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污染源規模怎么劃分?
一、類別劃分
按污染源的排污量及類型、毒性危害程度、所處地理位置、特征污染物、守法情況、信訪投訴、信用評價等級等因素,各部門均要按照環境管理的需要,綜合分析,通過篩選,將一般污染源企業從高到低劃分為A、B、C、D四個等級,等級劃分按照從嚴原則(即劃分等級不重疊,如劃分為A級的,不再劃分B、C、D級,依此類推),劃分原則(方法)如下:
A類:轄區內所有在環保部下發的《2015年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中企業;《名單》之外的所有冶煉、火電、化工(石化)、電鍍、制漿及造紙、印染、麻紡、制革、水泥制造(僅有粉磨站除外)、焦化行業企業;自備火電、城鎮污水處理、城鎮生活垃圾填埋(焚燒)、集中式工業污水處理、危險廢物處理、醫療廢物處理等企業;上一年度信用評價為環境風險、環境不良企業;上一年度內因違法排污被環保部門行政處罰的企業。
B類:轄區內除A類企業以外的醫院、化工類科研機構、醫藥、食品、農產品加工、采礦(選礦)、玻璃、陶瓷、建材、電子廢棄物拆解、水泥粉磨站等行業企業;上年度內被環保部門下達過改正違法行為行政命令的企業。
C類:轄區內機械加工、無生產廢水、廢氣排放的紡織、包裝、木材加工、輕工等企業;學校和城區內污水未進入集中處理設施處理的第三產業。
D類:轄區內污水進入城市管網的城區第三產業,其他污染源企業。
以上未涉及的污染源參照該劃分原則(方法)進行分類,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可適當調整分類。對上一年度被環保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群眾反復投訴的企業,應提高監管類別。
二、監管規定
⒈現場監察方面。按照監管需要,環保部門對A類企業應以不低于“每月現場監察一次”的要求實施監管;對B類企業應以不低于“每季度現場監察一次”的要求實施監管;對C類企業應以不低于“每半年現場監察一次”的要求實施監管;對D類企業應以不低于“每年現場監察一次”的要求實施監管。
⒉監督性監測方面。對30萬千瓦以上火電企業,省級環保部門按照不低于“每季度監督性監測一次”的要求實施監測;對國控名單中涉重金屬企業,市(州)級環保部門按照不低于“每兩月監督性監測一次”的要求實施監測;對非重金屬企業,市(州)級環保部門按照不低于“每季度監督性監測一次”的要求實施監測;對A類企業中的非國控企業,縣(市、區)級環保部門按照不低于“每半年監督性監測一次”的要求實施監測;B類企業,縣(市、區)級環保部門按照不低于“每年監測一次”的要求實施監測;C類企業、D類企業,環保部門按工作需求開展監測。
監測部門要充分發揮技術優勢,支持、配合上級或同級環境執法部門開展監督性監測、執法監測、信訪糾紛監測,確保監管工作按要求進行。
⒊其他要求。各部門可根據監管需要,結合工作實際,可制定具有有操作性監管頻次計劃;要嚴格按照監管頻次計劃要求予以落實,落實情況將作為“盡職免責、失職追責”的重要依據
環境監測驗收為什么是兩天?監測的頻次和天數根據什么判斷的
是需要有代表性的要求,按照質量控制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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