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政府主導、全民共治,源頭防治、規劃先行,保護優先、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推行清潔能源利用,減少煤炭消耗,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區)人民政府領導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本轄區的實際,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人防、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氣象等部門(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大氣污染防治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獎懲辦法,對各轄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作為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對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推動公眾參與大氣環境保護。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依法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提倡綠色、低碳、節儉的生活和消費方式,減少排放大氣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大氣環境質量達標規劃和階段目標,采取嚴格的大氣污染控制措施,保證本市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國家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情況,并向社會公開。第九條 實行網格化監管制度。大氣污染防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市、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齊抓共管的大氣生態環境監管機制。第十條 編制、修訂和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應當按照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基本要求,合理安排城鄉建設用地和空間布局,保持城市通風廊道暢通,因地制宜擴大綠地、水面、濕地面積。第十一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配套建設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生產設施同步正常使用。因設備檢修、更新等原因需要停止使用的,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因突發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采取停產限產等措施,防止或者減輕危害,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大氣環境質量監督監測,設置符合規定的大氣環境監測站點,建立和完善大氣環境監測網絡。
禁止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實施。第十三條 對未完成市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或者超過市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方,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縣(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網址等,建立健全大氣污染舉報處理機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舉報污染大氣環境違法行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核實并處理。對實名舉報的,相關部門應當反饋處理結果。
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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