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營商環境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增強發展內生動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河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工作要求】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原則,踐行有呼必應、無事不擾的服務理念,對標國際、國內先進水平,營造貿易投資便利、行政審批便捷、政務服務規范、法治保障有力的營商環境。
第四條 【政府及部門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協調機制,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組織、協調、監督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及時受理督辦有關營商環境問題的訴求,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損害營商環境的違法行為。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應當在政策宣傳解讀、基層政務服務、配套設施建設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務。
第五條 【政商氛圍】大力弘揚企業家精神,增強尊重、信任、包容企業家的社會認同;構建親清政商關系,營造尊商、親商、安商、樂商的文化氛圍。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六條 【市場要素】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數據等要素市場化改革,健全要素市場運行機制,完善要素交易規則和服務體系,促進要素自主有序流動,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激發市場主體創造力和市場活力。
第七條 【用地保障】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用地審批供應方式,提升項目與用地銜接效率,完善土地儲備制度,按照年度供地計劃保障項目用地需求。
第八條 【人才培育】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推動學校、企業協同聯動,引導本地企業和本地職業院校深度合作,定向培養適用人才。
市、縣(區)人才管理機構應當運用產業強市大講堂、天中商壇等平臺,聘請專家開展針對中小企業經營管理及生產技術等方面的人員免費培訓,提高企業營銷、管理和技術水平。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具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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