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異丙醇的倉庫是否需安裝有毒氣體報警儀
在《工作場所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里的第4條第3點有說明
4.3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點設定和檢測器安裝位置的確定
4.3.1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點設定
4.3.1.1 凡有可燃氣體泄露可能的生產裝置及倉儲,貨輪的船艙等場所,必須配置可燃氣
體報警儀。
4.3.1.2 對于無人值班的小型泵房而且不是連續運轉的泵房,有發生可燃氣體泄漏的可能
性。特別在北方地區,冬季門窗關閉的情況,可燃氣體泄漏將很快達到爆炸下限濃度,一般
在主導風向下游位置安裝報警儀。
4.3.1.3 室內通風不流暢部位,地槽地溝容易積聚可燃氣體的地方,現場通往控制室的地
下電纜溝,有密封蓋板的污水溝槽等,都是經常性的或在生產不正常情況下容易積聚可燃氣
的場所,都可以設置可燃氣體報警儀。
4.3.1.4 對于噴漆涂敷作業場所,大型的印刷機附近,以及相關作業場所,都屬于開放式
可燃氣體擴散溢出環境,如果缺乏良好的通風條件,也十分容易使某個部位的空氣中可燃氣
含量接近或達到爆炸下限濃度值,需要配置報警儀。
4.3.1.5 甲類氣體,液化烴泵,甲B 類或成組布置的乙A 類液體泵的動密封。
4.3.1.6 在不正常運行時可能泄漏甲類氣體 ,液化烴或甲B 類液體采樣口和不正常操作時
可能攜帶液化烴。
4.3.1.7 在不正常運行時可能泄漏甲類氣體,液化烴的設備或管法蘭,閥門組。
4.3.1.8 可能發生泄漏的汽車上。
4.3.1.9 罐區環境下的報警儀的設置遵循AQ3036-2010 標準。
4.3.2 可燃氣體探測器安裝位置的確定
4.3.2.1 罐區環境下的報警點設置參考AQ3036-2010 中7.3。
4.3.2.2 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設備區內,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
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5m。
4.3.2.3 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
離不宜大于5m。
4.3.2.4 燃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半封閉廠房內,每隔15m 可設一臺檢測器,且檢測器距
任一釋放源不宜大于7.5m. 對于一個大型有可燃氣體泄漏的車間,可以每相距5~10m 設一
個檢測點。
4.3.2.5 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半封閉廠房內,應在釋放源上方設置檢測
器,還應在廠房內最高點易于積聚,距天花板不得大于30cm。
4.3.2.6 對于檢測可燃氣體比重大于空氣的諸如烷烴類(甲烷沼氣、民用煤氣除外)、烯烴
類(乙烯除外),液化石油氣、汽油、煤油時,應將探測器安裝在低于泄漏點的下方平面上,
距地面不得高于30cm。
4.3.2.7 明火加熱爐與甲類氣體、液化烴設備以及在不正常運行時,可能泄漏的釋放源之
間,約距加熱爐5m 或在防火墻外側,宜設檢測器。
4.3.2.8 控制室、配電室與甲類氣體,液化烴,甲B 類液體的工藝設備組,儲運設施相距
30m 以內,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宜設檢測器:
a) 門窗朝向工藝設備組或儲運設施的;
b) 地上敷設的儀表電力線纜槽盒或配管進入控制室或配電室的。
4.3.2.9 設在2 區范圍內的在線分析儀表間,應設檢測器。對于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
應于在線分析儀表間內最高點易于積聚可燃氣體處設置檢測器。
4.3.2.10 不在檢測器有效覆蓋面積內的下列場所,宜設檢測器:
a) 使用或產生液化烴和的工藝裝置,儲運設施等可能積聚可燃氣體的地坑及排污溝最
低處的地面上;
b) 易于積聚甲類氣體,有毒氣體的“角”。
4.3.2.11 車內可能發生泄漏的泄漏源5m 以內可安裝檢測儀,也可以將檢測儀的探測部分
安裝在泄漏源5m 以內,檢測儀的指示部分安裝在人視力范圍內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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