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等違法行為的基本內涵+和要義
摘要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環境保護法》第42條第4款明確規定了三類逃避監管方式:1.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污許可證及環評批復要求)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如有的企業利用滲井、滲坑或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排放、輸送或者存貯污水;2.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如有的企業破壞采樣系統,在在線監測設備的采樣管上私接稀釋裝置,使監測設備采集不到實際排放的污染物樣品,又如修改監測設備的參數,將超標排放變成“達標”排放;3. 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如有的企業為了降低運行成本,只在環保部門檢查時運行防治污染設施,平時不運行或者時開時停,造成大量污染物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嚴重污染大氣環境。
通過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處以罰款、責令停產、關閉、按日計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值得強調的是,企業只要有逃避監管排污的行為,就應當承擔上述責任,不論其有無造成危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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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等違法行為的基本內涵+和要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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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法》第42條第4款明確規定了三類逃避監管方式:1.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污許可證及環評批復要求)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如有的企業利用滲井、滲坑或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排放、輸送或者存貯污水;2.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如有的企業破壞采樣系統,在在線監測設備的采樣管上私接稀釋裝置,使監測設備采集不到實際排放的污染物樣品,又如修改監測設備的參數,將超標排放變成“達標”排放;3. 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如有的企業為了降低運行成本,只在環保部門檢查時運行防治污染設施,平時不運行或者時開時停,造成大量污染物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嚴重污染大氣環境。
通過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處以罰款、責令停產、關閉、按日計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值得強調的是,企業只要有逃避監管排污的行為,就應當承擔上述責任,不論其有無造成危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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