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污染監測地方由哪部管理?
一、資源管理的責任主體為水利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適用本法。本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第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文、水資源信息系統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水資源的動態監測。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政專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水政巡查制度,對違反水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加強監督檢查。
由上述規定可知,地下水資源是水資源的組成部分,由水利部門進行統一管理和監督,并加強動態監測。水利部門有專門的執法隊伍和水政巡查制度,具備監督檢查的管理條件。
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為環保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發布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一規劃國家水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水環境監測的管理。另外,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第六條嚴格環境執法監管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及第七條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均由環保部門負責牽頭。
水質量改善的源頭在污染源的控制,規定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水污染防治科學合理。由環保和水利兩部門共同組織水環境監測,是找準了問題癥結,能夠最大程度發揮兩部門的在管理方面的聯合優勢,從根本上解決影響水質量的關鍵問題。
三、地下水質量監測主體為水利部門所屬水文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水文工作,其直屬的水文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文工作,其直屬的水文機構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管理工作;第二十條規定:水文機構應當加強水資源的動態監測工作,發現被監測水體的水量、水質等情況發生變化可能危及用水安全的,應當加強跟蹤監測和調查,及時將監測、調查情況和處理建議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水質變化,可能發生突發性水體污染事件的,應當及時將監測、調查情況報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對水文監測資料實行統一匯交制度。從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資源、水量、水質監測的單位以及其他從事水文監測的單位,應當按照資料管理權限向有關水文機構匯交監測資料。
《山東省水文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水文機構應當加強對水質、水生生物及水量、水位、水溫等水生態要素的監測,并對水生態現狀和變動趨勢進行分析評價,為水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提供依據;第十八條規定:水文機構應當加強對區域地表水、地下水、調入水開發利用量及水功能區水質的監測,并對監測數據進行整理、匯總和分析評價,其結果作為確定區域用水控制指標的主要依據,并為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提供依據。
水利部門有專門的水資源管理機構,依法對地下水開發進行管理,其所屬水文機構通過水質監測為地下水開發管理提供技術依據。無論從管理角度還是專業角度,水文機構的地下水監測都是最必要也是最權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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