提出了更為嚴格的管理規定。一是增大了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范圍;二是對建設用地污染土壤治理修復過程進行了規范;三是明確了不得組織土地供應的范圍;四是加強對從業單位的管理。
《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的地塊,應當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辦法》根據我市多年來的實踐,除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的三種情形外,還規定“用于生產、經營、使用、貯存危險化學品,堆放、處理、處置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以及其他工業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地塊,用途變更為商服用地、特殊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工建筑用地、空閑地的”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延續了我市工業用地、事實從事有污染物排放生產經營活動的用地轉變用途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規定,做到“應調查盡調查”。
《辦法》根據我市建設用地污染土壤異位修復占比較大的特點,規定“禁止將未按規定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或者未取得相關評審意見的建設用地污染土壤擅自轉移傾倒”;對處置污染土壤的終端設施,要求應當具備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或者與處置污染土壤類型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按照相關規定做好污染土壤貯存、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和日常監測等工作,不得對土壤和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此外,《辦法》對治理修復過程中文明施工、信息公開、二次污染防治等,也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并制定了嚴格的處罰制度。
三、系統采樣時鐘如何設置?
cpu采樣間隔設置方法是指設置VI優先級為實時(高) ,設置VI工作在數據采集系統 ,通過屬性節點設置等待下一個采樣時鐘模式為輪詢方式,輪詢增加的CPU的開銷。
四、空氣采樣報警系統原理?
空氣采樣報警系統顧名思義是通過管道空氣采樣分析判斷煙霧粒子濃度的一種煙霧探測器。它可以實現極早期火災報警。
其原理為:探測器由吸氣泵通過采樣管對防火分區內的空氣進行采樣。空氣采樣到主機由主機里面的激光槍進行分析,得出空氣中的煙霧粒子的濃度。如果超過預定濃度,主機進行報警。一般報警分四個階段:警告、行動、火警1、火警2。高靈敏度煙霧探測器是儀表級的懸液計,它可以在360度的范圍內接收激光照射到煙霧粒子上而產生的散射光。其實際靈敏度為0.001%obs/m,是傳統探測器的2000倍。主機通過繼電器或通訊接口將電信號傳送給火災報警控制中心和集中顯示裝置。
五、核酸采樣人員需要閉環管理?
是的。核酸檢測實驗室,醫廢處置形成閉環管理。
采樣后的棉簽,頭部裝入取樣管后,貼上相當于“身份證”的條形碼,仔細地封袋,裝入一個透明的密封箱內,然后由穿著防護服的工作人員送到徐醫附院東院感染疾病科PCR實驗室的傳送艙,由傳送艙頭送到實驗室內進行檢測,外人無法隨意進入。
六、密接的管理和采樣要求?
密接的管理要求: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對象應當獨立居住,盡可能減少與共同居住人員的接觸,觀察期間原則上不得外出。如果必須外出,須經醫學觀察管理人員批準,并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場所。
采樣要求:發熱和呼吸道癥狀患者和境外(含曾確認為密接、確診、疑似病例患者)---發熱門診流調鑒診----掛號(內2科)---開具紙質版檢查申請單(標注發熱或蓋章)同時計費---繳費---第一采集點采集或采血
學生一律不預約 優先接診。
普診區檢測人員(收住院前檢測 ; 有健康碼且無癥狀陪護、團檢、個人申請、核酸檢測過有效期者 等)---普診區核酸檢測申請診室流調鑒診----門診大廳掛號---診室醫師開具紙質版檢查申請單(標注普診或蓋章)同時計費---繳費---第二采集點(帳篷)采集或抽血;標本轉運至第一采集點冰箱。
七、仙客來花喜歡什么土壤環境?如何日常管理?
仙客來的土壤栽培:1.選土與定植:仙客來喜疏松、富含腐殖質、排水良好的沙質壤土,忌黏重和堿性土壤,pH6.5~7.5。盆栽用土由腐葉土或泥炭土、園土各4份,堆肥、沙土各1份混合配制的營養土。
定植時,每盆1株即可。
2.澆水與施肥:(1)仙客來喜濕潤,怕水澇。生育期間澆水要見干見濕,以保持土壤濕潤為宜,平時以1~2天澆水1次為好。澆水過多,會爛球;過少因干旱根毛受損,導致葉片萎蔫。
(2)栽植仙客來時,宜在盆底放入適量骨粉或餅肥渣作基肥。仙客來施肥忌濃肥和生肥,以薄肥勤施為宜,生長期間應每10天施1次稀薄腐熟餅肥水,夏季停止施肥。9月份之后,天氣漸涼,生長漸旺,宜每隔10天左右施1次稀薄餅肥水。10月份后應增施磷肥,以促進花芽分化。施肥時,嚴防液肥濺到花芽和葉片上。開花期間暫停施肥。液肥施用在塊莖頂內,易引起塊莖腐爛。
3.調溫控光:(1)仙客來喜溫暖、涼爽,怕炎熱。其生長適溫為15~20℃。超過30℃時,葉片變黃、凋萎,進入休眠或半休眠狀態。35℃以上易受熱腐爛。因此,如何使其安全越夏,是蒔養成敗的關鍵問題。
(2)仙客來喜光照,怕強光直射。光照充足可使其生長健壯,但強光易傷植株。因此,夏季遮陽降溫也是其養護的中心環節。新株從5月下旬要移置通風涼爽之處,接受散光照射,老株應在立夏后移置遮光之處養護。
八、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實施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用地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保護農用地土壤環境,管控農用地土壤環境風險,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指的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活動,是指對農用地開展的土壤污染預防、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環境監測、環境質量類別劃分、分類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和分類管理,主要適用于耕地。園地、草地、林地可參照本辦法。
第三條
環境保護部對全國農用地土壤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農業部對全國農用地土壤安全利用、嚴格管控、治理與修復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用地土壤安全利用、嚴格管控、治理與修復等工作的組織實施。
農用地土壤污染預防、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環境監測、環境質量類別劃分、農用地土壤優先保護、監督管理等工作,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和農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四條
環境保護部會同農業部制定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環境監測、環境質量類別劃分等技術規范。
農業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制定農用地土壤安全利用、嚴格管控、治理與修復、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等技術規范。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和農業主管部門在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和農業發展規劃時,應當包含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內容。
第六條
環境保護部會同農業部等部門組織建立全國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農用地環境信息系統),實行信息共享。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建設和應用農用地環境信息系統,并加強農用地土壤環境信息統計工作,健全農用地土壤環境信息檔案,定期上傳農用地環境信息系統,實行信息共享。
第七條
受委托從事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活動的專業機構,以及受委托從事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的第三方機構,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和技術規范,并對其出具的技術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受委托從事治理與修復的專業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和技術規范,在合同約定范圍內開展工作,對治理與修復活動及其效果負責。
受委托從事治理與修復的專業機構在治理與修復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接受處罰外,還應當依法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章土壤污染預防
第八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廢水、廢氣排放和固體廢物處理、處置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防止對周邊農用地土壤造成污染。
從事固體廢物和化學品儲存、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固體廢物和化學品的泄露、滲漏、遺撒、揚散污染農用地。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污行為的監管,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工礦企業分布和污染排放情況,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上傳農用地環境信息系統,實行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和農產品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相關規范要求,確定廢物無害化處理方式和消納場地。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農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定職責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指導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防止畜禽養殖活動對農用地土壤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知識宣傳,提高農業生產者的農用地土壤環境保護意識,引導農業生產者合理使用肥料、農藥、獸藥、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根據科學的測土配方進行合理施肥,鼓勵采取種養結合、輪作等良好農業生產措施。
第十二條
禁止在農用地排放、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礦(渣)等可能對土壤造成污染的固體廢物。
農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禁止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或者醫療污水。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鎮污水以及未綜合利用的畜禽養殖廢水、農產品加工廢水的,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第三章調查與監測
第十三條
環境保護部會同農業部等部門建立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定期調查制度,制定調查工作方案,每十年開展一次。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部會同農業部等部門建立全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統一規劃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規定監測要求,并組織實施全國農用地土壤環境監測工作。
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應當重點布設在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特色農產品優勢區以及污染風險較大的區域等。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農業等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布設地方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監測項目,提高監測頻次,有關監測結果應當及時上傳農用地環境信息系統。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情況,組織實施耕地土壤與農產品協同監測,開展風險評估,根據監測評估結果,優化調整安全利用措施,并將監測結果及時上傳農用地環境信息系統。
第四章分類管理
第十六條
省級農業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根據土壤污染程度、農產品質量情況,組織開展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工作,將耕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劃分結果報省級人民政府審定,并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定期對各類別農用地面積、分布等信息進行更新,數據上傳至農用地環境信息系統。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工作要求,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納入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建設,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耕地污染程度不上升。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優先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
第十八條
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不予審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現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相關行業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措施,防止對耕地造成污染。
第十九條
對安全利用類耕地,應當優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輪作、間作等措施,阻斷或者減少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農作物可食部分,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
對嚴格管控類耕地,主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或者按照國家計劃經批準后進行退耕還林還草等風險管控措施。
對需要采取治理與修復工程措施的安全利用類或者嚴格管控類耕地,應當優先采取不影響農業生產、不降低土壤生產功能的生物修復措施,或輔助采取物理、化學治理與修復措施。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用地土壤安全利用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組織制定農用地安全利用方案,報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上傳農用地環境信息系統。
農用地安全利用方案應當包括以下風險管控措施:
(一)針對主要農作物種類、品種和農作制度等具體情況,推廣低積累品種替代、水肥調控、土壤調理等農藝調控措施,降低農產品有害物質超標風險;
(二)定期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調查評估,實施跟蹤監測,根據監測和評估結果及時優化調整農藝調控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需要采取治理與修復工程措施的受污染耕地,縣級以上地方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方案,報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上傳農用地環境信息系統。
第二十二條
從事農用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產生二次污染,并防止對被修復土壤和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治理與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者處置,并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農用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的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治理與修復活動結束后,縣級以上地方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上傳農用地環境信息系統。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嚴格管控類耕地采取以下風險管控措施:
(一)依法提出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建議;
(二)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退耕還林還草計劃,組織制定種植結構調整或者退耕還林還草計劃,報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上傳農用地環境信息系統。
第二十五條
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嚴格管控類耕地,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等主管部門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上傳農用地環境信息系統。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周邊農用地開展監測,監測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并上傳農用地環境信息系統。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土壤環境監測,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并上傳農用地環境信息系統。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活動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
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農用地土壤污染的,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會同農業主管部門對可能受到污染的農用地土壤進行監測,并根據監測結果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應急處置建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委托的專業機構在從事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活動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農業主管部門將該機構失信情況記入其環境信用記錄,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九、采樣信息系統是什么?
采樣信息系統
自動等速采樣系統ISOPLUS(Automatic Isokinetic system)壓差傳感器
容許絕對壓強3540mm汞
可重復性和線形 ±1%比例尺末端
響應時間 2毫秒
靜壓傳感器
可用絕對壓強 3540mm汞
讀數范圍 -1000至 1000mm汞
分度值 0.1mm汞
十、人工采樣系統屬于?
對環境質量自動采樣、測定并自動傳輸和處理測定數據的實時監測網。初期的環境監測系統只是一種組織管理體系,各監測站間僅存在組織和業務管理的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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