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護驗收規范?
具體驗收標準: 1. 放射源的使用場所應當設置適當的輻射屏蔽。 2. 放置場所的放射源入口處應當設置放射性標志。 3. 含放射源設備或裝置應有必要的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
4. 放射源的包裝容器上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 放射源使用場所應當采取有效防火、防盜、防丟失、防泄漏的安全防護措施。 6. 放射源使用場所應當有書面的源操作程序,并易于被操作人員獲得。
7. 含放射源設備使用人員應經過人員培訓,有必須的輻射安全認識,了解設備可能產生的放射性污染。 8. 應配備必要的放射源檢查或監測設備。 9. 對運行中含源裝置和場所進行定期輻射防護檢測,確保輻射防護設施完好與含源裝置性能的穩定。
10. 有專人負責保管放射源。 11. 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源時應當進行登記、檢查,做到賬物相符。 12. 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 13. 制定必要的事故應急措施,有書面應急計劃。
14. 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 15. 與放射源生產單位(或原出口國或廢源集中貯存設施)簽定廢棄放射源貯存和處置協議情況。 16. 放射性廢氣、廢水和固體放射性廢物的應得到必要的處理和處置,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后外排和送有資質的單位處置。 17. 應編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衛情況年度評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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