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水文站網?水文站網布設測站的原則是什么?
一、什么是水文站網?水文站網布設測站的原則是什么?
水文站網就是為實現測驗水文數據并能較好緩迅的表征區域水文特征而在區域上設置的水文測站形成的網絡結構;
布設原則,根據站網規劃的原則
1、水文昌兆站點應盡可能控制性擾迅此較好的地點
2、水文站點應該做到分布有序,疏密有度
3、對特殊地區應專設水文測站以供使用
二、水土保持規劃應遵循什么的原則編制
統籌協調、分類指導碼凳氏。水土粗雹保持規劃是在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劃定的基礎上,遵循統籌協調、分類指導的原則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指為了防止水土流失,做好國土整治,遲散合理開發和利用水土及生物資源,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農林牧及經濟發展。
三、環境質量標準的制定應遵循什么原則
1、以人為本的原則:保護人體健康和改善環境質量是制定環境標準的主要目的,也是制定標準的出發點和歸宿,是各類環境標準都要貫徹的主要原則。
2、科學性、政策性原則:制定環境標準要有充分的科學依據,要體現國家關于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符合我國國情,促進環境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統一;使標準的依據和采用的技術措施達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切實可行。
3、以環境基準為基礎,與國家的技術水平、社會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基準和標準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環境質量基準是由污染物或因素與人或生物間的劑量反應關系確定的,不考慮人為因素,也不隨時間變化。而環境質量標準是以環境質量基準為依據,綜合考慮社會、經濟、技術等諸茄滲薯因素制定的,可以根據情況變化不斷修改、補充。
4、綜合效益分析,實用性、可行性原則:制定環境標準必須進行詳細的環境、社會、經濟效益分析,剖析代價和效益間的關系,力爭最小代價和最大效益。標準要定在最佳實用點上,即從實際需要出發,落實“最佳實用技術”(BPT法)、“最佳可行技術”(BAT法)和“最佳實驗技術”(BDT法)。BPT法是指工藝和技術可靠,從經濟條件上國內能普及的技術;BAT法是指技術上證明可靠、經濟上合理,屬于代表工藝改革和污染治理方向的技術。BDT法是指國內現有平均技術水平。
5、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原則:我國各地自然條件和經濟發展情況不同,環境容量不同,加之國家標準中有些項目并未做規定,所以允許地方環保部門根據當地的環境特點、技術經濟條件,制定地方環保喊兄標準。
6、與有關標準、規范、制度協調配套原則:質量標準與排放標準、排放標準與收費標準、國內標準與國際標準應相互協調才能貫徹執行。
7、采用國際標準,與國際標準接軌的原則:隨著顫者經濟全球化,標準趨同已成為世界各國標準化的目標。采用國際標準即是加入WTO的一般要求,也是提高我國環境監測能力和水平,參與國際國內競爭的需要。
環境肆大質量標準的制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體健康,有利于保護環境并維護消費者的利益。環境標準制定得是否準確、有效,就看它能否真正起到防止環境受污染、防止社會出現公害、毀升防止人和生物受到毒害的作用,這是制定標準的出發點和歸宿。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國家資源和持續發展,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提高經濟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并有利于產品的通用互換。
三、從實際出發,做到切實可行,制定新標準必須與有關標準協調配套。
四裂余豎、有利于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促進對外經濟合作和對外貿易。
五、積極采用國外先進標準和國際標準,以利于國際間接軌。
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備案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備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備案管理。
地方機動車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管理,依照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地方機動車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審批辦法》執行。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報送備案的函;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文件,以及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伏沒的發布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同時報送政府授權文件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標準的文件;
(三)地方環拿廳罩境保護標準文本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四)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編制說明和研究報告。
第四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符合本辦法第六、七、八條規定的,予以備案,并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網站公布備案登記信息。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六、七、八條規定的,不予備案登記,并說明理由。
第五條 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無法與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項目限值、控制要求比較寬嚴關系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暫緩備案,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書面說明理由,通知報送標準備案部門重新備案;重新備案的標準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第六條 報送備案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 已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 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規定的項目,補充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
第七條 報送備案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 已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應參照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體系結構,可以是行業型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綜合型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業型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于特定行業污染源或特定產品污染源;綜合型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于所有行業型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范圍以外的其他各行業的污染源;
(三)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規定的項目,補充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四)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規定的項目,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八條 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應當優先采用國家標準或環境保護行業標準。
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污染物監測方法也可采用等效方法或替代方法,但應當與國家標準或環境保護行業標準進行對比試驗和驗證并符合要求。
污染物沒有國家標準或環境保護行業標準監測方法時,應將該污染物的監測方法列入地方環境保護標準附錄,或在地方環境保護標準中列出發表該監測方法的出版物。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制定部門應當及時依法對地方環境保護標準進行修訂或者廢止:
(一)新制定發布的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對地方環境質量標準中的污染物項目已作規定的;
(二)新制定發布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嚴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經修訂后,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條 地方環境消鬧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在報批前,應當征求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意見。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包括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水環境質量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包括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二)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指:對于同類行業污染源或產品污染源,在相同的環境功能區域內,采用相同監測方法,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項目限值、控制要求,在其有效期內嚴于相應時期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1999年5月13日發布的《關于加強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發〔1999〕1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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