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檢測方法?
固定污染源,如土壤,可定期抽樣檢測污染物質,監測變化情況丶嚴重程度。
環保在線監測比對由誰來進行
現在常說的在線監測,主要涉及兩部分,一個是水,一個是氣。氣部分又分為環境空氣和污染源氣體。
水部分,一般都是電化學探頭。通過電極電位的電工學原理,將污染物濃度轉化為電流強度。
環境空氣部分,根據污染物的不同,方法也不相同。常用的空氣中顆粒物分析方法一是β射線法,一是震蕩天平法。二氧化硫采用的是原子熒光法;氮氧化物則是化學發光法。
污染源氣體部分,有一種是伽馬射線散射法,測顆粒物。氣態污染物不太清楚,可能和環境空氣的差不多。
如何建立一個水污染源在線監測比對實驗室
在線監測比對實驗室,在線監測主要使用儀器。比對實驗室應完全依照國家標準進行,采用濕法化學、分光光度計,定期與在線監測數據進行對比。
1、地點,考慮取樣問題,如不方便,可建立在在線監測旁。2、面積,需要分析室、配藥室、分光室、休息室、更衣室。3、設備,通風櫥2個、分光光度計4臺、實驗用玻璃器皿若干、其他需要的設備。4、人員,因無大量生產樣品,2-3人即可。5、方法,應完全依照國標。
環評中有沒有可能計算污染物源強比實際檢測的數值要小
有可能啊,在計算的時候把硫份估計高了,而實際上使用的是低硫份的煤,實際監測的時候排放濃度比計算的小。
嘉興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運行管理,強化自動監控數據應用,督促排污單位穩定達標排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污單位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安裝、運行維護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排污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或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由自動監控設備和監控中心組成。
自動監控設備是指排污單位安裝的用于監測、監控污染物排放的儀器、儀表、視頻監控設備、數據采集傳輸儀、通信傳輸網絡及相關輔助設施。
監控中心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通信傳輸網絡與自動監控設備聯網,用于對排污單位實施自動監控的監控平臺、計算機軟件和設備等設施。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是指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產生、采集及傳輸的實時數據、累計數據和統計數據,以及數據標記內容。第六條 監控中心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公安、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污染源自動監控有關工作。
排污單位負責污染物排放口規范化設置,以及自動監控設備的安裝、驗收、聯網、備案、運行維護、數據標記和信息公開等工作。第二章 安裝聯網第八條 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平臺聯網,具體監控的污染物及參數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第九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下列污染物排放口安裝自動監控設備:
(一)已發布的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和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等規定要求的廢氣有組織排放口和廢水排放口;
(二)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應實施自動監控的排放口;
(三)環評報告書(表)、環評報告書(表)批復意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意見中明確要求應實施自動監控的排放口;
(四)其他需要安裝自動監控設備的排放口。第十條 排污單位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選用符合國家相關環境監測規定的自動監控設備;
(二)自動監控設備的安裝和調試符合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現場端建設技術規范等相關要求;
(三)自動監控數據的采集和傳輸符合相關污染源監測數據傳輸標準;
(四)自動監控設備應當具備運行狀態和工作參數上傳功能。第十一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等要求,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的安裝,經驗收合格并上傳有效數據后,完成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平臺聯網。自動監控設備驗收、聯網后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自動監控主要設備或其核心部件更換、采樣位置或主要設備安裝位置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排污單位應當重新組織驗收。自動監控設備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排污單位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對變更信息重新備案。第三章 運行維護第十二條 排污單位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的運行和維護。
排污單位應當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正常運行,對自動監控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第十三條 排污單位應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運行單位開展自動監控設備的運行和維護。
自行運行維護的排污單位、第三方運行單位應當按規定配備足夠的人員,以及備品備件、備用儀器等設備。
委托第三方運行單位開展運行維護的,雙方應當簽訂委托合同,明確委托事項、運行維護要求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運行合同正式簽署或變更時,第三方運行單位應當將合同正式文本于10個工作日內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的運行和維護,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自動監控設備工作量程的設定及調整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技術規范要求;
(二)自動監控設備運行維護所需的試劑、標準物質和質控樣,應當注明制備單位、人員、日期、物質名稱和濃度、有效期限等信息;
(三)排污單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開展比對監測的,開展比對監測的機構應當通過相應檢驗檢測資質能力認定;
(四)符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儀器運維手冊和使用說明書等對自動監控設備運行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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