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環境綜合評價和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有區別么,他們都指什么?
環境環境綜合評價按照一定的目的,對一個區域的環境質量進行總體的定性和定量的評定。這種評價工作通常是在各種單要素評價的基礎上綜合歸納的.
土壤環境影響評價是指根據污染物積累趨勢對土壤環境質量的變化進行預測的調查評估工作。多根據污染物的遷移、積累規律,運用數學手段進行。計算公式為: W = K(B+R)式中:W為污染物(如重金屬、酚、氰等)在土壤中的年積累量(mg/kg);B為區域土壤環境背景值(mg/kg);R為土壤污染物年輸入量(mg/kg);K為土壤污染物年殘留率(%).
土地污染分為哪些類型?各有什么特點?
土壤污染有以下一些特點:
一是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和滯后性。土壤污染從產生到出現問題通常會滯后較長時間,往往要通過對土壤樣品進行分析化驗和農作物的殘留檢測,甚至通過研究對人畜健康狀況的影響后才能確定。比如日本的“痛痛病”,是經過了10~20年之后才逐漸被人們認識。
二是累積性。污染物在土壤中并不像在大氣和水體中那樣容易擴散和稀釋,因此會在土壤中不斷積累而超標。
三是不可逆轉性。重金屬對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個不可逆轉的過程,許多有機化學物質的污染也需要較長時間才能降解。如被某些重金屬污染后的土壤可能需要100~200年的時間才能夠逐漸恢復。
四是難治理性。積累在土壤中的難降解污染物很難靠稀釋和自我凈化作用來消除。土壤污染一旦發生,僅僅依靠切斷污染源的方法往往很難恢復,有時要靠換土、淋洗等方法才能解決。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