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管理以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本市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實行科學化、規范化、便民化管理。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環境衛生工作所需經費,完善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環境衛生工作聯動與信息共享機制,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市環境衛生工作監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和考評機制,指導和監督園區、鎮(街)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與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務、公安、工商、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保障公眾知情權,公布城市環境衛生信息,暢通公眾參與渠道,完善參與程序,保障單位和個人依法參與和監督環境衛生管理。
鼓勵公眾參與環境衛生保護志愿服務,促進城市管理志愿服務事業發展。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大會制定保護環境衛生公約,動員公眾積極參加環境衛生保護工作。
第六條?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衛生投訴、舉報受理制度,推行數字化服務,公布電話、網站、信箱、電子郵箱和數字化服務平臺,及時依法處理投訴、舉報行為,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納入城市管理效能考核,建立環境衛生管理考核制度并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在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教育、文化廣電、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愛護環境衛生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安排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活動。
學校應當結合教育活動進行環境衛生知識教育。
鼓勵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管理人在廣告設施、廣告刊播介質或者其他適當位置刊播環境衛生公益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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