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2018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環境監測管理,發揮環境監測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環境監測和環境監測管理。第三條 環境監測包括:
?。ㄒ唬┉h境質量監測。對環境中各項要素及生態指標進行監測,掌握環境質量狀況、生態變化規律、預測環境質量發展趨勢。
?。ǘ┪廴驹幢O測。對污染物排放源的排污情況監測;固體廢物的產生、儲存、處置、利用和排放點監測;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效果監測;污染源排污申報情況抽查監測;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監測等。
(三)應急監測。因自然災害或突發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危害時,對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和污染范圍以及生態破壞程度、范圍等進行的監測。
?。ㄋ模┪斜O測。受單位、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的委托,對污染事故、污染糾紛、環保產品評定及室內環境要素等進行的監測。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監測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和年度計劃,將環境保護、農業、國土資源、水利、林業、衛生計生、畜牧等部門所屬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費用納入同級地方財政預算,鼓勵、支持環境監測科學研究和能力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監測數據作為評價環境質量、污染物排放狀況和環境政策、法規、標準執行情況以及環境保護工作成效的基本依據。第五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監測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所屬環境監測機構(以下簡稱環境監測機構)負責環境質量監測及污染源監測工作。
各級農業、國土資源、水利、林業、衛生計生、畜牧等部門依法對環境監測實施監督管理,其所屬監測機構(以下簡稱監測機構)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環境監測工作。第六條 工業企業應當保證本單位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其所屬監測機構(以下簡稱企業監測機構)應當對本單位的排污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進行定期監測。第七條 環境監測機構、監測機構和企業監測機構,應當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認證范圍內開展工作,并通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第八條 環境監測機構、監測機構和企業監測機構應當執行環境監測技術規范,保證環境監測數據、資料的及時、準確。
環境保護管理中因環境監測數據發生爭議,由上一級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技術裁定。省環境監測機構的裁定為終結裁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監測結果和出具虛假監測數據、資料。第九條 省、市環境監測機構應當組建和管理環境監測網絡。環境監測網絡由同級監測機構、下一級環境監測機構和有關企業監測機構參加。環境監測網絡成員單位應當聯合協作開展各項環境監測活動,向社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全面報告環境質量狀況,提供基礎數據和資料。
省、市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制定網絡章程和管理規定,定期對網絡成員單位的環境監測質量保證和環境監測報告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考核。環境監測網絡成員單位應當按照網絡章程和管理制度開展工作,及時、準確、完整地向環境監測網絡負責單位提交各類環境監測報告。第十條 環境監測網絡成員單位可以受環境監測機構的委托,承擔本部門、本單位以外的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和服務監測,并對監測結果負責。環境監測網絡成員單位可以無償調用其他網絡單位的有關監測數據和資料,調用的監測數據和資料不得用于對外有償服務。
凡涉及國家機密的環境監測資料,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十一條 社會公眾對環境質量有知情權和監督權。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環境狀況公報。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二十萬人口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發布飲用水源地水質公報。
縣級以上城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布城市空氣質量周報,逐步開展城市空氣質量日報或者預報。
省、市(行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國土資源、水利、林業、畜牧等部門在每年上半年,向社會公布上年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公報。各有關部門應當將上年生態環境狀況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匯總發布。第十三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設定、建設符合技術規范的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并采取措施保證監測點位的正常運行。監測點位周圍單位和居民有義務為監測點位的設定、建設和運行提供必要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保護監測點位的設備、標志,不得擅自移動、變更監測點位。由于城市建設或重大工程,確需變動點位的,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報原設置點位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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