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的排放是指?
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和倒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質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傾倒許可證,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 (四)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處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條 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
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第九十一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罰款;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前款規定的罰款數額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 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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