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91-2002 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91-2002
一、hj61-2021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61-2021是關于輻射環境監測方面的國家環境保護行業強制標準。該標準的具體編號及名稱為:HJ 61-2021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該標準的適用情況如下:
本標準規定了輻射環境質量監測、輻射源環境監測的主要技術要求,包括現場監測、樣品采集、樣品預處理和管理、監測分析方法、數據處理與結果表示、質量保證和報告編寫等方面的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輻射環境質量監測和輻射源環境監測。其他部門開展的輻射環境監測可 參照執行。
二、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全國環境監測管理條例》及《放射環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技術規范。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司組織并負責起草。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本規范確定了輻射環境質量監測、輻射污染源監測、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監測以及輻射設施退役、廢物處理和輻射事故應急監測等監測項目、監測布點、采樣方法、數據處理、質量保證。規定了監測報告的編寫格式與內容等。
三、環境監測采樣技術規范?
答:環境監測采樣技術規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四、hj353技術規范的全稱?
HJ 353 - 2019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 - N 等)安裝技術規范
五、hj91.2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本標準是對《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中污水監測技術規范部分的修訂。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2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本次為第一次修 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增加了監測方案制定的內容;
——增加了附錄A,給出常用污水監測項目的采樣和水樣保存要求;
——刪除了建設項目污水處理設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應急監測、資料整編等內容;
——修改了適用范圍、術語和定義中污水內容的相關表述;
——完善了采樣點位、監測采樣、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理、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相 關內容。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中涉及到污水監測的部分廢止。
監測方案制定
監測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監測目的、監測點位、監測項目、監測方法、采樣頻次、采樣器材、現場測試儀器、樣品保存、運輸和交接、采樣安全以及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措施等。
排放口設置要求
1 排放口應滿足現場采樣和流量測定的要求,原則上設在廠界內,或廠界外不超過10m的范圍內。
2 污水排放管道或渠道監測斷面應為矩形、圓形、梯形等規則形狀。測流段水流應平直、穩定、有一定水位高度。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須設置一段能滿足采樣條件和流量測量的明渠。
3 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過1m的排放口,應配建取樣臺階或梯架。監測平臺面積應不小于1m2,平臺應設置不低于1.2m的防護欄。
4 排放口應按照GB15562.1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并應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確保監測人員的安全,經常進行排放口的清障、疏通工作;保證污水監測點位場所通風、照明正常;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監測場所應強制設置通風系統,并安裝相應的氣體濃度安全報警裝置。
5 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認的排放口不得隨意改動。因生產工藝或其他原因需變更排放口時,須按1~4的要求重新確認。
監測點位設置
1?污染物排放監測點位
在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設置監測點位。對于環境中難以降解或能在動植物體內蓄積,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產生長遠不良影響,具有致癌、致畸、致突變的,根據環境管理要求確定的應在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放口監控的水污染物,在含有此類水污染物的污水與其他污水混合前的車間或車間預處理設施的出水口設置監測點位,如果含此類水污染物的同種污水實行集中預處理,則車間預處理設施排放口是指集中預處理設施的出水口。如環境管理有要求,還可同時在排污單位的總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
對于其他水污染物,監測點位設在排污單位的總排放口。如環境管理有要求,還可同時在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
2 污水處理設施處理效率監測點位
監測污水處理設施的整體處理效率時,在各污水進入污水處理設施的進水口和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口設置監測點位;監測各污水處理單元的處理效率時,在各污水進入污水處理單元的進水口和污水處理單元的出水口設置監測點位。
3?雨水排放監測點位
排污單位應雨污分流,雨水經收集后由雨水管道排放,監測點位設在雨水排放口;如環境管理要求雨水經處理后排放的,監測點位按1設置。
監測準備
1 采樣器材和現場測試儀器的準備
1.1 采樣器材主要是采樣器具和樣品容器。應按照監測項目所采用的分析方法的要求,準備合適的采樣器材,如要求不明確時,可按照附錄A執行。
1.2 采樣器材的材質應具有較好的化學穩定性,在樣品采集、樣品貯存期內不會與水樣發生物理化學反應,從而引起水樣組分濃度的變化。采樣器具可選用聚乙烯、不銹鋼、聚四氟乙烯等材質,樣品容器可選用硬質玻璃、聚乙烯等材質。
1.3采樣器具內壁表面應光滑,易于清洗、處理。采樣器具應有足夠的強度,使用靈活、方便可靠,沒有彎曲物干擾流速,盡可能減少旋塞和閥的數量。樣品容器應具備合適的機械強度、密封性好,用于微生物檢驗的樣品容器應能耐受高溫滅菌,并在滅菌溫度下不釋放或產生任何能抑制生物活動或導致生物死亡或促進生物生長的化學物質。
1.4 污水監測應配置專用采樣器材,不能與地表水、地下水等環境樣品的采樣器材混用。
1.5按照監測項目所采用的分析方法的要求,選擇現場測試儀器。
2 輔助用品的準備
準備現場采樣所需的保存劑、樣品箱、低溫保存箱以及記錄表格、標簽、安全防護用品等輔助用品。
現場監測調查
現場監測期間,監測人員應對排污單位進行現場監測調查,做好相應的記錄,由排污單位人員確認。
現場監測調查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和監測點位的基本信息、監測期間是否正常生產及生產負荷、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工藝、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是否正常及運行負荷、污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規律等。
采樣方式和采樣頻次
1 采樣方式
1.1 基本要求
采集的水樣應具有代表性,能反映污水的水質情況,滿足水質分析的要求。水樣采集方式可通過手工或自動采樣,自動采樣時所用的水質自動采樣器應符合HJ/T372的相關要求。
1.2 瞬時采樣
下列情況適用瞬時采樣:
a)所測污染物性質不穩定,易受到混合過程的影響;
b)不能連續排放的污水,如間歇排放;
c)需要考察可能存在的污染物,或特定時間的污染物濃度;
d)需要得到污染物最高值、最低值或變化情況的數據;
e)需要得到短期(一般不超過15min)的數據以確定水質的變化規律;
f)需要確定水體空間污染物變化特征,如污染物在水流的不同斷面和(或)深度的變化情況;
g)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等相關環境管理工作中規定可采集瞬時水樣的情況。當排污單位的生產工藝過程連續且穩定,有污水處理設施并正常運行,其污水能穩定排
放的(濃度變化不超過10%),瞬時水樣具有較好的代表性,可用瞬時水樣的濃度代表采樣時間段內的采樣濃度。
1.3 混合采樣
下列情況適用混合采樣:
a)計算一定時間的平均污染物濃度;
b)計算單位時間的污染物質量負荷;
c)污水特征變化大;
d)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等相關環境管理工作中規定可采集混合水樣的情況?;旌喜蓸影ǖ葧r混合水樣和等比例混合水樣兩種。
當污水流量變化小于平均流量的20%,污染物濃度基本穩定時,可采集等時混合水樣。當污水的流量、濃度甚至組分都有明顯變化,可采集等比例混合水樣。等比例混合水樣一般采用與流量計相連的水質自動采樣器采集,分為連續比例混合水樣和間隔比例混合水樣兩種。連續比例混合水樣是在選定采樣時段內,根據污水排放流量,按一定比例連續采集的混合水樣。間隔比例混合水樣是根據一定的排放量間隔,分別采集與排放量有一定比例關系的水樣混合而成。
2 采樣頻次
2.1 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相關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意見、其他相關環境管理規定等對采樣頻次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2.2 如未明確采樣頻次的,按照生產周期確定采樣頻次。生產周期在8h以內的,采樣時間間隔應不小于2h;生產周期大于8h,采樣時間間隔應不小于4h;每個生產周期內采樣頻次應不少于3次。如無明顯生產周期、穩定、連續生產,采樣時間間隔應不小于4h,每個生產日內采樣頻次應不少于3次。排污單位間歇排放或排放污水的流量、濃度、污染物種類有明顯變化的,應在排放周期內增加采樣頻次。雨水排放口有明顯水流動時,可采集一個或多個瞬時水樣。
2.3 為確認自行監測的采樣頻次,排污單位也可在正常生產條件下的一個生產周期內進行加密監測:周期在8h以內的,每小時采1次樣;周期大于8h的,每2h采1次樣;但每個生產周期采樣次數不少于3次;采樣的同時測定流量。
采樣位置的選擇
采樣位置應在污水混合均勻的位置,如計量堰跌水處、巴歇爾量水槽喉管處等。
樣品采集
1 采樣前要認真檢查采樣器具、樣品容器及其瓶塞(蓋),及時維修并更換采樣工具中的破損和不牢固的部件。樣品容器確保已蓋好,減少污染的機會并安全存放。注意用于微生物等組分測試的樣品容器在采樣前應保證包裝完整,避免采樣前造成容器污染。
2 到達監測點位,采樣前先將采樣容器及相關工具排放整齊。
3 對照監測方案采集樣品。采樣時應去除水面的雜物、垃圾等漂浮物,不可攪動水底部的沉積物。
4 采樣前先用水樣蕩滌采樣容器和樣品容器2~3次。
5 對不同的監測項目選用的容器材質、加入的保存劑及其用量、保存期限和采集的水樣體積等,須按照監測項目的分析方法要求執行;如未明確要求,可按照附表A執行。
6 采樣完成后應在每個樣品容器上貼上標簽,標簽內容包括樣品編號或名稱、采樣日期和時間、監測項目名稱等,同步填寫現場記錄。
7 采樣結束后,核對監測方案、現場記錄與實際樣品數,如有錯誤或遺漏,應立即補采或重采。如采樣現場未按監測方案采集到樣品,應詳細記錄實際情況。
8 其他要求
a)部分監測項目采樣前不能蕩洗采樣器具和樣品容器,如動植物油類、石油類、揮發性有機物、微生物等;b)部分監測項目在不同時間采集的水樣不能混合測定,如水溫、pH值、色度、動植物油類、石油類、生化需氧量、硫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氰化物、余氯、微生物、放射性等;c)部分監測項目保存方式不同,須單獨采集儲存,如動植物油類、石油類、硫化物、揮發酚、氰化物、余氯、微生物等;d)部分監測項目采集時須注滿容器,不留頂上空間,如生化需氧量、揮發性有機物等
六、hj354-2019運行技術規范內容?
hj354-2019為環境保護行業標準,主要用于石化、冶金、電力、水泥、化工、制藥等行業,其運行技術規范內容主要包括:1. 環保技術要求:包括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環保設施的技術要求;2. 運行管理要求:包括設施維護、運行管理、監測、記錄等要求;3. 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處理要求:包括處理流程、處理工藝、處理設備、處理量和排放限值等要求;4. 廢氣、廢水、固體廢物的監測要求:包括監測儀器設備、監測方法和監測數據的處理等要求。因此,hj354-2019標準的運行技術規范內容相當全面且嚴格,需要相關行業企業認真遵守和執行。
七、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hj706-2015?
標準號不是hj706-2015,是HJ 706-2014,2015-01-01 實施
《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 噪聲測量值修正》標準號為HJ 706-2014。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范環境噪聲排放的監測與評價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背景噪聲測量方法,噪聲測量值修正方法。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八、hj168-2010環境監測分析方法下載?
HJ168-2010下載網址為:http://www.gd-sct.com/dgweb_content-924125.html
HJ 168-2010是關于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方面的國家環保行業標準。該標準的具體編號及名稱為:HJ 168-2010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
本標準的主要內容如下: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的工作程序和基本要求,并對標準文本和相關技術文件作出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九、環境監測司和環境監測站的關系?
一般來講,環境監測機構是由同一級政府的環境主管部門設立,比如說國家環境保護部,下設國家環境監測總站,環境監測總站為獨立的法人單位,工作上受環保部領導,所以環保部為方便管理,在部內設立監測司,管理和指導環境監測總站;省級的環境主管部門為環保廳,下設環境監測中心站,一般設立監測處管理環境監測中心;地市級、縣級下設環境監測站,一般設立監測科(或其他科室代管)管理監測站。
十、刑事技術規范?
刑事技術鑒定規則
《刑事技術鑒定規則》是一則文件,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刑事案件勘驗、檢查、鑒定的規定,準確及時地進行刑事技術鑒定,以揭露犯罪,打擊犯罪分子,保護公民權利,特制定本規則。
基本信息
中文名刑事技術鑒定規則發布機構公安部第一章總 則
基本介紹
刑事技術鑒定規則
公安部刑事技術鑒定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刑事案件勘驗、檢查、鑒定的規定,準確及時地進行刑事技術鑒定,以揭露犯罪,打擊犯罪分子,保護公民權利,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刑事技術鑒定的范圍:必須是與犯罪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痕跡、人身、尸體。
第三條 刑事技術鑒定,由縣以上公安機關的刑事技術部門負責進行。
第四條 刑事技術鑒定,必須由具有鑒定員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擔任過本案的偵查、證人,或者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人,不能充當鑒定人。鑒定人的回避,由所在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五條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忠實于事實真象,運用科學方法,客觀地作出鑒定結論,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響。
第六條 鑒定人必須依法辦事,并遵守下列鑒定紀律:
(一)嚴格遵守技術鑒定的操作規程,不得玩忽職守;
(二)妥善保管送檢物品和材料,不得挪用、丟失、損壞;
(三)廉潔奉公,不得貪贓枉法,弄虛作假;
(四)嚴格保守秘密。
第二章 受理鑒定
第七條 刑事技術部門,只承擔辦案單位有關犯罪案件的鑒定任務。受理鑒定的手續是:
(一)查驗委托公函;
(二)聽取送檢人介紹案件情況和鑒定要求;
(三)查驗檢材有無鑒定條件,核對其名稱、數量;
(四)查驗樣本的來源和收集方法,是否具備比對條件。
根據查驗情況,確定是否接受委托,或修改鑒定要求,或補送材料。
接受委托的,由送檢人填寫《委托鑒定登記表》。
第三章 鑒 定
第八條 刑事技術鑒定,要按下列程序進行:預備檢驗、分別檢驗、比對檢驗、綜合評斷。每個程序都要作出詳細、客觀的記錄。最后制作鑒定書。
第九條 對檢材進行物理檢驗或化學檢驗,要標明取材部位,并作詳細記錄。消耗性的檢材,要注意留存,以備復核檢驗;檢材過少無法留存的,應事先征得送檢單位同意,并在委托登記表中注明。
第十條 凡需做鑒定實驗的,由主辦鑒定人組織實施。要嚴格選用與檢材質量、形態相同或近似的材料,運用與發生案件時間相同或近似的形成條件和方法進行實驗。實驗情況,要如實記錄,并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鑒定實驗記錄,是綜合評斷的依據,不能代替鑒定書。
第十一條 鑒定書的內容,包括緒論、檢驗、論證、結論。
“緒論”:收檢日期,送檢單位,送檢人,簡要案情,檢材名稱、種類、數量、提取方法、載體及包裝、運輸情況,鑒定要求。
“檢驗”:檢材和樣本的形態、色質、大小、檢驗、實驗的步驟、方法、手段、數據、特征圖形。
“論證”:對檢驗發現的特征、數據進行綜合評斷,論述結論的科學依據。
“結論”:鑒定的結果。
鑒定書要文字簡練,描述確切。照片要真實清晰,特征要標劃鮮明。
尸體檢驗、物證分析、出具檢驗報告,不出鑒定書。
確因檢材不夠鑒定條件,而無法作出肯定性結論的,可以出具分析意見。
第十二條 鑒定書由鑒定人簽名,檢驗報告由檢驗人簽名,注明技術職稱,并加蓋“刑事技術鑒定專用章”。
第十三條 鑒定結束后,應將鑒定書同剩余的檢材,一并發還送檢單位。有研究價值,需要留作標本的,應征得送檢單位同意,并商定留用的時限和保管、銷毀的責任。
第十四條 由于技術水平或設備條件的限制,做不出結論,需要進行復核或重新鑒定的,應逐級上送刑事技術部門復核或重新鑒定。
鑒定中遇有重大疑難問題或鑒定結論有分歧時,可邀請有關人員進行鑒定“會診”。
復核鑒定,除按規定辦理委托鑒定手續外,送檢單位還應提供原鑒定書或檢驗報告,并說明要求復核的原因。
第四章 出 庭
第十五條 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鑒定人應出庭作證。
本案當事人、辯護人,依照法律程序對鑒定提出的有關問題,鑒定人應予回答,并闡明鑒定結論的科學依據。對與鑒定無關的問題,鑒定人有權拒絕回答。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附:《刑事技術鑒定專用章的使用范圍和刻制說明》(略);《刑事技術鑒定書文書格式》(略)。
公安部刑事技術鑒定規則[頒布機構]:
[頒布時間]:
[實施時間]:
[效力屬性]:有效
[法規正文]:1980年5月1日,公安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刑事案件勘驗、檢查、鑒定的規定,準確及時地進行刑事技術鑒定,以揭露犯罪,打擊犯罪分子,保護公民權利,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刑事技術鑒定的范圍:必須是與犯罪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痕跡、人身、尸體。
第三條 刑事技術鑒定,由縣以上公安機關的刑事技術部門負責進行。
第四條 刑事技術鑒定,必須由具有鑒定員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擔任過本案的偵查、證人,或者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人,不能充當鑒定人。鑒定人的回避,由所在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五條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忠實于事實真象,運用科學方法,客觀地作出鑒定結論,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響。
第六條 鑒定人必須依法辦事,并遵守下列鑒定紀律:
(一)嚴格遵守技術鑒定的操作規程,不得玩忽職守;
(二)妥善保管送檢物品和材料,不得挪用、丟失、損壞;
(三)廉潔奉公,不得貪贓枉法,弄虛作假;
(四)嚴格保守秘密。
第二章 受理鑒定
第七條 刑事技術部門,只承擔辦案單位有關犯罪案件的鑒定任務。受理鑒定的手續是:
(一)查驗委托公函;
(二)聽取送檢人介紹案件情況和鑒定要求;
(三)查驗檢材有無鑒定條件,核對其名稱、數量;
(四)查驗樣本的來源和收集方法,是否具備比對條件。
根據查驗情況,確定是否接受委托,或修改鑒定要求,或補送材料。
接受委托的,由送檢人填寫《委托鑒定登記表》。
第三章 鑒 定
第八條 刑事技術鑒定,要按下列程序進行:預備檢驗、分別檢驗、比對檢驗、綜合評斷。每個程序都要作出詳細、客觀的記錄。最后制作鑒定書。
第九條 對檢材進行物理檢驗或化學檢驗,要標明取材部位,并作詳細記錄。消耗性的檢材,要注意留存,以備復核檢驗;檢材過少無法留存的,應事先征得送檢單位同意,并在委托登記表中注明。
第十條 凡需做鑒定實驗的,由主辦鑒定人組織實施。要嚴格選用與檢材質量、形態相同或近似的材料,運用與發生案件時間相同或近似的形成條件和方法進行實驗。實驗情況,要如實記錄,并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鑒定實驗記錄,是綜合評斷的依據,不能代替鑒定書。
第十一條 鑒定書的內容,包括緒論、檢驗、論證、結論。
“緒論”:收檢日期,送檢單位,送檢人,簡要案情,檢材名稱、種類、數量、提取方法、載體及包裝、運輸情況,鑒定要求。
“檢驗”:檢材和樣本的形態、色質、大小、檢驗、實驗的步驟、方法、手段、數據、特征圖形。
“論證”:對檢驗發現的特征、數據進行綜合評斷,論述結論的科學依據。
“結論”:鑒定的結果。
鑒定書要文字簡練,描述確切。照片要真實清晰,特征要標劃鮮明。
尸體檢驗、物證分析、出具檢驗報告,不出鑒定書。
確因檢材不夠鑒定條件,而無法作出肯定性結論的,可以出具分析意見。
第十二條 鑒定書由鑒定人簽名,檢驗報告由檢驗人簽名,注明技術職稱,并加蓋“刑事技術鑒定專用章”。
第十三條 鑒定結束后,應將鑒定書同剩余的檢材,一并發還送檢單位。有研究價值,需要留作標本的,應征得送檢單位同意,并商定留用的時限和保管、銷毀的責任。
第十四條 由于技術水平或設備條件的限制,做不出結論,需要進行復核或重新鑒定的,應逐級上送刑事技術部門復核或重新鑒定。
鑒定中遇有重大疑難問題或鑒定結論有分歧時,可邀請有關人員進行鑒定“會診”。
復核鑒定,除按規定辦理委托鑒定手續外,送檢單位還應提供原鑒定書或檢驗報告,并說明要求復核的原因。
第四章 出 庭
第十五條 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鑒定人應出庭作證。
本案當事人、辯護人,依照法律程序對鑒定提出的有關問題,鑒定人應予回答,并闡明鑒定結論的科學依據。對與鑒定無關的問題,鑒定人有權拒絕回答。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附:《刑事技術鑒定專用章的使用范圍和刻制說明》(略);《刑事技術鑒定書文書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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