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最新
一、安全評價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統稱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管理,規范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申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從事法定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附件1),以及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從事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全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查詢系統,完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標準體系。
省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可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執業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遵循科學公正、獨立客觀、安全準確、誠實守信的原則和執業準則,獨立開展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五條 國家支持發展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技術服務的行業組織,鼓勵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用評定制度,健全技術服務能力評定體系,完善技術仲裁工作機制,強化行業自律,規范執業行為,維護行業秩序。
第二章 資質認可
第六條 申請安全評價機構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固定資產不少于八百萬元。
(二)工作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檔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設施、設備、軟件等技術支撐條件滿足工作需求。
(三)承擔礦山、金屬冶煉、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煙花爆竹等業務范圍安全評價的機構,其專職安全評價師不低于本辦法規定的配備標準(附件1)。
(四)承擔單一業務范圍的安全評價機構,其專職安全評價師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個行業(領域),按照專業配備標準至少增加五名專職安全評價師;專職安全評價師中,一級安全評價師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級和二級安全評價師的總數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
(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擔安全評價的法律責任、義務、權利和風險的承諾書。
(七)配備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具有一級安全評價師職業資格,并具有與所開展業務相匹配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在本行業領域工作八年以上;專職過程控制負責人具有安全評價師職業資格。
(八)正常運行并可以供公眾查詢機構信息的網站。
(九)截至申請之日三年內無重大違法失信記錄。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固定資產不少于一千萬元。
(二)工作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一千平方米,有與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環境,檢測檢驗設施、設備原值不少于八百萬元。
(三)承擔單一業務范圍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其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個行業(領域),至少增加五名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中,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高級技術職稱人員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專業技術人員具有與承擔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相適應的專業技能,以及在本行業領域工作兩年以上。
(五)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擔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的法律責任、義務、權利和風險的承諾書。
(六)主持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在本行業領域工作八年以上。
(七)符合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能力通用要求等相關標準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文件化管理體系。
(八)正常運行并可以供公眾查詢機構信息的網站。
(九)截至申請之日三年內無重大違法失信記錄。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下列機構不得申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
(一)本辦法第三條規定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及其出資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本辦法第三條規定部門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出資設立的企業法人;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中的企業法人出資設立(含控股、參股)的企業法人。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申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的,應當將申請材料報送其注冊地的資質認可機關。
申請材料清單目錄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條 資質認可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受理文書;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出具書面憑證。
第十一條 資質認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審查合格的,在本部門網站予以公告,公開有關信息(附件2、附件3),頒發資質證書,并將相關信息納入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查詢系統;對審查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說明理由并出具書面憑證。
需要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入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審查期限內,但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資質證書的式樣和編號規則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名稱、注冊地址、實驗室條件、法定代表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資質認可機關經審查后符合條件的,在本部門網站予以公告,并及時更新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查詢系統相關信息。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書面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條件和業務范圍。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取得資質一年以上,需要變更業務范圍的,應當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資質認可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五年。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提出申請。原資質認可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資質認可機關應當注銷其資質,在本部門網站予以公告,并納入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查詢系統:
(一)法人資格終止;
(二)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
(三)自行申請注銷;
(四)被依法撤銷、撤回、吊銷資質;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注銷后無資質承繼單位的,原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相關人員應當對注銷前作出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結果繼續負責。
第三章 技術服務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自主選擇具備本辦法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接受其資質認可范圍內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開展技術服務時,應當簽訂委托技術服務合同,明確服務對象、范圍、權利、義務和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為其提供安全生產技術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安全評價報告、檢測檢驗報告為依據,作出相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對其決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嚴格自我約束。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應當按照法規標準的規定,加強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的管理。
安全評價項目組組長應當具有與業務相關的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資格,并在本行業領域工作三年以上。項目組其他組成人員應當符合安全評價項目專職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配備標準。
第十八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開展技術服務時,應當如實記錄過程控制、現場勘驗和檢測檢驗的情況,并與現場圖像影像等證明資料一并及時歸檔。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網上公開安全評價報告、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
第十九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附件4)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接受資質認可機關及其下級部門的監督抽查。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過程進行監督,并對本單位所提供資料、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對象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提出的事故預防、隱患整改意見,應當及時落實。
第二十一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技術服務收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管理的,嚴格執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政策;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過合同協商確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主動公開服務收費標準,方便用戶和社會公眾查詢。
審批部門在審批過程中委托開展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技術服務,服務費用一律由審批部門支付并納入部門預算,對審批對象免費。
第二十二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規標準的規定開展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
(二)不再具備資質條件或者資質過期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
(三)超出資質認可業務范圍,從事法定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
(四)出租、出借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資質證書的;
(五)出具虛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的;
(六)違反有關法規標準規定,更改或者簡化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程序和相關內容的;
(七)專職安全評價師、專業技術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從業的;
(八)安全評價項目組組長及負責勘驗人員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勘驗等有關工作的;
(九)承擔現場檢測檢驗的人員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設備檢測檢驗等有關工作的;
(十)冒用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冒用本人名義在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和原始記錄中簽名的;
(十一)不接受資質認可機關及其下級部門監督抽查的。
本辦法所稱虛假報告,是指安全評價報告、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內容與當時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報告結論定性嚴重偏離客觀實際。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資質認可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監督檢查、屬地管理的相關制度和程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并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可以對資質認可機關開展資質認可等工作情況實施綜合評估,發現涉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存在違法違規認可等問題的,可以采取約談、通報,撤銷其資質認可決定,以及暫停其資質認可權等措施。
第二十四條 資質認可機關應當將其認可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范圍。按照國務院有關“雙隨機、一公開”的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并確保每三年至少覆蓋一次。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從事跨區域技術服務的,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應當及時核查其資質有效性、認可范圍等信息,并對其技術服務實施抽查。
資質認可機關及其下級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條件保持情況、接受行政處罰和投訴舉報等情況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資質認可機關及其下級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事故調查組在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在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吊銷、撤銷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的,由原資質認可機關決定。
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作出行政處罰等決定,決定機關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納入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查詢系統。
第二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正?;顒印3少彽募夹g服務外,不得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技術服務。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國務院規定,不得以備案、登記、年檢、換證、要求設立分支機構等形式,設置或者變相設置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準入障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包括資質延續、資質變更、增加業務范圍等)的,資質認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該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包括資質延續、資質變更、增加業務范圍等)的,應當予以撤銷。該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未取得資質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關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人員,由資質認可機關記入有關機構和人員的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第三十條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的;
(二)違反法規標準規定更改或者簡化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程序和相關內容的;
(三)未按規定公開安全評價報告、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資料的;
(四)未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的;
(五)機構名稱、注冊地址、實驗室條件、法定代表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的;
(六)未按照有關法規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的;
(七)出租、出借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資質證書的;
(八)安全評價項目組組長及負責勘驗人員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勘驗等有關工作的;
(九)承擔現場檢測檢驗的人員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設備檢測檢驗等有關工作的;
(十)安全評價報告存在法規標準引用錯誤、關鍵危險有害因素漏項、重大危險源辨識錯誤、對策措施建議與存在問題嚴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十一)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存在法規標準引用錯誤、關鍵項目漏檢、結論不明確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三十一條 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由資質認可機關吊銷其相應資質,向社會公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相關機構及其責任人員實行行業禁入,納入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以及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查詢系統。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7年1月31日公布、2015年5月29日修改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2號),2009年7月1日公布、2013年8月29日、2015年5月29日修改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2號)同時廢止。
二、檢驗 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39 號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3月2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5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張 工
2021年4月8日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規范檢驗檢測機構從業行為,營造公平有序的檢驗檢測市場環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檢驗檢測機構從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報告(以下統稱檢驗檢測報告)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檢驗檢測機構,是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等規定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或者其他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組織。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負責、綜合協調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
地(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負責,依法承擔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
第六條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獨立于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所涉及的利益相關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擾其技術判斷的因素影響,保證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真實、客觀、準確、完整。
第七條 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檢驗檢測授權簽字人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能力要求。
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檢測人員或者授權簽字人的執業資格或者禁止從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樣品管理、儀器設備管理與使用、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數據傳輸與保存等要求進行檢驗檢測。
檢驗檢測機構與委托人可以對不涉及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等作出約定。
第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對委托人送檢的樣品進行檢驗的,檢驗檢測報告對樣品所檢項目的符合性情況負責,送檢樣品的代表性和真實性由委托人負責。
第十條 需要分包檢驗檢測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分包給具備相應條件和能力的檢驗檢測機構,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對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以及擬承擔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的同意。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檢驗檢測報告中注明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以及承擔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
第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其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由授權簽字人在其技術能力范圍內簽發。
檢驗檢測報告用語應當符合相關要求,列明標準等技術依據。檢驗檢測報告存在文字錯誤,確需更正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標準等規定進行更正,并予以標注或者說明。
第十二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和報告進行歸檔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十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
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數據、結果存在錯誤或者無法復核的,屬于不實檢驗檢測報告:
(一)樣品的采集、標識、分發、流轉、制備、保存、處置不符合標準等規定,存在樣品污染、混淆、損毀、性狀異常改變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校準的儀器、設備、設施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的;
(四)未按照標準等規定傳輸、保存原始數據和報告的。
第十四條 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
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檢驗檢測報告:
(一)未經檢驗檢測的;
(二)偽造、變造原始數據、記錄,或者未按照標準等規定采用原始數據、記錄的;
(三)減少、遺漏或者變更標準等規定的應當檢驗檢測的項目,或者改變關鍵檢驗檢測條件的;
(四)調換檢驗檢測樣品或者改變其原有狀態進行檢驗檢測的;
(五)偽造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或者偽造授權簽字人簽名或者簽發時間的。
第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對其在檢驗檢測工作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六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或者以其他公開方式對其遵守法定要求、獨立公正從業、履行社會責任、嚴守誠實信用等情況進行自我聲明,并對聲明內容的真實性、全面性、準確性負責。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持續符合相應條件和要求、遵守從業規范、開展檢驗檢測活動以及統計數據等信息。
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活動中發現普遍存在的產品質量問題的,應當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檢驗檢測機構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因應對突發事件等需要,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應急開展相關監督檢查工作。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定期組織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工作,并公布能力驗證結果。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參加前款規定的能力驗證工作。
第十九條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風險程度、能力驗證及監督檢查結果、投訴舉報情況等,對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分類監管。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向檢驗檢測機構、委托人等有關單位及人員詢問、調查有關情況或者驗證相關檢驗檢測活動;
(三)查閱、復制有關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報告、發票、賬簿及其他相關資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采取自查自改措施,依法從事檢驗檢測活動,并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逐級上報年度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結果等信息,并將檢驗檢測機構違法行為查處情況通報實施資質認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監督檢查結果,并將檢驗檢測機構受到的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平臺。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檢驗檢測機構存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但無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的情形的,可以采用說服教育、提醒糾正等非強制性手段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進行檢驗檢測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分包檢驗檢測項目,或者應當注明而未注明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在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或者未經授權簽字人簽發或者授權簽字人超出其技術能力范圍簽發的。
第二十六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規對撤銷、吊銷、取消檢驗檢測資質或者證書等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三、江西省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日前,江西省教育廳、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五部門印發《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設置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規范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兑庖姟分赋觯嘤枡C構名稱應與其辦學類別相符合;居民住宅、地下室不得作為培訓機構辦學場所;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名稱:
培訓機構名稱應與其辦學類別相符合
《意見》要求,培訓機構名稱應與其辦學類別相符合,應與市場監管、民政登記管理和教育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符合。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中文名稱,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對外使用的名稱應與批準的名稱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名稱,不得在禁止期限內使用已被撤(注)銷的企業名稱,不得使用已登記的其他培訓機構或學校名稱、簡稱、特定稱謂。
從事文化課程培訓服務的培訓機構一般表述為“xx培訓(課外培訓、課外教育、專修、輔導、考試補習、補習)學?;蛑行摹?,可以體現學科門類或者辦學特色等,如“英語培訓學校”;從事語言能力、藝術、體育、科技、研學等非學科知識培訓服務的培訓機構一般表述為“xx培訓中心”,可以體現辦學特色等,但不得使用“教育”“學校”字樣。
場所:
居民住宅、地下室不得作為培訓機構辦學場所
申請設立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避開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場所。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隱患的場所不得作為培訓機構的注冊及辦學場所。培訓機構應具備相對獨立的辦學場地,教室和辦公室必須設在一處,所在樓層不超過5層。
舉辦者以自有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辦學場所的房屋產權證明材料;以租用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自申請辦學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此外,培訓機構辦學場所的建筑總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辦學場所建筑總面積的三分之二,且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對建筑面積達標且不到300平方米的,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向教育部門提供有關消防技術指導,由教育部門核定。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應按有關規定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備案。向學員提供餐飲服務的校外培訓機構或配送單位,必須取得相應的食品經營許可等相關證照。
師資:
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從事文化課程培訓服務的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所開設培訓項目及規模,配備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的專兼職教師隊伍,且專職教師數不得少于教師總數的1/2;所聘任的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教師資格。從事語言能力、藝術、體育、科技、研學等非學科知識培訓服務的培訓機構,所聘任的教師應具有相應教師資格或該類別相應資質。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聘任外籍教師,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從事文化課程培訓服務的培訓機構開展文化課程類培訓的班次、內容、招生對象、收費標準、上課時間等應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審核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培訓機構開展的培訓項目,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違背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培訓機構應制定與其培訓項目相對應的培訓計劃,合理安排教學內容,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嚴禁摻雜宗教信息、崇洋媚外等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培訓內容,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區)中小學同期進度。
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
收費:
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與金融部門的合作,探索通過建立學雜費專用賬戶、嚴控賬戶最低余額和大額資金流動等措施加強對培訓機構資金的監管。
同時,營利性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應經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許可和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并報法人辦學許可所載地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缈h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應經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許可和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并報法人辦學許可所載地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未經擬設分支機構屬地辦學許可,不得擅自增設分支機構。
四、上海市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上市市培訓機構監督屬于市教委牽頭,相關部門配合,對培訓機構進行全方位的督導,對沒有達標的機構予以取締。
五、江蘇省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江蘇省培訓機構監督管理方法:市場監督,教育局管理,行政機關備案,當地政府機構經常視察
六、監督抽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的抽樣檢驗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開展全國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指導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并按照規定實施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依法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庫,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完善并督促落實相關監督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技術建設,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報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發現和查處食品安全問題為導向,依法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承檢機構進行監督評價,發現存在檢驗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檢驗質量問題的,應當及時采取有關措施進行處理。
第九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制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指導規范。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指導規范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二章 計 劃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科學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計劃,實現監督抽檢與風險監測的有效銜接。
第十一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根據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國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抽樣檢驗年度工作計劃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樣檢驗工作方案,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抽樣檢驗的食品品種;
?。ǘ┏闃迎h節、抽樣方法、抽樣數量等抽樣工作要求;
?。ㄈz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依據等檢驗工作要求;
?。ㄋ模z驗結果的匯總分析及報送方式和時限;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下列食品應當作為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計劃的重點:
?。ㄒ唬╋L險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食品;
?。ǘ┝魍ǚ秶鷱V、消費量大、消費者投訴舉報多的食品;
?。ㄈ╋L險監測、監督檢查、專項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較大隱患的食品;
(四)專供嬰幼兒、孕婦、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輔食品;
?。ㄎ澹W校和托幼機構食堂以及旅游景區餐飲服務單位、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經營的食品;
?。┯嘘P部門公布的可能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食品;
?。ㄆ撸┮言诰惩庠斐山】滴:Σ⒂凶C據表明可能在國內產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應當作為抽樣檢驗工作重點的食品。
第三章 抽 樣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行抽樣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承擔食品安全抽樣工作。
第十五條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建立食品抽樣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抽樣流程和工作紀律,加強對抽樣人員的培訓和指導,保證抽樣工作質量。
食品安全抽樣人員應當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抽取樣品應當支付費用。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在執行抽樣任務時應當出示監督抽檢通知書、委托書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調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樣活動,應當由食品安全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或者陪同。
承擔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抽樣任務的機構和人員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樣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應當核對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營業執照、許可證等資質證明文件。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可以從食品生產者的成品庫待銷產品中或者從食品經營者倉庫和用于經營的食品中隨機抽取樣品,不得由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行提供樣品。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數量原則上應當滿足檢驗和復檢的要求。
第十九條 風險監測、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中的抽樣,不受抽樣數量、抽樣地點、被抽樣單位是否具備合法資質等限制。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的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的樣品應當現場封樣。復檢備份樣品應當單獨封樣,交由承檢機構保存。抽樣人員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樣人員、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可以通過拍照、錄像、留存購物票據等方式保存證據。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應當使用規范的抽樣文書,詳細記錄抽樣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應當書面告知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
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食品安全抽樣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不得拒絕或者阻撓食品安全抽樣工作。
第二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樣品、抽樣文書及相關資料應當由抽樣人員攜帶或者寄送至承檢機構,不得由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行送樣和寄送文書。
對有特殊貯存和運輸要求的樣品,抽樣人員應當采取相應措施,保證樣品貯存、運輸過程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包裝標示的要求,不發生影響檢驗結論的變化。
第二十三條 抽樣人員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違法行為、生產經營的食品及原料沒有合法來源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食品安全抽樣的,應當報告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第四章 檢 驗
第二十四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應當采用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
風險監測、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問題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標準檢驗方法,應當遵循技術手段先進的原則,并取得國家或者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五條 承檢機構接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樣品時,應當查驗、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以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論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文書的記錄相符,對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按照相關要求入庫存放。
對抽樣不規范的樣品,承檢機構應當拒絕接收并書面說明理由,及時向組織或者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承檢機構應當對檢驗工作負責,按照食品檢驗技術要求開展檢驗工作,如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填寫檢驗原始記錄,保證檢驗工作的科學、獨立、客觀和規范。
承檢機構應當自收到樣品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承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經組織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承檢機構不得分包或者轉包檢驗任務。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妥善保存復檢備份樣品。復檢備份樣品剩余保質期不足3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妥善保存復檢備份樣品。復檢備份樣品剩余保質期不足6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第二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在檢驗結論作出后10個工作日內將檢驗結論報送組織或者委托實施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在檢驗結論作出后2個工作日內報告組織或者委托實施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承檢機構除按照相關要求報告外,還應當及時通報抽檢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住所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食品生產經營者組織或者實施監督抽檢的,應當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及時通知被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經營環節組織監督抽檢的,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不在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但在同一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按照抽檢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和時限通報。
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經營環節組織監督抽檢的,標稱的食品生產者在其他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應當按照抽檢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報告抽檢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或者實施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抽檢地與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的,抽檢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后及時通報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住所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抽檢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住所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通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
第三十三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檢驗結論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承檢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報告或者通報。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檢,檢驗結論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等情形的,應當逐級報告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中的檢驗結論的通報和報告,不受本辦法規定時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條 被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標稱的食品生產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照法律規定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并說明理由。
復檢機構與復檢申請人存在日常檢驗業務委托等利害關系的,不得接受復檢申請。
第三十五條 復檢機構應當在同意復檢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樣品保存條件從初檢機構調取樣品。
復檢機構應當在收到備份樣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檢結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復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復檢申請人應當在復檢機構同意復檢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組織開展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初檢機構提交復檢機構名稱、資質證明文件、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復檢申請書、復檢機構同意復檢申請決定書等材料。
第三十六條 復檢申請人原則上應當自提出復檢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組織或者委托實施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復檢報告。逾期不提交的,視為認可初檢結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復檢申請人、復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檢機構不得予以復檢:
?。ㄒ唬z驗結論顯示微生物指標超標的;
?。ǘ蜋z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的;
(三)逾期提出復檢申請的;
?。ㄋ模┢渌驅е聜浞輼悠窡o法實現復檢目的的。
第三十八條 標稱的食品生產者對抽樣產品真實性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組織或者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審核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異議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視為認可抽樣產品的真實性。
食品生產者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
第五章 處 理
第三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立即采取封存
七、物業監督管理辦法?
此辦法對物業機構設置、資質、管理,從業人員要求作了嚴格的規定。使物業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八、飼料監督抽檢管理辦法?
(一)建立被監督抽查企業庫。與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信息管理系統實時對接,建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庫,依據生產企業生產經營狀態,實施動態管理和隨機選取被抽查對象。
(二)建立監管專家庫。吸納具有養殖、飼料加工、動物營養、生物技術等專業知識和熟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人才,建立全國飼料質量安全監管專家庫,隨機選取監督抽查、抽樣、現場檢查或飛行檢查工作人員。
(三)公開監督抽查事項。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監督抽查目的、方式、內容、檢驗檢測產品等予以公開,并在我部門戶網站公開飼料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結果。同一年度內對同一企業的監督抽查,原則上不超過2次。
九、事后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強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監管,是指建設項目在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備案后到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期間,對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落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決定的情況等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后監管,是指建設項目在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后,對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等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上海市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活動。
第四條(職責分工)
本市非海洋工程類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實行“市、區、鄉鎮(街道)”三級監管體系。本市海洋工程類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實行“市、區”二級監管體系。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和協調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對區級生態環境部門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對生態環境部和市生態環境局審批的跨區重大建設項目可直接進行監督檢查。具體負責以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建設地點位于上?;瘜W工業區四至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事業單位的建設項目。
區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轄區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監督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具體負責轄區內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監管的除外)。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級生態環境部門的指導下,結合網格化管理,對轄區內的非海洋工程類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存在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制止并向區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第五條(分類監管)
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實行分類管理。對審批制建設項目、告知承諾制建設項目、備案制建設項目、海洋工程類建設項目實行不同的監管要求。
審批制建設項目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且實施行政審批制的建設項目。
告知承諾制建設項目是指按照《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且以告知承諾方式實施行政審批的建設項目。
備案制建設項目是指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且實行備案管理的建設項目。
海洋工程類建設項目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編制海洋環境報告書(表)并報審查批準的建設項目。
第六條(審批制建設項目監管要求)
審批制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中監管要求:
(一)監管頻次。對納入《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重點行業名錄》的生態影響類審批制建設項目,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期內至少開展一次執法檢查。對納入《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重點行業名錄》的其他審批制建設項目,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項目調試期內至少開展一次執法檢查。對未納入《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重點行業名錄》的其他審批制建設項目,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項目調試期內以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開展執法檢查。
(二)監管內容。遵守國家及本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決定的落實情況;建設項目發生變更后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施工期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建設項目環境信息公開情況;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情況;排污許可證申領(變更)情況;輻射安全許可證申領(變更)情況;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等。
審批制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后監管要求:
(一)監管頻次。對納入《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重點行業名錄》的審批制建設項目,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其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后半年內開展執法檢查及監測;對未納入《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重點行業名錄》的其他審批制建設項目,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其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后以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開展執法檢查及監測。
(二)監管內容。遵守國家及本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環境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環境影響后評價開展情況等。
第七條(告知承諾制建設項目監管要求)
告知承諾制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中監管要求:
(一)監管頻次。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決定后的2個月內,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質量進行核查。在項目調試期內以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開展執法檢查。
(二)監管內容。除按照審批制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中監管有關內容執行以外,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質量、被審批人承諾內容的真實性等進行檢查。
告知承諾制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后監管要求:
(一)監管頻次。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建設項目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后以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開展執法檢查及監測。
(二)監管內容。按照審批制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后監管有關內容執行。
第八條(備案制建設項目監管要求)
備案制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后監管要求:
(一)監管頻次。區級生態環境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備案制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后監管工作,對年度內新備案的建設項目以不低于10%的比例開展執法檢查。
(二)監管內容。遵守國家及本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建設項目是否屬于備案范圍;備案情況與實際情況的相符性;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環境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等。
第九條 (海洋工程類建設項目監管要求)
海洋工程類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中監管要求:
(一)監管頻次。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海洋工程類建設項目施工期內至少開展一次執法檢查。
(二)監管內容。遵守國家及本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決定的落實情況;建設項目發生變更后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施工期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建設項目環境信息公開情況;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情況;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等。
海洋工程類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后監管要求:
(一)監管頻次。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其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后一年內開展執法檢查。
(二)監管內容。遵守國家及本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環境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運行期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等。
第十條(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督檢查要求)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監管的職責分工,每年按需開展所轄區域內建設項目的生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自主驗收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程序的規范性、驗收報告編制質量、驗收信息公開情況以及是否存在涉嫌環境違法行為等。
第十一條(與固定污染源日常監管工作的銜接)
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發證范圍的建設項目,生態環境部門在核發排污許可證時應審查建設項目環保設施“三同時”等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并將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管要求寫入排污許可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市固定污染源管理有關規定和排污許可證載明的管理要求,統籌安排落實對該類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
未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發證范圍的建設項目,在竣工環保驗收完成后或者投入生產或使用實際滿一年后,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明確的職責分工,將其納入各自的污染源日常監管計劃,并開展事后監管。
第十二條(部門聯動)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健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的工作機制,建立管理臺賬制度,暢通信息溝通和反饋機制,每年11月底前向市生態環境局報送有關監督管理情況。各級環境執法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各級環境監測部門按職責配合開展監測工作。對存在環境違法行為和環境管理問題的監管對象,應當適度提高抽查比例,加大監管力度。
第十三條(環境影響后評價)
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工作并至有權限的生態環境部門備案。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將經備案的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監管的依據之一。
第十四條(第三方服務)
生態環境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入第三方服務機構配合開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
第十五條(監管能力建設)
鼓勵利用在線監測、衛星遙感、無人機巡查、遠紅外攝像等科技手段,提高發現問題的能力。運用大數據、“互聯網+”等信息手段,提高對各類環境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研判水平。
生態環境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能力建設,強化業務培訓,提高環境監管隊伍業務能力和監管水平。
第十六條(信息公開)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公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及本市環境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公開建設項目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在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完成后登錄上海市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服務平臺,主動公開建設項目開工前信息、施工過程中信息、建成后信息等。
第十七條(公眾監督)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環保志愿者及環保社會組織參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存在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通過“12369環保舉報”微信公眾號、“12345”市民服務熱線、來信來訪等多種方式反映問題,生態環境部門對反映的問題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失信懲戒)
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建設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違法違規信息應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記入其環境信用記錄,向社會公布。
對嚴重失信企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依法實施限制或禁止市場準入、停止優惠政策等懲戒措施。具體獎懲措施按照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存在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制度、信息公開制度、排污許可制度等環境違法行為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監管人員責任)
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人員,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十、牙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制定依據)為加強牙膏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健康權益,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的牙膏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要求。
第三條 (牙膏定義)本辦法所稱牙膏,是指以摩擦的方式用于人體牙齒表面及周圍組織,以清潔、美化及保護為目的的固體及半固體制劑。
第四條 (管理職責)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牙膏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牙膏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轄區內牙膏生產企業生產許可及牙膏備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牙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備案人)牙膏備案人對牙膏的質量安全和功效宣稱負責。
牙膏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加強管理,誠信自律,保證牙膏產品質量安全。
第六條 (行業自律)牙膏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督促引導生產經營者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第七條 (牙膏管理制度)國家對牙膏實施備案管理。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產品備案后,方可上市銷售或進口。
第八條 (新原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使用于牙膏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為牙膏新原料。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牙膏原料的歷史使用情況,制定發布《牙膏已使用原料目錄》,作為牙膏新原料判定依據。
第九條 (牙膏原料管理)已納入《牙膏已使用原料目錄》的原料,牙膏生產經營者應根據國家強制性標準、技術規范、《牙膏已使用原料目錄》的要求合理使用。
擬使用牙膏新原料用于牙膏生產的,應提出制定該原料安全技術標準的立項建議,納入國家強制性標準、技術規范后方可使用。
已有國家標準的食品添加劑或食品原料,首次用于牙膏生產的,不按照新原料管理。使用了該原料的牙膏進行備案時,應提供該原料在牙膏中使用的安全性評估報告。
第十條 (生產許可制度)擬從事牙膏生產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資料審核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后,方可生產。
牙膏生產應當達到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關于生產車間的環境要求。
第十一條 (備案)牙膏上市銷售或者進口前,備案人應當提交以下資料辦理備案:
(一)備案人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三)產品名稱;
(四)產品配方;
(五)產品執行的標準;
(六)產品標簽;
(七)產品檢驗報告;
(八)產品安全評估資料。
第十二條 (編號)牙膏備案按照下列規則進行編號:
(一)國產牙膏: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國牙網備字+4位年份數+本行政區域內的備案產品序數;
(二)進口牙膏:國牙網備進字(境內責任人所在地省份簡稱)+4位年份數+全國備案產品序數;
(三)臺灣、香港、澳門牙膏:國牙網備制字(境內責任人所在地省份簡稱)+4位年份數+全國備案產品序數。
第十三條 (功效分類目錄)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牙膏功效制定牙膏功效分類目錄,牙膏的功效宣稱用語不得超過功效分類目錄確定的允許宣稱范圍。
根據行業企業、協會的建議及牙膏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更新調整牙膏功效分類目錄。
第十四條 (命名要求)牙膏命名涉及功效宣稱內容的,該產品應當具有與命名內容相符的實際功效,且功效宣稱用語不得超出功效分類目錄確定的允許宣稱范圍。
第十五條 (其他禁止標注內容)除功效宣稱部分應符合分類目錄確定的允許宣稱范圍外,牙膏標簽其他部分同時不得標注以下內容:
(一)明示或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
(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三)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內容;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禁止標注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 (功效評價)牙膏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除基礎清潔類型外,其他功效牙膏應當按照規定要求開展功效評價。已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功效評價后,可以宣稱牙膏具有防齲、抑牙菌斑、抗牙本質敏感、減輕牙齦問題等功效。
牙膏備案人在完成產品功效評價后,方可辦理備案。功效評價依據的摘要在辦理備案時應一并提交至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專門網站,主動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功效評價機構要求)承擔牙膏功效評價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確定的開展功效評價工作的資質條件,遵循科學公正、獨立客觀、安全準確、誠實守信的原則,獨立開展牙膏功效評價,并對其作出的評價結果負責。
第十八條 (未經備案注冊)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上市銷售、經營或者進口未備案的牙膏,參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上市銷售、經營或者進口未備案的普通化妝品相關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法使用其他原料)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要求,未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牙膏已使用原料目錄》使用牙膏原料的,按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未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技術規范使用原料的相關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要求,備案時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原料安全評價資料的,按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備案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標注要求)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產品命名或標簽宣稱違法的,按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有關標簽不符合規定的情形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功效未驗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進行功效評價的,按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有關標簽不符合規定的情形給予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備案人未公布功效評價報告摘要的,按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未公布功效宣稱依據摘要的情形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參照執行)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事項按照普通化妝品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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