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規定了哪些基本項目?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平均時間及濃度限值、監測方法、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中規定的基本項目(六項):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PM10、PM2.5
環境監測的對象主要有
環境監測的對象主要有大氣、水體、土壤、生物、噪聲。
環境監測是什么?
環境監測是通過對人類和環境有影響的各種物質的含量、排放量的檢測,跟蹤環境質量的變化,確定環境質量水平,為環境管理、污染治理等工作提供基礎和保證。簡單地說,了解環境水平,進行環境監測,是開展一切環境工作的前提。
環境監測包括:化學監測、物理監測、生物監測、生態監測。按照監測對象,環境監測分為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兩種。環境監測的對象:自然因素,人為因素,污染組分。
環境監測通常包括背景調查、確定方案、優化布點、現場采樣、樣品運送、實驗分析、數據收集、分析綜合等過程。總的來說,就是計劃-采樣-分析-綜合的獲得信息的過程。
50年代,即早期的環境監測主要采用分析化學的方法對污染物進行分析,但由于環境污染物含量低(通常是ppm或ppb級別)、變化快,實際上是分析化學的發展。從60年代起人們逐漸認識到環境污染不僅包括化學物質的污染,也包括噪聲污染;不僅包括污染源的監測,也包括環境背景值的監測,環境監測的范圍擴大,手段更多。
進入70年代,環境監測技術進入自動化、計算機化,發達國家相繼建立全國性的自動化監測網絡。
環境監測是什么單位
環境監控屬于環境保護部或者環保局。環保部職能: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國家重點流域、區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一、環境監測是什么
1、環境監測,是指環境監測機構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監視和測定的活動。
2、環境監測是通過對反映環境質量的指標進行監視和測定,以確定環境污染狀況和環境質量的高低。
3、環境監測是科學管理環境和環境執法監督的基礎,是環境保護必不可少的基礎性工作。
二、環境監測任務
1、經常性
2、監視性
3、提供準確、可靠的監測數據和資料
4、促進環境監測技術的發展
三、環境監測的目的具體歸納為:
1.根據環境質量標準評價環境質量;
2.根據污染分布情況,追蹤尋找污染源,為實現監督管理、控制污染提供依據;
3.收集本底數據,積累長期監測資料,為研究環境容量、實施總量控制和目標管理、預測預報環境質量提供數據;
4.為保護人類健康、保護環境,合理使用自然資源,制訂環境法規、標準、規劃等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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