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堅持哪五項原則?
環境保護法規定,環境保護工作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五項原則。
(1)保護優先原則,其基本含義是要避免“先污染、后治理”,防止“先破壞、后修復”,要從源頭上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有效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環境保護法規定,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這些規定,都是保護優先原則的體現。
(2)預防為主原則,是指在整個環境治理過程中,要事前預防與事中事后治理相結合,并優先采用防患于未然的方式。環境一旦被污染,治理和修復的成本很大,而且有些破壞是不可逆轉的,如土壤、水體生態系統的破壞。環境保護法規定的環境監測、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環境影響評價、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等制度,都體現了預防為主原則。
(3)綜合治理原則,包括了四個層次的涵義:一是水、氣、聲、渣等環境要素的治理要統籌考慮,如治理土壤污染的同時,要考慮地下水、地表水、大氣的環境保護;二是綜合運用政治、經濟、技術等多種手段治理環境;三是形成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各部門分工負責,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公民提升環保意識,社會積極參與的齊抓共管的環境治理格局;四是加強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點上的管理擴展到面上的聯防聯治。
(4)公眾參與原則。環境保護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需要法律來建立公眾有序參與的機制,以滿足公眾環境利益沖突協商的需要,暢通公眾表達環境利益訴求的渠道,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如,環境保護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5)損害擔責原則。環境損害包括了污染和生態破壞。環境損害者要為其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環境保護法對損害者的責任作出了規定,如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重點排污單位有主動公開信息的責任;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此外,還規定了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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