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局管理范圍有哪些?
1、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組織對全市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2、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制定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參與審核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并對其中的城市環境保護規劃組織評審;參與組織自然資源核算工作。
3、負責擬訂全市各方面污染防治的規范性文件并監督管理;組織制訂并實施全市污染排放總量計劃;組織協調全市跨地區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4、負責全市生態自然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承辦市內新建的省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等有關工作,負責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類市級自然保護區;負責小城鎮建設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的管理工作。
5、負責全市環境監理和環保行政執法工作,對本行政區內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建設項目執行"三同時"制度、排污申報登記和許可證管理,污染限期治理項目等進行現場監督管理,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調查處理轄區內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轄區內的環境污染糾紛調處工作;依法征收排污費;指導、協調解決全市各地方、各部分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
6、監督實施國家和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
7、組織實施國家和省的各項環境管理制度;負責法定管轄權的環境保護審批和行政許可工作;負責國家級、省級和地方環境保護基建投資項目和污染治理項目的專項投資管理、核查、審計工作;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監督管理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市生態示范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8、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推廣環境保護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相關工作;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9、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訂地方環境監測制度和規定;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10、負責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管理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市內履約活動;管理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的環境保護項目;受市政府委托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物。
11、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12、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與人事管理等有關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人技術登記評定工作;規劃和指導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在職人員培訓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13、對全市市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監督,對新建項目執行"環評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對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監督;
14、負責對全市市管排污單位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振動、電磁輻射、放射性等超標排污費和排污費的征收,并對違反規定者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或提出行政處罰意見。
15、負責對全市排污費年度收支預算、決算方案的編制及有關報表的編報廢匯總工作,負責污染治理項目的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貸款豁免工作。
16、負責調查處理環境污染糾紛和投訴等環保信訪工作。
17、負責對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現場調查和取證,并提交行政出處罰決定建議。
18、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農村的生態環境進行現場檢查、監督。
19、負責污染源檔案的建立、健全和管理工作。
20、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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