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怎樣確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企業應當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但固定資產使用壽命的具體年限并沒有明文規定。
根據稅法相關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為20年;(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5)電子設備,為3年。
在實際工作中,很多企業沒有按照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和凈殘值率標準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又未做納稅調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納稅年度補提折舊(根據相關稅法的規定,以前年度應計而未計的成本費用不得補計)。因此,建議大家在通常情況下,特別是中小企業,盡可能依據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和殘值率計提折舊,以免增加納稅調整的工作量或因工作失誤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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