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監測崗位所需基本知識有哪些(生態環境監測崗位所需基本知識有哪些內容)
一、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管理范圍有哪些?
垃圾分類。清理河道。清理白色垃圾。發展綠色環保。
二、環境監測技術以后可以就業哪些崗位?
就業環境監測、環境污染物控制、環境評價及治理等崗位。
專業培養掌握水、氣、土壤、固廢等環境介質的監測和環境污染治理、環保設施運營管理基本知識,具備各環境介質的樣品采集、樣品前處理和分析測試、監測報告撰寫、水污染治理、大氣污染治理、固體廢物處理處置、物理污染治理設計及維護能力,從事環境監測、環境污染控制等工作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
三、生態環境監測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生態環境監測管理,促進監測事業健康發展,推動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支撐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定義與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生態環境監測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態環境監測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對環境質量、生態狀況和污染物排放及其變化趨勢的采樣觀測、調查普查、遙感解譯、分析測試、評價評估、預測預報等活動。包括對大氣、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聲、光、熱、生物、振動、輻射、溫室氣體等環境要素質量的監測,對森林、草原、濕地、荒漠、河湖、海洋、農田、城市和鄉村等生態狀況的監測,以及對各類污染物排放活動的監測。
第三條【工作原則和目標】
生態環境監測實行依法監測、科學監測、誠信監測的原則。
從事生態環境監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保障生態環境監測活動的獨立、公正,維護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公信力和權威性。
第四條【地位與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是服務于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礎性公共事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監測事業納入同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保障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正常開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參與生態環境監測活動,推進生態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制度化、規范化。
第五條【管理體制與部門職責】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生態環境監測標準規范,對生態環境監測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草、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氣象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按照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標準規范,組織實施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監測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監測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職責分工,實施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監測活動。
第六條【科技進步與表彰】
國家支持生態環境監測高新技術、先進裝備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鼓勵開展新型污染物、應對新興環境問題和履行國際環境公約涉及污染
四、環境監測是崗位嗎?
是崗位。
環境監測是一項基礎性工作,其主要負責對環境各項原始數據的獲取,從而為環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環境規劃等提供有效的科學依據,并且通過數據及時反映監測范圍的環境質量及變化趨勢。
早期對于數據搜集往往需要人為利用采集器進行數據測量,而隨著技術的發展也會利用一些APP進行監測。
五、環境監測有哪些?
環境檢測的介質對象大致可分為水質檢測、空氣檢測、土壤檢測、固體廢物檢測、生物檢測、噪聲和振動檢測、電磁輻射檢測、放射性檢測、熱檢測、光檢測、衛生檢測等。環境檢測項目包括哪些?環境檢測做什么項目?環境檢測對象包括哪些?環境檢測項目內容包括哪些?下面就環境檢測項目匯總如下:
1,水檢測:污水檢測、廢水檢測、生活飲用水檢測、直飲水、自來水檢測、凈水檢測、井水檢測、回用水檢測、工業用水檢測、山泉水檢測、江海湖泊水檢測、水源水檢測、海水檢測、游泳池水檢測、地表水檢測、地下水檢測等。
2,氣檢測:室內空氣檢測、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廢氣檢測、工業廢氣檢測、鍋爐窯爐廢氣檢測、發電機廢氣檢測、食堂廢氣檢測、食堂火煙檢測、食堂油煙廢氣檢測、車間廢氣檢測、環境空氣檢測、工作場所空氣檢測、空氣質量檢測等。
3,聲檢測:廠界噪聲檢測、工作崗位噪聲檢測、生活噪聲檢測、交通噪聲檢測、工業噪聲檢測、機械噪聲檢測、車間噪聲檢測、區域噪聲檢測等
4,污泥土壤檢測:江海湖泊底泥檢測、污泥檢測、土壤檢測、土壤重金屬檢測、土壤氡濃度檢測等。
5,環境影響評價監測:大氣環境質量現狀監測、環境空氣質量現狀監測、地表水環境質量現狀監測、地下水環境質量現狀監測、聲環境質量現狀監測、土壤環境質量現狀監測等。
六、環境監測程序有哪些?
素的影響,應根據監測區域呈現的特點,進行周密的現場調查和資料收集工作,主要調查各 種污染源及其排放情況和自然與社會環境特征,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氣象氣候、土 壤利用情況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2、確定監測項目,應根據國家規定的環境質量標準,結合本地區主要污染源及其主要 排放物的特點來選擇,同時還要測定一些氣象及水文測量項目。3、確定監測點布置及采樣時間和方法,采樣點布置得是否合理,是能否獲得有代表性 樣品的前提,應予以充分重視。4、選擇和確定環境樣品的保存方法。5、環境樣品的分析測試,根據樣品特征及所測組特點選擇適宜的分析測試方法。6、數量處理與結果上報:由于監測誤差存在于環境監測的全過程,只有在可靠的采樣 和分析測試的基礎上,運用數理統計的方法處理數據,才可能得到符合客觀要求的數據,處七、醫學教師崗位基本知識?
1、負責給臨床醫生組織產品學術會議或銷售人員的內部培訓,為銷售團隊提供學術支持。
2、專業學術資料的整理、歸集以及課件制作。
3、參與新產品的定位以及產品賣點的提煉。
4、負責醫學專業調研及各產品市場調研,市場信息的收集和處理。
5、負責各產品的醫學咨詢和臨床問題解答。
八、廣西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好嗎?
廣西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注冊資本為7376.5萬,法定代表人為李偉,經營狀態為正常,注冊地址為南寧市興寧區民主路45號。
宗旨和業務范圍:承擔所駐區域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噪聲、生態狀況等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與調查評價,生態環境質量預警預報和較大以上級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生態環境監測質量保證工作;負責所駐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信息的搜集、整理、匯總、分析,編寫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生態環境監測年鑒等;為所駐區域生態環境管理和執法提供支持。
所以說該檢測中心還是非常不錯的。
九、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單位定義?
是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和或規范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專業技術機構。
生態環境檢測檢測機構的職能是進行生態環境監測。所謂生態環境監測,是指運用化學、物理、生物等技術手段,針對水和廢水、環境空氣和廢氣、海水、土壤、沉積物、固體廢物、生物、噪聲、振動、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輻射等要素開展環境質量和污染排放的監測活動。
十、生態環境監測補充規定?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
第一條 本補充要求是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通用要求的基礎上,針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時應與評審通用要求一并執行。
第二條 本補充要求所稱生態環境監測,是指運用化學、物理、生物等技術手段,針對水和廢水、環境空氣和廢氣、海水、土壤、沉積物、固體廢物、生物、噪聲、振動、輻射等要素開展環境質量和污染排放的監測(檢測)活動。
第三條 本補充要求所稱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規范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專業技術機構。
第四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監測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第五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防范和懲治弄虛作假行為的制度和措施,確保其出具的監測數據準確、客觀、真實、可追溯。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分別對原始監測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
第六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保證人員數量、及其專業技術背景、工作經歷、監測能力等與所開展的監測活動相匹配,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的人員數量應不少于生態環境監測人員總數的15%。
第七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技術負責人應掌握機構所開展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范圍內的相關專業知識,具有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相關專業背景或教育培訓經歷,具備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且具有從事生態環境監測相關工作5年以上的經歷。
第八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授權簽字人應掌握較豐富的授權范圍內的相關專業知識,并且具有與授權簽字范圍相適應的相關專業背景或教育培訓經歷,具備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且具有從事生態環境監測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歷。
第九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質量負責人應了解機構所開展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范圍內的相關專業知識,熟悉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的質量管理要求。
第十條 生態環境監測人員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與所處崗位相適應的環境保護基礎知識、法律法規、評價標準、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質量控制要求,以及有關化學、生物、輻射等安全防護知識;
(二)承擔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前應經過必要的培訓和能力確認,能力確認方式應包括基礎理論、基本技能、樣品分析的培訓與考核等。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按照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對現場測試或采樣的場所環境提出相應的控制要求并記錄,包括但不限于電力供應、安全防護設施、場地條件和環境條件等。應對實驗區域進行合理分區,并明示其具體功能,應按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設置獨立的樣品制備、存貯與檢測分析場所。根據區域功能和相關控制要求,配置排風、防塵、避震和溫濕度控制設備或設施;避免環境或交叉污染對監測結果產生影響。環境測試場所應根據需要配備安全防護裝備或設施,并定期檢查其有效性。現場測試或采樣場所應有安全警示標識。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配齊包括現場測試和采樣、樣品保存運輸和制備、實驗室分析及數據處理等監測工作各環節所需的儀器設備。現場測試和采樣儀器設備在數量配備方面需滿足相關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對現場布點和同步測試采樣要求。應明確現場測試和采樣設備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確保其正常規范使用與維護保養,防止其污染和功能退化。現場測試設備在使用前后,應按相關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關鍵性能指標進行核查并記錄,以確認設備狀態能夠滿足監測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與所開展的監測業務相適應的管理體系。管理體系應覆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全部場所進行的監測活動,包括但不限于點位布設、樣品采集、現場測試、樣品運輸和保存、樣品制備、分析測試、數據傳輸、記錄、報告編制和檔案管理等過程。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可采取紙質或電子介質的方式對文件進行有效控制。采用電子介質方式時,電子文件管理應納入管理體系,電子文件亦需明確授權、發布、標識、加密、修改、變更、廢止、備份和歸檔等要求。與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活動相關的外來文件,包括環境質量標準、污染排放或控制標準、監測技術規范、監測標準(包括修改單)等,均應受控。
第十五條 有分包事項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事先征得客戶同意,對分包方資質和能力進行確認,并規定不得進行二次分包。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就分包結果向客戶負責(客戶或法律法規指定的分包除外),應對分包方監測質量進行監督或驗證。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及時記錄樣品采集、現場測試、樣品運輸和保存、樣品制備、分析測試等監測全過程的技術活動,保證記錄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規范性,能夠再現監測全過程。所有對記錄的更改(包括電子記錄)實現全程留痕。監測活動中由儀器設備直接輸出的數據和譜圖,應以紙質或電子介質的形式完整保存,電子介質存儲的記錄應采取適當措施備份保存,保證可追溯和可讀取,以防止記錄丟失、失效或篡改。當輸出數據打印在熱敏紙或光敏紙等保存時間較短的介質上時,應同時保存記錄的復印件或掃描件。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對于方法驗證或方法確認應做到:
(一)初次使用標準方法前,應進行方法驗證。包括對方法涉及的人員培訓和技術能力、設施和環境條件、采樣及分析儀器設備、試劑材料、標準物質、原始記錄和監測報告格式、方法性能指標(如校準曲線、檢出限、測定下限、準確度、精密度)等內容進行驗證,并根據標準的適用范圍,選取不少于一種實際樣品進行測定。
(二)使用非標準方法前,應進行方法確認。包括對方法的適用范圍、干擾和消除、試劑和材料、儀器設備、方法性能指標(如:校準曲線、檢出限、測定下限、準確度、精密度)等要素進行確認,并根據方法的適用范圍,選取不少于一種實際樣品進行測定。非標準方法應由不少于3名本領域高級職稱及以上專家進行審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確保其人員培訓和技術能力、設施和環境條件、采樣及分析儀器設備、試劑材料、標準物質、原始記錄和監測報告格式等符合非標準方法的要求;
(三)方法驗證或方法確認的過程及結果應形成報告,并附驗證或確認全過程的原始記錄,保證方法驗證或確認過程可追溯。
第十八條 使用實驗室信息管理系統(LIMS)時,對于系統無法直接采集的數據,應以紙質或電子介質的形式予以完整保存,并能實現系統對這類記錄的追溯。對系統的任何變更在實施前應得到批準。有條件時,系統需采取異地備份的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開展現場測試或采樣時,應根據任務要求制定監測方案或采樣計劃,明確監測點位、監測項目、監測方法、監測頻次等內容。可使用地理信息定位、照相或錄音錄像等輔助手段,保證現場測試或采樣過程客觀、真實和可追溯。現場測試和采樣應至少有2名監測人員在場。
第二十條 應根據相關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的要求,采取加保存劑、冷藏、避光、防震等保護措施,保證樣品在保存、運輸和制備等過程中性狀穩定,避免玷污、損壞或丟失。環境樣品應分區存放,并有明顯標識,以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實驗室接受樣品時,應對樣品的時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條件進行檢查和記錄,對不符合要求的樣品可以拒收,或明確告知客戶有關樣品偏離情況,并在報告中注明。環境樣品在制備、前處理和分析過程中注意保持樣品標識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質量控制活動應覆蓋生態環境監測活動全過程,所采取的質量控制措施應滿足相關監測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監測結果的準確性。應根據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或基于對質控數據的統計分析制定各項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第二十二條 當在生態環境監測報告中給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規范的聲明時,報告審核人員和授權簽字人應充分了解相關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排放/控制標準的適用范圍,并具備對監測結果進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
第二十三條 生態環境監測檔案的保存期限應滿足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文件的規定,生態環境監測檔案應做到:
(一)監測任務合同(委托書/任務單)、原始記錄及報告審核記錄等應與監測報告一起歸檔。如果有與監測任務相關的其他資料,如監測方案/采樣計劃、委托方(被測方)提供的項目工程建設、企業生產工藝和工況、原輔材料、排污狀況(在線監測或企業自行監測數據)、合同評審記錄、分包等資料,也應同時歸檔;
(二)在保證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電子介質存儲的報告和記錄代替紙質文本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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