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應急監測規范的標準號是什么?
7502531777,環境污染物分析監測,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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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警示標識牌國家規范?
1 編制目的
為規范固定污染源排放口標識牌制作的技術規格和二維碼編碼規則,加強固定污染源信息化管理,實現監管、監察、監測聯動和數據共享,特制訂本技術要求。
2 適用范圍
本技術要求適用于市區兩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的監督管理。
3 編制依據
GB15562.1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
HJ608 污染源編碼規則(試行)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環監〔1996〕470號)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開展排放口規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環發〔1999〕24號)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排放口標志牌技術規格的通知》(環辦〔2003〕95號)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上海市污水排放口設置技術規范(試行)》(滬環保科〔2006〕354號)
4 標識牌技術規格
4.1 標識牌信息
(1)排放口標識名稱:廢水排放口/廢氣排放口;
(2)污染源名稱:排污許可證核發對象名稱;
(3)污染源編號:按HJ608執行;
(4)許可證編號:排污許可證編號;
(5)排放口名稱:排污許可證上確定的名稱;
(6)排放口編號:排污許可證上確定的編號;
(7)排放口類型:排污許可證上確定的類型;
(8)主要污染物:排污許可證上確定的主要污染物;
(9)環保圖形標志:按GB15562.1執行;
(10)二維碼圖片:按本要求“5 二維碼編碼規則”執行;
(11)監制單位:上海市環境保護局監制/xx區環境保護局監制;
(12)印制時間:排污許可證核發時間,格式為xxxx年xx月;
4.2 標識牌顏色
(1)底為綠色(CMYK=100,0,100,0、或RGB=0,153,68);
(2)圖案和文字為白色(CMYK=0,0,0,0、或RGB=255,255,255)。
4.3 標識牌字體
(1)排放口標識名稱:
字體:黑體、加粗;
大小:58px。
(2)污染源名稱、污染源編號、許可證編號、排放口名稱、排放口編號、排放口類型、主要污染物:
字體:黑體、加粗;
大小:33px(如必要,可適當縮小字號)。
(3)監制單位、印制時間:
字體:黑體、加粗;
大小:20px。
沈陽市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環境監測管理,使環境監測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環境監測的任務,是通過對沈陽市環境中各要素進行經常性監測,綜合分析和研究,掌握和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及變化趨勢;對各有關單位排放污染物進行監視性監測;為沈陽市防治污染,保護與改善環境,執行各項環境法規、標準,全面開展環境管理工作提供準確可靠的監測數據和資料。第三條 環境監測數據、資料、成果均為國家所有,任何個人不得獨占,不得私自轉讓。未經正式公布的監測數據和資料,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引用和發表。向外界提供監測數據、資料、成果時,要履行審批手續。第四條 我市環境監測管理工作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統一規劃和組織協調。第二章 環境監測機構第五條 環境保護系統的環境監測站分為兩級:沈陽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和區(縣)環境監測站。各級環境監測站受同級環境保護局領導;在業務上,受上一級環境監測站的指導。第六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環境監測機構。第七條 環境保護系統的各級環境監測站是各級人民政府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法定監測機構。
各行業主管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監測機構,須經市環境保護局或其委托的組織考核合格并在各級環境保護局的規劃組織安排下開展監測工作。第八條 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參加制定本市環境監測規劃和計劃;
(二)對本市大氣、水土、生物、噪聲、振動、放射性、電磁波等各種環境要素的質量狀況及環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項指標,進行監測,建立健全各類環境要素的監測數據庫;
(三)負責對區(縣)環境監測站的監測儀器設備進行定期檢查修理;
(四)負責市環境保護局審批的“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下同)”項目和治理項目竣工的驗收監測;
(五)定期培訓環境監測人員,參加區(縣)環境監測站晉級考核,對市環境監測網絡成員進行定期考核、檢查和指導;
(六)參加污染事件和應急事故的監測調查,負責環境污染糾紛的技術裁定;
(七)參加制訂、修改地方環境標準和地方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八)負責本市環境質量評價等工作;
(九)負責對市重點污染源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排污申報的核查性監測等。第九條 區(縣)環境監測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在市統一計劃下,參與制定本區(縣)的環境監測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對本轄區內的各項環境要素、污染源進行監測與調查,定期報告環境質量狀況和污染動態,建立污染源檔案;
(三)完成環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項監測任務;
(四)負責區(縣)環境保護局審批的“三同時”項目和治理項目竣工的驗收監測;
(五)參加有關污染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六)負責本轄區內污染源單位排污申報的核查性監測。第十條 行業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制定本行業系統的環境監測規劃和計劃;
(二)根據市環境監測網的統一計劃和要求,對本系統內的污染源和處理設施進行監測,建立污染源檔案;
(三)負責對本行業系統的環境監測人員的培訓考核;
(四)參與本行業系統重大污染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五)受市、區(縣)環境保護局的委托承擔有關“三同時”項目和治理項目的竣工的驗收監測。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監測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單位環境監測計劃,并對排污和污染物處理設施運轉情況進行經常性監測;
(二)建立本單位污染檔案;
(三)制定合理的污染控制指標,做好生產過程中的環境監測。第十二條 經市環境保護局或其委托的組織考核合格的環境監測機構,其監測結果,可以作為本單位向環境保護局進行排污申報以及對單位進行指標化考核、發放排污許可證等環境管理的依據。第三章 環境監測網第十三條 沈陽市環境監測網是由市環境保護局統一組織的全市環境監測工作的協調組織。
環境監測網由市、區(縣)環境監測站、行業、企業事業單位環境監測機構以及有關大專院校科研設計單位組成。成員單位間系互為協作關系,其業務、行政隸屬關系不變。
環境監測網的日常工作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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