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水質,保障人體健康和人民生活、生產用水,促進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渭河流域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渭河流域系指向渭河干流匯水的區域。
本省渭河流域內的河流、水庫、渠道等地表水體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全面規劃、分級負責、分段管理和總量控制與濃度控制相結合、集中治理與分散治理相結合、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第四條 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標,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并組織實施。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標,制定本轄區的水污染防治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省人民政府和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渭河流域水污染綜合防治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在年度計劃內予以安排。
渭河流域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貫徹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年度計劃,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和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城建、地礦、農林、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和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都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情況。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渭河流域水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渭河流域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防治渭河流域水污染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八條 渭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轄區水體功能區類別,調整產業結構,推行清潔生產,合理規劃工業和城鄉建設布局。第九條 禁止建設造紙、釀造、印染、制革、化工、冶煉等污染嚴重的小型項目。
嚴格限制水污染嚴重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確需建設的,必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和省防治水污染的規定審查同意后,方可按有關審批程序報批。第十條 禁止向渭河流域水體、河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及其它化學類有毒有害廢液和貯存、堆放、傾倒垃圾、廢渣等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第十一條 渭河流域城鎮應當采取措施,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西安、寶雞、咸陽、銅川、渭南市城區應當按規定時限建立污水集中處理廠,確保污染排放達到標準。第十二條 渭河流域排污單位應當按規定建立排污口,并在排污口安裝污水排放計量裝置,確保正常運行。第十三條 渭河流域城市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嚴禁建立污水排污口。第十四條 嚴禁采用滲坑、滲井、裂縫、溶洞或者漫流等方式排放、傾倒有毒有害廢水或者其他廢棄物。
輸送、貯存有毒有害廢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溝渠、坑塘等,應當有防滲漏措施。
建設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第十五條 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第十六條 渭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植樹造林,涵養水源,發展生態農業,合理使用農藥、化肥和地膜,控制面源污染危害。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十七條 凡在渭河流域建設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必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環境影響評價并審查同意后,方可按有關審批程序報批。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其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竣工后,其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確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要求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八條 向渭河流域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按規定向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排污申報登記手續,經審核領取《排污許可證》后,方可按規定的排放總量和標準排放污染物。
排污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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