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氣排放中苯系物的排放標準標準及檢測方法?
苯系物一般是苯、甲苯、對二甲苯、間二甲苯、鄰二甲苯、苯乙烯和三甲苯的統稱,它是大氣環境和許多污染源氣體中最見的化合物,對人體健康都具有一定的危害作用,是環境是重要的污染物。
熱脫附進樣氣相色譜法是樣品被吸附劑吸附后,用加熱的方法將苯系物從吸附劑上脫附,然后用載氣將苯系物帶到色譜柱中進行分離分析。
適用范圍:苯系物,采樣體積1L時,甲苯、對二甲苯、間二甲苯、鄰二甲苯、苯乙烯的最低檢出濃度分別為1.0×10-3至2.0×10-3mg/m3。
化合物 沸點 保留體積L 安全保留體積L
苯 80 12.4 6.2
甲苯 111 76 18
二甲苯 140 600 300
苯乙烯 145 800 300
苯、甲苯、二甲苯濃度標準,那要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有地方標準執行地方標準。
最新固廢處理 標準和規范
gb50334-2002城市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大氣污染物排放口設置標識規定?
未按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可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0條:“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水污染防治法》 第84條也有相應的規定。(見文后,在此不贅述)
而我們所熟知的逃避監管排污,不管大氣污染防治法還是水污染防治法都作了較重的處罰,罰款額度10-100萬元,并應對相關責任人移送行政拘留。很明顯,上述兩部法律對這兩種行為作了區分處理。但在執法實踐中有人認為“私設暗管排污”不就是“未按規定設置排污口”嗎?那么兩者究竟有何區別,本文將逐層展開之。
一、什么是未按規定設置排放(污)口?
回答這個問題,從本質而言,我們其實是要了解設置排放口要受哪些法律、行政法規及環保部規定的限制?
1、排放(污)口的設置要便于監測且一般應設立相應的環保標志牌。
原環保總局曾發布《關于開展排放口規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其中規定排放口的設置,要遵循便于采集樣品、便于監測計量、便于日常監管的原則。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對采樣口的設置作了更為細致的便于采樣監測的要求。采樣口位置無法滿足規范要求或因安全、技術原因無法設置采樣口的,應由當地環境監測部門確認。
此外,存在無組織排放廢氣的,應加裝引風裝置,進行收集、處理,并標明采樣點。
2、排放(污)口的位置、數量、排放方式等應符合經批準的環評文件及排污許可證的要求,不得擅自變更。不得擅自停用或拆除無組織廢氣收集處理裝置。
環評報告書中有關建設項目概況、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中均有對污染物排放情況的說明。《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環保部(生態環境部)對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及其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和排放口實行統一編碼管理。排污許可證副本中應規定,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不得擅自停用或拆除無組織廢氣收集處理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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