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工業部關于發布《火電行業環境監測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將環境監測工作納入生產管理軌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電力工業部的有關規定,結合火電廠生產的實際,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火電廠環境監測是工業污染源監督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和行業了解并掌握排污狀況和排污趨勢的手段。監測數據是執行環境保護法規、標準,進行環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的依據。第三條 電力環境監測各級站是國家和地方環境監測網的成員,履行各級環境監測網成員的義務,享有同級網成員的權利。第四條 監測工作主要包括排污監測、污染處理設施運轉效果監測、“三同時”竣工驗收監測、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糾紛仲裁監測等,各級環境監測站在完成本廠及本系統的環境監測任務的前提下,可承擔地方環境監測網或其它部門委托的監測工作。各級監測站應開展環境科研和污染治理工作。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國各火力發電廠和各級火電環境監測站。第二章 監測機構、人員及設備第六條 電力環境監測網分三級設置,各級站行使本主管部門賦予的一定行政職能。電力環境監測網相應接受國家和地方環境監測網的技術管理和監督。
電力環境監測總站是電力環境監測網的業務負責單位,受電力工業部環境保護辦公室和掛靠單位的雙重領導。
電管局、電力局環境監測中心站應獨立設在各省、市(區)電力試驗研究所內,受主管局和掛靠單位雙重領導,技術受總站指導。
全國各火電廠設環境監測站,技術上受中心站指導。第七條 各級環境監測站配備站長,由環保專業技術人員擔任。第八條 各級電力環境監測人員定額應按實際工作量確定,環境監測站人員應以配備環保、分析化學、熱能動力等專業為主的技術人員。第九條 中心站和監測站的用房面積及試驗室基本監測儀器設備的配置,參照本規定附表1、附表2確定。
新建火電廠的環境監測站用房面積及監測儀器設備由設計單位按本規定設計并列入投資概算,各級監測站的儀器設備更新費用在生產折舊費中列支。
監測站所配備的儀器設備應先進、可靠,測試數據準確,可比性強,并應每年進行計量校驗。第三章 各級監測站及人員職責范圍第十條 總站職責
電力環境監測總站是電力環境監測網的業務負責單位,負責電力環境監測網的技術管理、技術仲裁、質量保證、信息資料匯總和負責編制全國火電廠污染源狀況報告、環境統計年鑒。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起草電力環境監測網的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二)負責起草電力環境監測網的各項目管理制度和技術規定。負責電力環境監測包括污染源監測儀器、設備技術參數及技術規范的制定。
(三)組織對網絡成員單位的業務技術考核。
(四)組織網絡的學術交流、人員培訓、監測人員崗位資質確定和技術協作等工作。
(五)匯集基層站的年環境統計報表,環境監測季報表、環境指標考核報表,進行綜合分析,定期提出工作報告,報告全國火電廠污染源的排放狀況和變化趨勢,建立污染源動態數據庫。
(六)參與全國火電廠重大污染事件的調查研究和技術仲裁,參與大型火電廠環保設施(包括“三同時”)竣工驗收的監測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七)總站在取得計量部門考核認可授權條件下,作為電力環境監測專用裝置和設備的計量認證負責部門。第十一條 中心站職責
各電管局、電力局環境監測中心站是本系統電力環境監測網的技術負責單位,負責本局環境監測網的技術管理、質量保證、信息資料匯總,并編制本網火電廠污染源報告、環境狀況報告書及年鑒。參加本系統環境保護工作中的技術監督和仲裁。
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系統環境監測網的工作規定和年度計劃;
(二)負責監督本系統火電廠污染物排放,承擔新建、擴建火電廠環保設施(包括“三同時”)竣工驗收的監測和重點污染源排放的監測。參與火電廠環境評價及新擴改火電廠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三)匯集、分析本網火電廠的污染監測資料,按時編報環境統計年報表、監測月報和季報表,以及環境指標考核報表,并建立數據庫。
(四)組織對網絡成員單位的業務技術考核、評比。
(五)組織網絡的學術交流、人員培訓和技術協作等工作。
(六)參加火電廠環境污染事件的調查分析。
(七)開展火電廠污染治理的試驗研究,參與火電廠污染治理方案的制定和審查,以及污染治理設施的調試和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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