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檢測土壤中重金屬?
土壤微生物是土壤中的活性膠體,它們比表面大帶電荷,代謝活動旺盛。受到重金屬污染的土壤,往往富集多種耐重金屬的真菌和細菌,微生物可通過多種作用方式影響土壤重金屬的活性。
受重金屬污染的土壤中篩選到一株具有較高銅鋅耐性的微生物,采用電鏡、能譜、紅外光譜和X-射線吸收光譜等現代分析技術并結合傳統的物理化學方法,闡明了惡臭假單胞菌CZ1對Cu、Zn的吸附行為及其結合的分子形態,并初步探討了微生物-礦物-重金屬相互作用機制,旨在為重金屬污染土壤的風險評價和生物修復提供理論依據。
通過研究取得了以下主要結果: 從浙江諸暨哩浦銅礦廢棄礦區銅耐性植物海州香薷根際土壤中分離到一株具有較高銅鋅耐性的微生物,編號為CZ1,根據形態學觀察、生理生化特性和16S rDNA序列同源性比對,鑒定為Pseudomonas putida。
CZ1可分別耐受3 mM Cu或5 mM Zn,對氨芐青霉素具有抗性,而對卡那霉素無抗性。
重金屬耐性實驗發現固體培養基中最低抑制濃度小于液體培養基中最低抑制濃度,而且Cu的毒性要大于Zn的毒性。
煤炭工業環境保護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煤炭工業發展中貫徹保護環境這一基本國策。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的方針,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第三條 煤炭工業環境保護的主要任務是:合理開發利用煤炭及與煤共生、伴生的礦產資源,依靠科學技術進步,推行清潔生產,防治礦區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發展潔凈煤技術,提供清潔能源。第四條 煤炭工業部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全國煤炭工業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
各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及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本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
煤炭企業環境保護工作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第五條 礦區發展結合區域環境承載能力,確定開發強度,優化產業和產品結構,合理進行布局。
礦區污染防治應堅持由末端治理轉變為生產全過程控制,由點源治理轉變為分散治理和集中控制相結合,由濃度控制轉變為濃度控制與總量控制相結合。第六條 煤炭工業環境保護目標、生態環境恢復和污染控制措施應納入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第七條 礦區環境管理應根據區域環境容量和環境目標,規劃礦區的污染綜合防治及生態環境恢復方案,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制定區域環境綜合整治規劃。第八條 礦區內的任何單位、個人享有在清潔環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權力,有保護環境和國家資源的義務,有權檢舉、控告污染環境、破壞資源和生態,損害人民健康的行為。第二章 環保工作職責第九條 煤炭工業環境保護工作實行分級監督檢查和管理。
煤炭工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地、市、重點產煤縣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立環境保護工作機構。第十條 煤炭工業部的環境保護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2、制定煤炭待業環境保護規章和標準;
3、組織編制煤炭行業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規劃,負責環境統計和環境狀況報告的編制;
4、提出煤炭行業環境保護科研發展規劃和重大科研項目,組織或參與環境保護科研成果的鑒定和推廣工作;
5、監督、檢查煤炭工業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
6、指導、檢查、監督煤炭行業生態環境恢復、環境污染治理工作,推廣國內外清潔生產工藝、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和示范工程,組織環境保護技術培訓和信息交流;
7、監督煤炭行業的環境監測工作,掌握主要礦區環境質量狀況及發展趨勢。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地、市、重點產煤縣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環境保護的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機關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2、編制轄區內環境保護規劃、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確定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目標和任務,并監督檢查計劃的實施;
3、監督、檢查轄區內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
4、組織轄區內環境監測、污染源及生態環境狀況調查工作,負責編制環境統計報表和環境狀況報告;
5、組織轄區內生態恢復和污染治理的示范工程,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和最佳實用技術,組織環境保護技術信息交流;
6、開展環境保護宣傳工作,組織環境保護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第十二條 煤炭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保護的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及地方政府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本單位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落實職能部門、車間的環境保護職責范圍,并監督執行;
2、編制本單位環境保護規劃、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將其納入生產發展規劃和計劃中,并組織實施;
3、認真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
4、組織環境監測及地表形變觀測,分析掌握礦區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趨勢;
5、保證環境保護設施的正常運行和維護,做好操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6、建立環境保護檔案,進行環境統計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上報環境報表,定期提交環境質量報告書;
7、負責接待群眾來訪,并協調解決本單位造成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糾紛,提出處理意見,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8、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環境保護教育,普及環境保護知識,提高環境保護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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